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员是可以从商的 方式都有哪些
还不了解:官员从商的读者,下面双元制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宋代官员从商的方式有哪些?
宋代官从商官员身份多样,上至国家股肱之臣,下至地方斗石小吏,都积极投身商海。且从商方式多样化,官员除本人亲自从商外,还利用身边的亲属、奴婢部曲、亲信从商,又或者直接与一般商人勾结从商,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官员自己从商的风险。
官员无论以何种方式从商,都可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获取公共资源、降低进价、免征税收,为自己增加贩易时的优势。
一、官员本人从商
官吏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言人,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拥有着国家给予的便利条件。官员自己经商涉及的领域多样,有榷场管理人员自己经商,有利用公共财务为自己经商,有直接盗用公共财物进行贩卖等。
对此,在《嘉祐集》中对此感慨颇深,“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
如此,官吏极大程度利用公私财物为自己经商,从而直接获取商业利益,成为官员从商屡禁不止的重大原因。下文按照官员经营的商品种类对官员经商进行划分,分为经营一般商品和经营禁榷领域的商品,分析官员从商在此呈现出的不同态势。
1. 从事一般商品贸易
官员从事商品贸易的种类多样,在一般商品贸易领域,有直接利用自己资产进行租赁或借贷放息的,也有进行木材买卖、棺材买卖、商品印刷或者贩卖米粟的。
有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强占私产或者劳役公共财物以谋取私利,如北宋大臣,任宰相期间广置私产、盖屋租赁,用以谋取私利,蔡襄针对此事进行揭发,乞求罢免宰相:“臣窃见宰臣晏殊,……唯务私家营置资产,见于蔡河岸上,讬借名目,射占官地,盖屋僦赁。”
虽蔡襄以强占公地谋取私利作为攻击晏殊的手段,但宋代高级官员却私置田产用以租赁,且利用职权私役公产成为不可争的事实。又如真宗时期边肃,以公钱私自贸易获利,同时还派遣官吏到边疆卖羊,“私以公钱贸易规利,遣吏彊市民羊,买女口自入。”
有官员囤积粮食,以资谋利,如田钦祚曾在任时累积月俸所发的粟米,然后等待价高之时予以贩卖,“月俸所入刍粟,多蓄之,以俟善价,而规其利”也有利用职权减免税收然后从事贸易的,如米信、范旻、杜载、、程德玄等皆以“所过免算”来减少商品税收,同时用以贩卖获利,此处不一一列举。
2.从事禁榷商品贸易
官员在从商过程中,也有诸多官员利用自身优势从事禁榷行业的经营,如从事茶、盐、酤等领域的买卖。淳熙九年赵善利用官职身份高价卖盐,“收买客盐,倍增市价,均配属县。”庆元二年,冯健私役公共人力物力卖盐,“多役水军兴贩盐货”,有宋一代官员从事禁榷贸易现象显著,茶、盐、酒等领域都有涉及,且利用自身身份优势私役公共财物或出售时提高价位,皆成为官员从商的优势。
同时,“转运使”一职应与禁榷领域相关,成为贸易禁榷商品的一个有利职位。仁宗庆历四年八月《长编》中有载:“司勋郎中责授保信节度副使。坐前为淮南转运使,贩私盐万余斤在部中也。”节度副使张可久因为在部中贩盐,且数量达万余斤,因此被贬。
也有大量官员之间相互勾结,转运使借用官船从事私人贩卖的,如仁宗天圣九年:“降权三司使、给事中知陈州;殿中侍御史王沿候服阕,与僻小处知州。初则为河北都转运使,沿尝就则假官船贩盐,又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
给事中胡则曾以其子的名义,经营酒场。还有借用卖茶的名义贩卖其他物品的,哲宗元祐年间殿中侍御史吕陶奏:“伏见利州路转运副使蒲宗闵始附会李稷,以卖茶为名,兴贩诸物,贪息冒赏,累次迁官。”可见,转运使是便于进行经商的一个重要职位,无论是兴贩禁榷之物,还是“兴贩诸物”,掌有运输之权的转运使,都有着较大的优势。综上,宋代除了官员自己经从外,官员之间还相互勾结,且涉及的领域广泛,不仅通过普通般商品谋利,还有大量官员直接从事禁榷商品买卖获利。他们不论经营何种商品,都有可能利用身份私役公产。
