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架构与程序类型_国际新闻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架构与程序类型

国际新闻 2023-05-19 11:19www.worldometers.cn最新国际新闻
 
       1961年,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诞生,其设立旨在就特定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裁决,打破了德国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终审分别由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分立局面。
设立专利法院的背景及依据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设立源于德国专利局司法救济的缺失。在职责范围上,联邦专利法院负责处理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事务;在组织定位上,联邦专利法院属于普通司法机构,而非行政诉讼法院。
1877年5月25日,德国第一部统一专利法产生,其后皇家专利局在柏林得以设立。1949年10月1日,联邦德国在慕尼黑重设德国专利局,作为柏林皇家专利局的继承者。原德国专利局内部设申诉庭和无效庭,前者负责对审查处或专利处的行政决定的再审查,后者负责审查有关专利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诉庭和无效庭的决定均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在1959年的一个原则性判决中否定了该规则,进而根据宪法指出德国专利局的决定应当接受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究其根本,申诉庭和无效庭与专利局之间没有组织上的独立性,而德国专利局本身属于一种行政机关,其决定的终极效力与宪法的法律救济途径保证原则相悖。故而,对于德国专利局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法院程序的一般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但是,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一,该撤销之诉属于行政诉讼,其终审法院为联邦行政法院,而侵权之诉属于民事诉讼,其终审法院则为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不集中致使有关工业产权案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相分离。其二,行政诉讼采用三审终审制,从而引发专利商标申请案程序冗长、权利不稳定和审查效率低下等问题。其三,有关工业产权案件具有超越一般案件的技术专业性,行政法院难以应对此类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
基于此,德国取消了在专利局内部对专利局的决定提起申诉的规定,建立了一种独立的司法审级,并且排除适用通常的行政法院司法审查途径。1961年3月,《基本法》的补充规定允许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建立联邦法院,为联邦专利法院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此后,根据1961年3月23日颁布的《为修改及过渡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的第六部法》,专利局的申诉庭和无效庭从专利局脱离出来,归入了独立的联邦专利法院,以对专利局的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架构
机构设置
联邦专利法院设有申诉庭与无效庭,申诉庭内设技术上诉审判庭、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商标上诉审判庭、植物品种保护上诉审判庭和法律上诉审判庭等五小类审判庭。在任务安排方面,申诉庭负责对德国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所提出的申诉进行裁判,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并经当事人的请求审理对德国专利局所授予专利的异议。无效庭负责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诉讼和有关强制许可的诉讼进行裁判。此外,联邦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还包括联邦德国所授予的欧洲专利。
除了审判庭之外,行政部门也是联邦专利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法院裁决职能以外的所有任务,工作人员则由公务员和政府雇员组成。
人员配置
联邦专利法院由院长、审判长及其他法官组成。法官必须是精通法律的成员或者是能胜任专利局审查工作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即联邦专利法院应当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两部分组成,均属于终身任命的专业法官,二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德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技术法官的任职资格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其一,具有高等学校技术或者自然科学专业学习经历,并通过国家或者大学的毕业考试;其二,拥有自然科学或者技术领域至少五年的工作经历;其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在实务中,技术法官通常是德国专利商标局内从业五年以上的资深审查员。
审判庭的人员数量及具体配置取决于需要审理的案件类型。在人员数量上,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审判庭由三名、四名或五名法官组成。就非技术问题案件而言,如实用新型类上诉案件,审判庭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但就技术问题案件而言,如技术类上诉案件,审判庭则通常由四名或五名法官组成。在人员配置上,大多数案件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按照一定比例共同进行审理。一方面,技术法官参与审理所有涉及(至少部分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诉讼,如与授予、维持或撤销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与实用新型有关的撤销诉讼。另一方面,在异议纠纷及商标类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判庭则完全由法律法官组成。技术法官的审判模式是德国法院系统的一大特色,其确保法院在判断技术性问题时掌握着专业知识,有效保障了技术事实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联邦专利法院的程序类型
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对德国专利商标局以及联邦植物品种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由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庭进行审查。由于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庭代替了德国前专利局内部的审级制,故该申诉途径广泛地保留了审级制的特征。专利局与联邦专利法院在程序上构成统一体,前者建立了通向联邦专利法院审级制的初审,而后者的申诉程序开辟了第二个事实审,也就是真正的法律救济程序。
在申诉程序申请形式方面,申诉应当在审查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专利局以书面形式提交。如果没有与申诉人对立的其他当事人参与申诉程序,且作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那么该部门应当更正其决定。如果作出原审查决定的部门不更正其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申诉案件移交给联邦专利法院,并且不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意见。
在申诉程序参与主体方面,原则上只有参与形成有争议决定的专利局程序的人才有权提起申诉。但是涉及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业产权时,联邦国防部作为主管的最高联邦机关也有权提起申诉。除了申诉人之外,专利局程序中的当事人也可以参加申诉程序。比如专利局局长亦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申请参与申诉程序。
在申诉程序审理模式方面,联邦专利法院申诉庭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法院认为有利于查证时应当进行口头审理。申诉庭对专利局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以裁定的形式对申诉作出裁判。通常,申诉庭可以撤销专利局的决定并作出新的裁定;但如果专利局还未对该案件作出决定,或专利局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发现了对于作出决定非常重要的事实或者证据,申诉将被发回专利局重审。
在申诉程序补救措施方面,对于联邦专利法院申诉庭的裁定,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即法律抗告。
在申诉程序法律效力方面,申诉具有案件移审及中止执行的效力,但是针对国家安全颁布的保密命令而提起的申诉没有中止执行的效力。
无效与强制许可程序
无效与强制许可程序,是指宣告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无效、授予或取消强制许可的诉讼程序,通过向联邦专利法院无效庭提起诉讼而启动。囿于该程序是对在专利登记簿上的专利权人或强制许可所有人提起诉讼开始的,无效与强制许可程序亦可以被称为当事人诉讼。不同于申诉程序,无效与强制许可诉讼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程序,无效庭的审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第一审。
在无效诉讼中,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宣告专利无效之诉,但在非法窃取的情形中,只有被侵权人才有权提起诉讼。虽然无效诉讼没有期限限制,但只要还可以提起异议或异议程序未终结的,就不能提起无效诉讼。
就诉讼流程而言,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联邦专利法院提交起诉状,其后,联邦专利法院依职权将起诉状送达给专利权人被告,并要求其在一个月之内陈述意见。倘若被告未及时陈述意见,法院就可以依据诉讼请求迅速判决,并将原告主张的每个事实作为已证实而予以采纳。倘若被告及时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应当将该反对意见通知原告,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考虑不经过口头审理作出判决。
就诉讼结果而言,宣告专利无效的判决对于所有人发生效力,而驳回诉讼的判决只对当事人有效,不能排除已被驳回诉讼的原告基于其他理由或者其他人基于同样理由提起新的宣告专利无效之诉。
就诉讼救济而言,联邦专利法院通过判决对诉讼作出裁判,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进行上诉。
为简化及加速无效程序,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规定,联邦专利法院在无效程序中负有提示义务,应当在口头审理之前及时向当事人指出对于作出裁判的重要理由,并且可以设置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提示提出相关请求和补充。
在强制许可诉讼中,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与无效诉讼相同的规则。特殊之处在于,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临时措施的方式授予强制许可。为补偿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害,颁布临时许可令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经证明临时许可令自始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执行临时许可令而对被告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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