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衙役在贪图女犯人美色吗 衙役为什么要抢着
今天双元制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古代流放女犯人,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古代女囚流放千里,衙役为何抢着押送?只是因为女囚“姿色”?
流放,是古代一种十分严苛的刑罚。遭到流放的人,一般会被衙役或士兵押送到位置偏远,环境恶劣的地区,在没有诏令的情况下严禁返乡。
然而受交通技术的影响,一路颠簸的流放不仅对流放者的体能是一种生死考验,对押送流放者的衙役而言也是一种苦差事。但是,流放女囚却是那时衙役们的一项工作。
(影视剧中遭遇流放的女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古代衙役在押送流放囚犯时的“男女有别”?那些被衙役“抢手”押送的女囚,仅仅是因为长得好看吗?今天,本期节目为您讲述:流放之路上的女囚。
古代的流放罪,究竟有多可怕
作为诞生的古国,中国在刑罚样式的发明上也表现出了惊人的“天赋”,相比公元前5世纪的“陶片放逐法”,1787年始将成批犯人运往澳大利亚,中国的“流放”刑罚诞生时间要早得多。
据公元前10世纪诞生的《尚书》记载称:“流宥五刑。”——这是目前中国历史文献中最早能找到关于“流放刑罚”的记载。
(反映唐代时期流放的书画)
那么,在中国古代谁又是在流放刑罚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尚书》写道:“流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于羽山。”其中,共工、驩兜在今天一般被视作神话人物,三苗指的是尧舜禹时代一个叫“三”的部落。
而这或许大家就比较熟悉了——他是开创者的父亲。据《尚书》记载,鲧因治水失败而被流放到了一个名叫羽山的地方,他有可能是中国古籍中最早被记载有名,遭到流放的历史人物。
随着朝代的更迭,流放这一刑罚变得逐渐标准化。时期,流放刑罚的期限被明确规定最长为六年,分为近、中、远三种距离。成立后,流放与“笞、杖、徒、死”并列“五刑”,这五刑后来一直沿用到清末时期。年间,流放的刑罚被确定至多为三年,但犯下谋逆罪的人流放时间则没有限制。受到年间,流放的时间被确定为“至少2年,至多6年”,女性罪犯可以豁免流刑。
因此,从历史的潮流趋势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也在逐渐意识到刑罚中的人道主义原则,不断缩减着流放的时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在流放途中的痛苦就从此得以减轻。
首先是漫长的流放路途:唐朝时期,流放的近、中、远三种距离被依次定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在古代时期,交通技术还十分落后,人们要进行长途跋涉一般依赖马车、帆船等畜力、风力交通工具。在流放的途中,除非遇到江河阻隔,否则犯人基本上只能靠双脚走完这两千里至三千里的路程。
其次,罪犯在流放的过程中,不仅仅只承受着长途跋涉之苦。为了防止罪犯逃跑,镣铐、枷锁自然是少不了的。在唐朝,有一种名为“枷刑”的刑罚有意让枷锁成为罪犯新的痛苦。据《 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试想一下,脖子上挂着几十斤的重物走上几米路是种什么样的感觉,就更能体会到古代流放罪的残酷。
(清末遭遇流放的罪犯)
最后,古代流放罪犯的目的地多数为自然环境极为恶劣的地方:如末年时期的交州,在今天的越南北部地区;唐朝时期的夜郎,在今天的贵州六盘水、毕节地区;的,在今天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遭到流放的文人吴兆骞在写给母亲的家书中,有着这样的记载:“宁古寒苦天下所无……五月至七月阴雨接连,八月中旬即下大雪,九月初河水尽冻。雪才到地即成坚冰,一望千里皆茫茫白雪。”
在古代缺乏供暖技术的环境下,将罪犯流放到此地无异于宣判死刑。
但上述的三点,还远不足以概括流放刑罚的残酷之处。相比肉体的苦难,精神上的折磨更让惨遭流放的古人难以忍受。古代人,往往将家乡视作自己生命的“根”。流放这一刑罚则以强制的方式,让人从此阔别家乡——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人精神上的惩罚。
的宠臣,被流放至岭南地区,他在《渡汉江》一诗中就表达了自己的思乡之情:岭外音书断,经冬复历春。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诗歌的每一个字,都透露着他对家乡彻骨的思念,遗憾的是,古代动辄千里的流放路程,让惨遭流放的人多数注定一辈难以回到自己的故乡。
押送女囚,为何成为衙役抢着做得“美差”
在前文中,我们得知在古代如果惨遭流放这一刑罚,是件多么残酷的事。但是,古代流放罪的残酷不仅仅只限于罪犯,对于那些押送犯人,千里跋涉的衙役而言,在蛮荒之地附近来回奔波也是一件让人“遭罪”的苦差事。
但是,在押送流放罪犯的差事中,押送女囚却成为了衙役们争相抢着去做的任务,这又是为什么呢?
