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护士职业道德规范
一、行为规范
(一)文明行医规范
1、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病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忧病人之所忧,满腔热情帮助病人排忧解难,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2、做病人知心朋友,有针对性地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3、语言亲切,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顶、吵现象。
4、仪表端正、举止有度,不准穿拖鞋、响底高跟鞋上班,在实施严格消毒的检查治疗中不准戴戒指,不准轻薄患者。
5、不泄露病人隐私。
6、对病人一视同仁,做到生人熟人、男女老少一个样。
(二)廉洁行医规范
1、以白求恩为榜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以职谋私。
2、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从医行为,不准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促销费等。
3、严格遵守传统、转诊制度,不准在对外介绍病员时收取介绍费、转诊费、劳务费和回扣费等。
4、不准开搭车药。
5、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具病情、病假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准开人情证明,徇私枉法。
6、在职医务人员对外行医必须严格遵守“三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对外行医、开设私人诊所和从事第二职业。
(三)特殊检查规范
1、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和有关病情资料,询问有关病情。
2、做好术前说明和检查前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检查前准备的病人,要指导其作好准备再行检查。
3、需预约时间的检查要详细交待病人的注意事项。
4、严格检查操作规程,密切注意和观察病人的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做好有关处理。
5、无菌操作检查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进行。
6、检查记录和报告做到记录及时,书写规范、结论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弄虚作假。
7、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即对姓名、对编号、对项目、对部位、对结果,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8、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凡做B超,CT、核磁共振等新型高收费检查应先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四)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语言通顺,用词准确,字迹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完整。
2、按病历书写格式、内容、项目准确记载。
3、新入院患者必须填写完整病历,一般患者必须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和骤然恶化病应随时记录。
5、手术病人应将术前准备、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详细填入病程记录。
6、凡会诊、移交、转诊、转科或转院病人,要及时做好会诊、交班、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字。
7、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及时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附好于病历上。
8、出院总结或死亡记录应按规定内容当日完成。 9、病历书写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和弄虚作假。
(五)治疗规范
1、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采取合理、准确、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方案。
2、特殊治疗要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不得草率进行特殊治疗。
3、治疗前认真做好查对姓名、诊断、治疗方式、项目和施术部位。
4、严格治疗操作规程,密切注意观察病人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作出相关处理。
5、无菌治疗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穿戴隔离衣、鞋、帽、口罩和手套。
6、手术病人时,严格遵守手术室工作制度,进行体腔和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7、合理用药,不准乱开处方和开大处方,保健性或营养滋补性等自费性药品用药应征得患者同意,避免造成病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8、准确用药,认真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六)药剂调配规范
1、药剂调配人员收方后要对处方内容、病人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对配方处方事项,按“处方制度和规范”规定执行。 3、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调配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调配含有毒药、限剧药、麻醉药和放射性药品严格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规定办理。
5、保证药品质量。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不得将霉变、虫蛀、变质药品调配给病人。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7、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检查后在处方上签字。
8、严禁私自进药调配给病人,不准经营药品和收受药品回扣、统方费等。
(七)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1、认真学习、掌握卫生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
3、执法时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有关证件。
4、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监督,处理案件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5、廉洁奉公,不准接受执法对象馈赠的“红包”、礼品和接受请吃,请钓及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不准索拿卡要。
6、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手续提取检验样品。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开具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不准乱收费和打白条。
8、不准在执法对象单位兼职和领取津贴。
9、销毁假、伪、劣产品必须造册登记,按行政管理权限核准签发,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