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打跨国官司有多难?
今年4月底,前体操运动员桑兰在美国提起诉讼,索赔18亿美元,让人们把目光再次投向跨国诉讼这一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纠纷也逐渐增多。中国的跨国诉讼情况如何?跨国“打官司”会遇到哪些问题?
事隔13年后,前中国体操队员桑兰打起了跨国官司,为当年在美国友好运动会上受伤一事讨“说法”。
今年4月29日,桑兰通过代理律师向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提出诉讼,马,的税,的马,德国水,德国的刀,德国的奶粉,向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等索赔18亿美元。公众人物、越洋官司、巨额赔偿……这些要素的叠加,引发了媒体的追踪报道,也让跨国诉讼再度成为热议的话题。
现象:涉外纠纷增多
“跨国诉讼并非新问题,不过,随着中国和外国交往的增多,感觉这几年涉外纠纷确实在逐渐增多。”雷曼律师事务所的郝俊波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下称“记者”)。
作为中国第一个代理空难跨国诉讼的律师,郝俊波代理了多起中国公民和企业进行国际间索赔的诉讼,例如,2004年包头空难后起诉飞机发动机的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2007年部分中国消费者因使用隐形眼镜护理液角膜溃疡后起诉美国博士伦公司。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出国、工作、的中国公民和企业在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来中国投资、经商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也在增加。从跨国婚姻、财产继承到劳务纠纷、知识产权之争,在频繁的交往中,引发的跨国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跨国诉讼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涉及企业的商事案件和涉及公民个人的民事案件。据统计,目前仅中国法院每年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就达一万多件,其中最多的就是涉外合同案件。
策略:“战”前先选“地”
在郝俊波律师看来,如果把跨国诉讼比作一场战役的话,在“打仗”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权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一起跨国诉讼案,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这些国家可能都具有管辖权,这就需要判断在哪国的法院“打官司”。
“提出诉讼前,一定要清楚哪国法院有权受理此案件,才能选择在哪个国家提出诉讼。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形地势’,这对于最后诉讼的成败非常关键。”郝俊波说。
以“惠普门”事件为例。2010年,惠普几款笔记本电脑在中国被曝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但公司却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包”进行售后服务。由于在国内得不到妥善解决,部分消费者决定集体维权,在美国起诉惠普公司。
从表面上看,中国消费者遭遇的被侵权问题并非发生在美国,但为何可以选择在美国提出诉讼呢?
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比如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有商业活动或者有跨国公司等,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管辖权。一旦美国法院认可这种“最低联系”,就可以立案。
“在处理包头空难的案例时,我们就是根据管辖权的原则选择在美国提出诉讼。”郝俊波律师说。
2004年11月,“东航”一架“庞巴迪”飞机从包头起飞不久后在空中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空难虽然发生在中国,但在调查中发现,空中爆炸和飞机发动机有关,而发动机的制造商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所以遇难者家属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的高等法院提出了诉讼。”郝俊波说,在美国起诉后,东航、通用等被告方和原告签署了调解协议,同意赔偿每位死者约300万元人民币,但东航后来拒绝履行调解协议。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石怀方律师对记者表示,选择管辖地是进行跨国诉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比如一个中国公司和英国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后,第一步要考虑合同上是否规定了管辖的法律。如果约定了受英国法律管辖,那如果原告在中国提出诉讼,就需要在诉讼中适用英国法律,涉及向法官举证说明等一系列问题,会很麻烦。”石怀方说。
前提:诉讼未超时效
诉讼时效性,是跨国民事诉讼中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桑兰索赔事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她在受伤13年后提出索赔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石怀方律师表示,每个国家都有对民事诉讼时效性的规定,也就是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即使是权利受到了侵害,也会丧失胜诉权。
如果原告提出的起诉超过了时效期,法院可能无法立案审理,或者会在立案审理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例如在中国,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不过,如果当时不知道自己受到伤害,后来知道了,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起诉,但从伤害发生到起诉那天,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以桑兰的案件为例,桑兰通过代理律师向5个机构和3名个人提出起诉,分别是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两家保险机构、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前时代华纳副董事长特德·特纳和桑兰受伤后在美的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
纽约州律师黄晓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美国侵权和违约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原告成年后的1到6年,在这8个被告中,除了对刘国生、谢晓虹的指控还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对其他被告的指控都超过了诉讼时效,不能追诉。
“不同国家,在不同情况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准备进行跨国诉讼之前,一定要清楚是否还在时效期内。”郝俊波告诉记者,他曾经代理过一起跨国空难索赔事件,由于提出索赔事件距离事发已有好几年,此前客户一直在犹豫要不要提出诉讼,后来咨询了相关国家的律师,得知仍在诉讼时效期内,马上采取了行动。
障碍:巨大诉讼成本
石怀方律师告诉记者,跨国纠纷在增多,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合同履行的,但不少中国企业并没有选择走诉讼的途径,“这可能还是缺乏对跨国诉讼的了解,或者考虑到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存有差异,例如在美国有联邦、地方两个法律体系,各州有各自的法律规定,这让中国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被起诉时,由于欠缺法律知识而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之道。
包括时间和费用在内的诉讼成本,也让一些公司和个人打了跨国诉讼的“退堂鼓”。
有着多年跨国诉讼经验的石怀方说,跨国诉讼需要聘请国内和国外两方的律师,仅支付律师的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例如在欧美一些国家,律师每小时收费为数百美元。
“虽然在美国等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也就是说打官司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一旦打赢后,律师再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但这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很高,比正常的代理费多很多。而且,在一些英联邦国家还没有这种约定代理方式。”石怀方介绍说,在一些国家,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还可能要求原告提供担保,这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