一般商品领域更多以自己亲自经营为主,而禁榷领域涉及官员自身有可能负责运输禁榷之物的官职,加上禁榷之物需要运输的缘故,多借用公船或者附着公物进行贩卖。
二、官员利用身边的人从商
作为官员从商方式的延伸,官员利用周边相关联人员进行经商,具有防范风险、便捷操作的好处。
这其中主要涉及四类人员,第一种,利用与其职权相关的部吏;第二是利用属吏亲信;第三是家庭成员;第四是利用亲信等其他人员。不论是对于具有职权隶属关系还是血缘关系,官员本身都是背后的放纵者与操控者,所以,利用相关人员经商成为官吏从商一种常见的方式存在。
1.勾结其他官员
从商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从商的形式大多表现两种,一是官员之间利用职位相互通融,借用公共财物用以从商,共同谋利;二是在相关收税“关节”处,予以免算。官员之间相互勾结,借助职务之便免去税息,疏通关节常有之。
在范旻、杜载、吕端等被王仁赡揭发贩卖木材一案中:“近臣、戚里多遣亲信市竹木秦、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称制免算。既至,厚结有司,悉官市之,多取其直。”官员之间相互勾结以至免去息钱,等木材贩运至京师便与有司勾结进行买卖,后续被王仁赡所举报的刘知信、程德玄贩卖木材案皆于此类似。真宗景德三年姚铉鬻铅器、卖绫罗一案中也是所过“不输税”。
由此可见,官员经商与关口官员勾结以至免税成为官员经商的重大优势条件。又有官员利用职权以起请改变政策,从而相互勾结取利。哲宗元祐年间,殿中侍御史吕陶上奏,利州路转运副使蒲宗闵始附会李稷:“以卖茶为名,兴贩诸物,贪息冒赏”。
而在这之前,蒲宗闵、李稷却上言:“取息太重,立法太严,远人始病,是时知彭州吕陶奏乞改法,只行长引,令民自贩茶”,要求减少茶息,让民众自行贩卖,实则是在为自己贩茶谋取减息的机会。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右司谏言:“却差孙迥、李稷入川相度,始拟极力掊取。因建言乞许茶价随时增减。”由此可见,官员事先利用自己的职权以减少成本实际是在替自己谋利,蒲宗闵与李稷相互攀附,最后都被放罢。
官员之间相互勾结共同谋利似乎成为常见现象,太平兴国二年,程德玄因“坐市秦陇竹木联筏入京师,所过矫制免算”,后来被王仁赡举报,事发后,纵容程德玄经营的相关官吏都受到了处罚,陕府西南转运、使左拾遗韦务升,京西转运使、起居舍人程能,判官、右赞善大夫时载,“坐纵德玄等于部下私贩鬻,务升洎能并责授右赞善大夫,载将作监丞。”
又有徽宗崇宁大观四年二月十一日,有司言:“河北诸路帅司人吏与沿边巡检、捕盗官司兵员、管营等,上下计会,受求作弊,容纵旅客,公然搬运违禁物色,透漏盗贩过界。”由此可见,官员之间相互勾结大多以职位为基础,有为其他官员提供从商的便利,有相互攀附共同经营的,也有直接纵容其他官员在本辖区贩卖物品的,官官相护的行为在官员从商过程中并不少见。
2.利用属吏亲信从商
利用属吏亲信从商是官员从商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态,这里的属吏是指与官员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吏员,亲信包含因职务关系与自己关系近密的其他人员。通过他们从商谋利,隐蔽性较高,较为便利。首先,利用所属吏员进行从商。
太宗即位初,德在太原任职时:“尝令亲吏贩茶规利,阑出徼外市羊”。真宗年间,枢密直学士边肃不仅私自用官钱从事贸易,还派遣所属吏员进行强行卖掉牲畜,“私以公钱贸易规利,遣吏彊市民羊,买女口自入。”
仁宗嘉祐六年,郎中萧固差遣所属部吏到两浙贩卖物品,“固坐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及差指挥入两浙,商贩私物”。时,孙沔在并州任官,直接差遣吏卒在青州与麟州之间贩卖纱、绢、纸等物品,“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买纱、绢、纸、药物。”
由此可见,官员利用身边部吏从商已十分常见,利用属吏从商,除了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外,还避免了自己直接从商的风险,所以官员乐易为之。其次,有利用亲信从商的。由南北书所载案例可以看出,两宋之际有诸多官员利用亲信从商的现象。
