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五老
1937年1月至1947年3月,中共党中央驻于延安时,中央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将董必武、林伯渠、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五位老同志尊称为“延安五老”,即分别称谓董老、林老、徐老、谢老、吴老。
一、董必武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曾任中共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创始人之一,也是新中国法制的先驱和主要奠基人。
董必武于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入武昌文普通学堂学习。其间,与新老校友宋教仁、刘静庵、田桐、查光佛、黄侃等建立深厚情谊。1909年清廷授予拔贡学衔,宣统三年(1911)春,代其四叔任麻城高等小学堂教师。同年夏秋之间,执教于黄州府中学堂,任黄州府中学堂教员,讲授国语和英语。辛亥武昌首义爆发,董连夜奔赴武昌参加湖北军政府工作,先任第一粮台工作员,继任湖北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后加入同盟会,参与组建同盟会湖北支部,被选为支部评议会评议员。民国二年(1913)任宜昌川盐局协理,未及一月以母病请归。后参加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加入反对袁世凯的斗争。1914年和1917年两次东渡日本,在私立日本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受孙中山革命民主思想影响,参加中华革命党,回国后在武昌开办律师事务所。
董必武于1919年在上海结识李汉俊,研读马克思主义著作及《新青年》《新潮》等刊物。8月回武昌创办武汉中学,亲题“朴诚勇毅”四字校训。又聘陈潭秋等来校任教,创办《武汉中学周刊》。次年应李汉俊函约,与刘伯垂、陈潭秋、张国恩、包惠僧、赵子健、郑凯卿等七人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组建社会主义青年团和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传播马克思主义。1921年7月,与陈潭秋代表湖北赴上海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积极发展中共湖北党组织,1922年初任中共武汉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924年5月任汉口地委书记,并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参加筹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1925年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在国民党二大上当选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并被派驻湖北省指导党务,是湖北地区革命运动重要领导人之一。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被派往莫斯科大学学习。1932年回国,进入江西瑞金中央革0据地,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教务长、副校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参加中央红军长征,抵达陕北后,任中央党校校长。
抗日战争爆发后,董必武受命赴国民党统治的武汉、重庆,先后任职于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参与领导中共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同年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5年4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随团出席美国旧金山《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7年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部长、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1948年相继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主持召开华北财经会议,统一华北各解放区的财经政策。协助刘少奇组织土改工作团,召开中国共产党全国土改工作会议,参与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9年6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会议筹备委员会常委,参与制定《共同纲领》,主持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1954年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59年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主持制订《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8年10月至1972年2月,董必武以国家副主席代行国家主席职权。1972年2月至1975年1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代主席。后当选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并历任中共中央第八、九、十届政治局委员。是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