时间:无法“速战速决”
在诉讼时间方面,跨国诉讼通常无法“速战速决”。
温州民营企业通领集团,向美国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漏电保护断路器,却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据媒体报道,从2005年到2011年,通领用6年时间才在美国打赢了官司,虽然获胜,但付出的代价也不小:截至去年9月,在美国的诉讼费已达到1080万美元。此外,按照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后第一年便占有10%的市场份额计算,如果没有这6年的诉讼,那么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达到20%,年销售额估计在1亿美元左右。
虽然跨国诉讼面临着种种困难,但郝俊波认为,不论多难的问题都可以分割成几个问题,然后再一个一个去攻克。“应该改变过去的思维,学会用科学的方式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些认为跨国索赔成本高、耗时久的想法是想当然的误解。根据我的经验,如果处理得当,跨国诉讼的费用可以比在中国低得多,而且效率也可能高得多。国外法院大都只收取较少固定数额的诉讼费,而中国法院一般按标的收取诉讼费,所以诉讼费可能会非常高。外国法院立案条件宽松,一般不存在拒绝立案的情况,而中国法院立案门槛高、要求多,有时干脆不予立案。更重要的是,外国较少有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坦率地说,虽然我作为中国律师更希望在中国的法庭代理案件,但去国外诉讼一般要比在中国诉讼更容易,效果也更理想。”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表示,企业发展壮大走出国门经常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应该成为企业的必修课。
业内人士称,对于那些希望“走出去”的企业来说,应该摆正心态,把诉讼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要根据投入和收益的对比,核算企业应该为应对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投入多大的人力和资金。
跨国诉讼: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中国立法填补空白
跨国婚姻破裂、涉外侵权纠纷、涉外遗产继承……在涉外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如果诉讼在中国法院提起,应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如果适用外国法,而案件与多个国家均有联系,应适用哪一外国法呢?
自今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部单行法律。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佐看来,该法填补了我国长久以来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
参与了立法研讨的陈卫佐告诉本报记者,在该法施行之前,我国关于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不合时宜。该法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为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对于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这部法律增加了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据介绍,该法有几个“亮点”,除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法律外,还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地”为主要连结点,也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所适用的是“经常居所地法律”。在该法或我国其他法律就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时,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举例来说,在中国长期生活的外国人,即使具有外国国籍,如果其经常居所地国家是中国,那么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在一般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一些跨国婚姻纠纷中,有些人可能具有外国国籍,但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通常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陈卫佐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在不断完善,这对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中国法官提出了新的挑战。“过去在中国境内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时,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考虑得比较简单,但现在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且该法所规定的都是开放式的双边冲突规则,应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既可能是中国法律,也可能是外国法律。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观点:与其亡羊后补牢 不如防患于未然
在美国工作多年的律师吴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越来越多的跨国纠纷,中国企业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强对在海外维护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资。
是美国“米、张、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表示在接触一些中国企业时,感觉对方在“走出去”时,缺乏必要的法律准备,由此可能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其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应对诉讼,不如在开展项目时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
一般来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确实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事实;另一类则是通过挑起知识产权纠纷达到其他的目的。
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为例,该条例对受管制的产品描述宽泛,使得人们无法知道经手的产品是否受出口管制,再加上这一条例并非公开发表的文件,有关公司很难查到所需信息。如果没有专业人士提供意见,可能不经意间就会违反该条例,被美国政府“治罪”。
在企业经营中,诉讼有时是用来作为打压对手的策略,有时是作为维护公共关系的手段。例如,2007年,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时就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德国一家公司抢注,该公司的目的是获得“王致和”品牌在欧洲市场的独家销售权。
吴端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中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更新理念,加大在法律咨询和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这样才能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法律障碍,更好地在海外发展。
在专业人士看来,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应对跨国纠纷,应该加强法律知识援助,可以由国家组织律师协会、商标代理人协会等,成立专门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委员会,投入专门资金研究海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个案应对方案,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