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评职称”你应该了解的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该项《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了解,此项《规定》将于于今年9月起施行。
从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规定》将实施职称评审管理的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评审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此项《规定》所针对的人群有哪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的专技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也可参评职称了。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定》有哪些安排
当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已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5年底,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已达3822万人,占比52.2%。
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中享有同等待遇,《规定》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职称评审同样适用,使其参加职称评审有依据、有保障。
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审核、公示、推荐的主体,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申报审核: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组织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1986年以来,为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发了《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立职称评审组织、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各类文件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次不高,有些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需要。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法治建设,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为落实中央部署要求,2017年以来,我们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规定》初稿,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2018年8月,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将《规定》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人社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经梳理汇总,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710余条。我们逐条进行了研究修改,能采纳的全部采纳。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大家认为《规定》内容全面、结构清晰、操作性较强,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近期,《规定》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职称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过去分散的政策上升为统一规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台,将对从源头上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依法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切实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四、《规定》的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主要把握五项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体现到具体规定中。
(2)坚持制度全覆盖,管理全链条: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结合新时代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避免对现有职称工作造成冲击。
(4)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保证规定刚性、原则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5)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自主评审、放管结合,由过去政府直接组织评审转变为核准备案和综合管理。同时,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