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坚决纠正“怀孕报备解聘”行为
河北工会将加强与人社、安监、卫健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聚焦中小非公企业和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一旦发现有女职工怀孕未报备被罚、生育权益不落实或在女职工孕期、哺乳期内解除其劳动合同等侵权行为,将主动发声,坚决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
近期,媒体频频爆出多家用人单位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后被处罚甚至被辞退事件,反映出女职工在劳动就业、生育保障、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实现方面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就此,河北省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
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女职工生育权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纠正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河北工会还将大力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女职工心理关怀等工作,及时发现、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成功经验和反面典型,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对于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得到哪些特别照顾和待遇呢?
孕期:指妇女怀孕期间,从医学角度上讲,是指妇女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产期:也叫生育期,是指妇女生育婴儿的期间;
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三者是连在一起的,除流产或终止妊娠情形外,不可中断。其中,产期与孕期、哺乳期在时间上是重叠的,前者分别分布在后者之中。
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根据“三期”女职工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人性化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从法理角度上讲,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法定的特别照顾以外,还应根据“三期”女职工的人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特别照顾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更多的福利。
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产假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国家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有明确规定的,集中体现为不得降低工资。
此外,全国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乎也都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不受影响,与国家规定接轨。一言概之,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津贴,各省级地区规定的女方奖励假和男方护理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工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普遍规定,男方享受护理假,用人单位照发工资。比如,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产假工资计算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