德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如何_国际新闻

德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如何

国际新闻 2022-11-22 18:36www.worldometers.cn最新国际新闻
       大部分人既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人,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丰富了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满足了投保人的消费偏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
      德国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如果这两个不同的保险体系同时提供了保障相同的风险的产品(比如这里的医疗保险),它们之间又有怎样的区别呢?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保险业两大分支。德国的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以立法形式对特定群体,比如工人、雇员和学生实行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投保人在遭遇失业、工伤、疾病、生育、养老和死亡等风险造成损失,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得到保障。德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德国保险协会甚至将商业保险定义为不属于社会保险领域的其他所有保险。德国商业保险包括财产险(如货物运输险、火灾险等等)、人寿险(如商业医疗保险、商业事故保险和生命安全险等等)和责任险(如第三方责任险、汽车险、职业险或者信用保险等等)。
  从以上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大部分德国人既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人,同时也是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为补充。
  德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达,归功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分支的高度发达。社会保险源远流长,其立法首见于19世纪帝国时期德皇威廉一世颁布的“皇帝告谕”(《黄金诏书》)。铁血宰相俾斯麦于19世纪80年代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及残疾三项社会保险立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地搭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
  历经100多年的改革和创新,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高度发达。根据联邦德国统计局的统计,2006年度德国社会保险体系运营产生盈余205亿欧元。以失业保险为例,2006年德国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为566亿欧元,支出为454亿欧元,此项产生的盈余为112亿欧元。
  德国商业保险也不断得到发展壮大,保费收入呈逐年递增趋势。1980年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59.9亿欧元, 2000年上升为1318.2亿欧元,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1617.4亿欧元。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德国共有商业保险公司647家,员工人数达22.57万人。
  德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达,也归功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分支的良性互补。下面将重点分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为避免行文流于一般,文章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普通意义上的区别将不作深入分析(比如强制性与自愿性,公益性与盈利性等等),而重点分析德国两个保险分支的区别。
  第一,社会互助与个人自助。社会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主体是由国家成立的自制性社会组织,即社会保险机构来负责社会保险事务。保险资金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负责,其中个人与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2/3,国家财政解决剩下的费用。
  近年来,德国的社会保险改革显示,德国正在尝试进一步减少国家责任和雇主责任,增加个人责任在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商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资金主要由投保人独立筹措,根据个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偏好自由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收支定价制和风险定价制。社会保险采用收支定价制,即把现收的保费收入用于支付当期的保费支出。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代际互助,即一代人为上一代人买单,由在职雇员与雇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相同时期退休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金。
  其他四种社会保险实行同代人互助,投保义务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如果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出现运营亏空,这个亏空将主要通过提高保险比例费率的方法,由所有的投保义务人负责弥补。
  德国商业保险采用风险定价制,即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类型和发生风险概率、保险范围和参保条件、承保期限等因素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据以确定保险价格。以健康保险为例,社会保险体系中所有投保人不分年龄大小均按照收入的约14%(各保险公司间允许存在微小费率差别)缴纳保费,而商业保险体系中年轻人缴纳的保费要明显低于中老年人缴纳的保费。
  第三,公法社团与民商法法人形式。社会保险的经营机构都是公法社团,它们具有公法人地位,在财务和组织上都是独立的准政府机构。社会保险机构的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间接地行使国家行政管理。商业保险的法人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公司形式为股份公司或保险互助会。这些法人形式经营的保险业务属于经济范畴,不具备社会管理的职能,其行为规范主要由民法或者经济法规定。
  第四,保险给付细微差别与明显差别。德国社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为最基本的保障,它既不是保证高水平的生活,也不是保证最低水平的生活,所以保险给付体现出细微差别,即保险人对义务投保人提供的保险范围和保险给付是相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基本的生活。
  社会保险中即使投保人根据缴费不同享受的保险服务有所不同,这种服务的差别也是相当微小的。商业保险中保险给付与保费挂钩,保险给付允许存在明显的差别。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产品,高额保险的承保范围覆盖大部分风险,并且保险给付可以满足投保人高水平的生活不受影响。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尽管保险给付未及高额保险,但同样可以满足投保人某一方面的风险保障需要。
  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同发展。德国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丰富了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满足了投保人的消费偏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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