北宋初,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玉仁赡就向太宗密奏:“近臣、戚里多遣亲信市竹木秦、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称制免算。”嘉泰元年,彭州知州史容,“用亲随冒请军粮,交通关节,夹造私酝货卖,”这些人中有的是借用亲信的名义从商,有的是派遣亲信直接从商,有的是以亲信的名义从商,总之为了便宜行事,利用亲信从商成为官员从商的常见方式。
可见,无论是到任之初利用属吏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任职以后利用亲信从事商业活动,都带有着避免官员个人因直接经商而处在不利的地位的便捷性。
3.利用家庭成员从商
利用家庭成员从商,家庭成员包括家中部曲奴婢以及子女,两者都有着密切的人身关联性,所以利用两者经商也成为官员从商的一种常见方式。利用家庭成员从事买卖活动,可以以此规避责任。
仁宗天圣九年,河北都转运使王沿:“尝就则假官船贩盐,又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哲宗元祐八年,右(左)朝奉大夫温俊乂,“遣子弟载陶器入京贸易”。
嘉定八年廖视到任之初,曾多次令奴仆贩卖纱布。“以臣僚言,……视到任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贪污酷毒。”同时,利用家仆从商,家仆可能私吞贸易之利,如“杖杀奴仆”就是其中一特例,曾任枢密使夏竦,在军中遣仆人替自己贸易,“性贪,数商贩部中。在并州,使其仆贸易,为所侵盗,至杖杀之”,因仆人私吞从商之利,最后被杖杀。可见主与仆之之间也不完全具备信任的基础。有些官员虽未直接从商,但指使或纵容亲属贩卖,实则为从商利益的间接获得者。淳熙十六年,丞沈维勾结“关节”处官员,纵容子弟贩盐,,“纵容子弟,交通关节,船贩私盐,屠牛开酤。”
庆元元年,广东运判徐楠纵容自己的子女贩酒,“纵子女卖酤私酝,”。官员利用身边人从商的方式有多种,有直接利用职权之便与其他官员勾结,有指使属吏亲信替自己从商,也有派遣奴仆或纵容亲属从商的。同时,可以看出利用他人从商的大都有着不便之处,需要“过关节”“入京”“至秦、陇间”等,所以利用身边人从商成为官员从商方式的延伸,较为常见。
三、官员与商人勾结从商
官员除自己或者利用身边的人从商外,还有诸多与其他商人勾结从商的情形。官与商勾结,使得官员不仅可以在市场行业还可以攫取商业利益。同时,商人与官员共同谋利不仅获得经商政策上的优惠,还可以利用此追求功名。两者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互利共赢的官商合流局面。
商人为依靠官员权势而主动与其共同经营的现象较为常见,在“出李案”中,茶商欠官府四十万缗,但因害怕盐铁判官李虞卿催收账款,便与梁适勾结,借用下属吏员之手卖茶,“京师茶贾负公钱四十万缗,盐铁判官李虞卿案之急,贾惧,与吏为市,内交于适子弟,适出虞卿提点陕西刑狱。”
由此茶商与梁适子弟勾结,梁适借机弹劾李虞卿,两者互利共生。商人与官吏勾结,除了可以获利外,还可进入仕途。绍兴二十六年,侍御史汤鹏举曾因与交结而获得官职,“平江大俭,以卖卜为业。交结士大夫,遂得一官。”除官商结交可以入仕外,宋代官职直接商品化,可直接进行买卖,这也成为官商勾结的一大重要原因。
宋代臣僚对此种现象多有指摘:“今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并免试官。……其富民猾商捐钱千万,则可任三子。”正所谓:“比年以来,为奉使者不问贤否,惟金多者备员而往,多是市廛豪富巨商之子。”
商与官一同经商,除了可以利用官员特权等优势外,还可以与仕途结缘。尽管宋人在“义利观”的改变之下,对称之为“末业”的商业有了不一样的看法,但对仕途执着的追求仍是人们心中所愿。
结语
综上,官员从商的方式有多种,官员除自己从商外,还有诸多利用他人从商,或者直接与商人勾结从商的情形。
利用他人从商或者与其他商人勾结,在很大程度上都规避掉了因自己直接从商而带来的不便,同时,商人也借助与官结识的机遇获得官职,官与商之间互相取便,使得宋代官员从商更为便捷,官商融合的趋势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