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人眼球爬站台 做“网红”也得遵守法律底线
原标题:博人眼球爬站台,做“网红”也得遵守法律底线
据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网报道,“网红”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为了博取他人眼球与关注,有的人不惜做出一些让人“辣眼睛”的行为,然后通过自己或别人再将这种浮夸的行为传到网上进行炒作。近日,一名男子为了拍一段吸引人眼球的视频,居然爬上南宁市朝阳广场地铁站入口建筑顶上跳舞。(7月20日 当代生活报)
所谓“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本身就带有网络时代遣词造句的鲜明痕迹。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做“网红”的核心是“走红”,其特征是“一炮走红”, “网红”更多时候借助了某些先天条件,特别是“颜值”——包括容貌和身材。“网红”们往往具有某些技能,比如表演才艺、写作和其他创意,一些网民利用这些技能做起了网络直播主持人、“美妆达人”、微信高手等。然而,想通过“歪门邪道”而一夜成名的人,除了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柄,还可能成为法律严惩的对象。
其实,网红本身是一个中性词,而网络红人也有很多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网络红人成名是因为做了好事传播了正能量,被别人拍摄发到网上,不经意间走红;但也有另一种网红其目的就是想走红,引起大众注意,不惜捏造事实上传匪夷所思的事件去应和部分看客审丑、偷窥、臆想的心理。为何有些人如此想要成名,不惜使用卑劣的手段,归根结底就是利益所驱。
其实传播正能量的网络事件,相信大家还是欢迎的,时代也需要这样的声音,但是为了点击率而上传违法内容的视频,我相信绝大多数网民还是排斥的。通过歪门邪道的违法行为不是成为网红的捷径,而是进入“班房”的直通车。毕竟,黄某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是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如果是情节已经涉嫌到犯罪的,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或者扰 通秩序罪的,那么交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形去定罪量刑。
不可否认,网红可以给人带来利益,但依靠违法行为博人眼球,它既浪费社会资源,又有违法律,给整个社会都树立了极坏的榜样,对网络红人自身的发展也不会有益。
通过此事件可以看到,网络空间是有底线的。公民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些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网络和现实的生存法则是一样的,只有积极向上的才是受欢迎能长久的,而依靠歪门邪道走捷径的行为,绝不是成功的捷径。(朱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