或许可能有朋友已经猜出了问题的答案:在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往往相对较为低下,一般都被视为男性家庭的附属品。在古代的流放罪中,针对一名女性罪犯的流放并不多见,她们往往被视作男性家庭中的一员,或为妻女,或为奴婢而遭到集体的流放。一般来说,让这些妻女和奴婢同这个家庭的男主人一同完好到达流放目的地,是件几乎不可能的事。一般会将男性罪犯的妻女或奴婢视作该男性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予以“没收充公”,其中一种“充公”的方式,就是将男性的妻儿、婢女纳为官妓。
据唐朝诗人的《春末题池州弄水亭》一诗记载:“嘉宾能啸咏,官妓巧粧梳。”该诗反映的是,在唐朝时期官员们常常会将“官妓”作为一种应酬的物品相赠。而“官妓”的来源,有相当一部分就来自衙役们押送这些惨遭流放的女性。
由于这些女性的地位在当时的人们眼里看来相当卑贱,衙役在押送这些女性罪犯的途中,往往就会令她们伺候自己的衣食住行,甚至满足生理需求,历代封建王朝对这种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在他们看来,这些女性只是从 男性罪犯家庭中“没收”的一种财物,自然无需关注这批人的死活。
但是,女性罪犯的“姿色”只是衙役们对此趋之若鹜一方面的原因。
首先,对于衙役而言,跋涉千里押送罪犯首先要考虑的并不是自己要怎么在路上吃好喝好,而是要考虑怎么才不能让囚犯逃跑。自隋朝确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中,流放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一般来说,刑罚越重,这名罪犯犯下的罪也就越大。如果在押送犯人的过程中,一名重犯中途逃跑,即便是在今天的许多国家,负责押送的人也往往会,更何况注重“严刑峻法”的古代封建社会。
由于男女在体力上的差别,在古代遭到流放的罪犯中,男性罪犯逃跑的概率要远比女性要大得多。加上因为在古代社会男性是社会活动中的主角,因此男性罪犯在社会上的“关系网”要远比女性罪犯更广更深,在流放途中,男性罪犯同伙“劫持罪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譬如在《》第八回中大闹野猪林的和第六十二回救下的。如果碰见像这样身手过人的男性罪犯,衙役也很有可能在押送的过程中丧命。相比之下,押送女性罪犯对衙役而言至少安全许多。
(《水浒》中对劫持流放罪犯的描绘)
其次,虽然女性在封建社会的地位相对较低。但封建统治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女性罪犯在流放途中的负担。在宋朝时期,对女性罪犯的流放刑罚暂时得以终止。以后,尽管对女性罪犯的流放刑罚再度恢复,但官府准许在流放的途中女性家眷可以为其配备马车等交通工具。负责押送的衙役也因此可以免受徒步跋涉之苦,搭上罪犯的“顺风车”。
最后,古代遭受流放的罪犯,其家属或朋友往往会用盘缠来“打通关节”,收买负责押送的衙役让罪犯在流放的路途中少受些苦头。女性在体力上一般要比男性更为柔弱,因此稍有条件的女性家属,往往会给衙役一大笔盘缠,让他们照顾好女性囚犯的衣食起居。对于衙役而言,这笔“小费”是比他们工资还要高的收入。
在上述多方因素的作用下,押送女性罪犯逐渐成为了古代衙役们争相抢着去做得“肥差”,这种现象直至1912年清朝覆灭后才得以消失。
残酷的流放刑罚,是如何消失的
在世界步入19世纪后,流放这种对人体身心造成极度摧残的残罚因与人道主义精神相悖而饱受非议。1868年,最后一批英国罪犯被运往澳大利亚后,英国以颁布《刑事奴役法》的方式,结束了流放这一刑罚。从此,世界各国法律界掀起了一股废除流放的风潮。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随着清朝部分司法主权的丧失以及西方思想的涌入,中国法律界对流放这一刑罚的观点也随之逐渐产生了改变。1901年4月,清朝开始实行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改革,史称“”。1910年,清朝颁布《大清现行刑律》,进一步减轻了流放罪的刑罚程度。
(清末新政时期的资政院大楼)
此外,清朝的法律界人士还在同年编写了一部《大清新刑律》。在这部新《刑律》中,清朝完全废止了流放这一刑罚,法律具有明显的近代化色彩。然而1911年10月10日的爆发,以及随后清朝的覆亡让这部法律还未来得及见得天日,便早早夭折。
不过1912年新成立的中华政府,在其随后的《暂行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中,完全废止的流放,这标志着具有近四千年历史的流放刑罚在中国彻底终结。
这两部法律的先后出台,虽然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包括中国女性在内广大人民的社会地位。1949年10月1日,当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的时候,这个国家无数千百万穷苦人民的命运,才从此真正得以改变。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典正式实行,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时至今日,流放已成为了这个千年古国法治史的过去式。它在岁月长河中的消逝,离不开那个带领中华民族,冲破旧社会阴霾的历史伟人,更离不开无数广大中国人民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