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提莫被央视点名,称将退还930万公款打赏,此
原标题:冯提莫被央视点名,称将退还930万公款打赏,此事对她会有多大影响?
江苏镇江王某挪用公司930万元打赏女主播一案近日被央视网报道。其中一涉事主播@冯提莫 曾在去年5月回应称,“和王某在一次线下主播聚会的时候见过,你们很多人总觉得女主播很随便对吧?其实没有你们想的那么乱了”,她表示希望执法部门联系她,将礼物依法退还回去,“你们放心,身正不怕影子歪。”
这个问题最麻烦的地方,就是打赏行为到底是消费还是赠与。
赠与是要追回的
笔者一直没有弄明白直播里面的打赏,到底是消费还是赠与。
一直以来都有很多人说打赏是赠与,可是打赏这件事儿本质上跟平台的经营者却有着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你要买平台的道具,才能实现打赏。
而所谓主播,在接受打赏的同时,却要与平台经营者分成。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看都是在打工赚钱,只不过收入不固定罢了,就像是销售提成那样,卖出去东西就有钱赚,卖不出去什么都没有。
可是与很多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赠与,那么笔者也别跟着掰扯了。
当然,如果是赠赠与的话,挪用公关打赏主播这件事儿,主播是有退还义务的。
也就是说,接受赠与的冯提莫以及另外接受打赏的人,应该把得到的钱如数退还给被挪用公款的组织。
不过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抽成的平台所获额的钱,又应该怎么定性?如果抽成的平台跟打赏行为无关的话,总不能让主播实质上得到50%,却要偿还100%吧?
虽然笔者不知道抽成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可是对于抽成行为,还是希望法律界有人能给出一个结论。
如果打赏是消费,又当如何处理?
其实笔者总觉得给主播打赏是为了消费,消费的动机无非是想让对方念叨自己几句,这也是基于心理需求的一种做法。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很多人不解,但是请不要否认现实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消费的话,这个钱是不能追回的。
笔者看到了一些人举了莫名其妙的例子,对此笔者也可以举几个例子,比如,如果你拿赃款乘坐飞机,那么航空公司是不是要退还?
对于这个问题,竟然有人问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换句话说,一个人挪用公款吃喝,结果要提供食物的酒店承担责任?是不是也要把酒店负责人一起抓起来?
谁犯了错,谁承担责任,谁同样要承担损失。
他花了钱想要回来的话,那他是不是也应当承担对方的劳动损失。很多人都觉得网红如何如何,其实笔者也不太喜欢这个职业,但不要忘了,网络直播确实解决了一部分死宅的心理需求,而他们实质上付出的劳动,就不应该有回报吗?
当然,如果打赏属于消费的话,其实也应该解决下那些网红的税务问题。
说到底,这个问题核心是在于网红的定性
而赠与和消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一直是网红这个职业的争议根源,同时在这其中,其实也涉及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
如果能够有效解决网红这个问题,本质上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
对于那些无论如何都瞧不上网红的人,笔者其实不太明白这些人的心态。他们总是觉得网红不劳而获,可是实质上有那么多人做直播,真正做到网红的有几个?真正红遍全国的有几个?
说到底,做直播成功的几率甚至比高考还要低,没有努力怎么可能上位?就算真有一个两个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到的人,那也是人家的运气。
所以说,呆着没事儿就知道酸的朋友还是省省吧,与其浪费时间,不如考虑下明天早上起来吃什么比较好。
至于钱的事儿,笔者更多希望能够借助这个问题整顿下,实在没有道理让一个产业这样一直游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