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刺配刑罚
“刺配”其实就是流刑(发配流放)和黥刑(脸上刺字)两种刑罚合起来的一种新型刑罚。
黥刑其实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而流刑则产生于秦汉时期,不过将这两种刑罚合起来使用,则是从五代时期的后晋开始的,而到了宋朝则开始被“发扬光大”。
黥刑虽然出现较早,但是由于这种刑罚会伴随犯人一生,通常会给其带来很大的人格损伤,因此从汉文帝时期便废除了,南北朝、隋唐时期也没有再度出现,而直到五代十国时期的后晋,这种刑罚才再度出现。不过,刺配虽然出自于后晋,但却在宋朝被广泛使用,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手段也越来越残酷。
北宋时,又出现了折杖法,也就是用杖刑来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再加上刺配之刑,从而形成了一种极为严酷的刑罚。《宋代刑法考》有载,“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也就是说,到了北宋,刺配之刑开始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这种刑罚最初只作用于死刑犯,也就是说一个人原本触犯了死刑,但由于各种原因,可以降低惩罚,于是便对其实行“刺配”之刑。可见,在制定之初,刺配之刑是作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出现的,毕竟一旦刺字,便再也无法取下,是要伴随犯人一生的。
不过,刺配之刑虽然较为残忍,但对于这些犯了死罪的重犯来说,能够活命便已经是皇恩浩荡了,其他再重的刑罚,还能有被砍头更严重吗?
进入宋朝之后,他们不仅沿用了后金的刺配之刑,而且还进行了发展,这导致到后来刺配之刑开始泛滥,早已超出了原有“死刑宽宥”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刺配之刑不再仅作用于重刑犯,越来越多的罪名涉及到了“刺配”。宋真宗时,刺配之罪为46条,而到了宋孝宗时,刺配之罪竟然增加到了570多条。除了死刑之外,越来越多的罪犯被使用刺配之刑,甚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正如《水浒传》中描写的那样,梁山之上凡是犯过罪的,基本都被处以了“刺配”之刑。
刺配被滥用,也就失去了“死刑宽宥”的原本作用,反而变成了一种被普遍使用的刑罚。例如到北宋末年,金兵南下之际,草莽群雄奋起抗金,结果这些人中有不少都是之前犯罪之人。南宋建立之后,这些立功之人又接受了朝廷的表彰和封赏,先后入朝为官,然而根据宋朝律法,罪犯是不得入朝的。这导致宋高宗不得不于绍兴十四年(1144年)为此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然而,由于宋朝的大赦比较多,每次大赦,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正如前文所说,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随人的一生,这些犯人就算被释放,也难以洗刷掉脸上的印记了。
该项刑罚如果只作用于死刑犯,那么显然是一种减轻刑罚的方式,而一旦滥用,便成为了加重刑罚的刑罚。因此,“刺配”之刑后来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但却并未被朝廷采纳。
宋朝之后,元朝也沿用了刺配之刑,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而到了明朝,刺面则开始减少,更多为刺左右臂,也渐渐不再引人注意,直到清末彻底被废除。
形状、大小、位置均有不同
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刺字的大小、形状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显。例如,宋朝规定,凡是犯盗窃罪的,便刺环形于耳后;而被处以徒刑、流刑的则刺方形;被处以杖刑的,则刺圆形。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便将刺字的地点移到了面部,且“径不过五分”。而对于“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则在其额头刺上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则分别刺于两夹。
同时,罪行的轻重也影响被发配的距离,通常有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之分。而刺字的内容,除了“选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将犯罪的事由刺于脸上的。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在流放的同时还给犯人脸上刺字,最初只是为了便于区分刺配犯人与流刑犯人,而由于后来被滥用,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这个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