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是如何监察地方财政的?
历史上,共有110名十三道监察御史。下面双元制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十三道监察御史在中央时,照刷两京文卷、巡视光禄寺、纠举经济违法官吏。当被派遣到地方时,行使对地方各机关的监察职能。其中,对地方财政进行监察是其主要的一项内容。
一、照刷文卷,发现贪污舞弊
账簿等财政文卷是记录财政活动的重要载体,勘查文卷即照刷文卷就成为了解财政活动、发现财政问题最为直接的途径。巡按御史要分别对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已经登记完成和正在登记的文卷,逐一进行审查。
针对审查的不同结果,分别做出不同的批复(详见“监察御史”)。其中财政监察最为明显的是照刷户、礼、工三房文卷。现对其简要介绍如下:
1.照刷户房文卷
这里以“开垦荒卷”为例进行阐述。要严格查看文卷所记载的开垦荒田的时间、被开垦田亩的数目、开垦者的姓名、开垦荒田所缴纳的税粮等项。
其中,如果被开垦田地免税期限已过,州县官吏及时对其进行征纳税粮,并已经全部依法按时按量完成,且登记在册,卷内也没有出现登记错误等事项,则批“照过”;若免税期限还没届满,但官吏依然对此情况进行了登记说明,则批“通照”;
如果免税期限届满,州县官吏故不催征,迟延三五日或十日才开始催征,则批“稽迟”;如果在免税期限届满时按时按量征收,但却在登记的时候存在数字的登记错误,则批“差错”;如果免税期限届满不征收或逾年不征收,或者是将原来已登记的田亩数目故意减少征收,由于舞弊意图过于明显,则批“埋没”。
2.照刷礼房文卷
这里以“买办祭祀猪羊果品香烛文卷”为例进行阐述。要对文卷中的这些事项进行严格审查:祭品的购买时间、购买祭品是否有礼部所开具的票据、分别用在哪些地方和分别用了多少、购买祭品的价格是否进行了时估、分别是哪些人监督了对所购祭品估价的过程、购买祭品实际支出了多少钱、这些钱是哪些人去领取的、所剩余的祭品的数目。
在审查过程中,若祭祀已经完成,各项记录清楚且核对无误,则批“照过”;如果祭祀还没有开始,但祭品已买,一切都记录清楚且核对无误,则批“通照”;如果过了很长时间才去买办祭品,或者祭祀日期将至,但祭品还没有准备完备,则批“稽迟”;如果不同的人去买同一种祭品,价格又不一致。
此时就要将登记的耗费价格与实际领取钱钞之人领取的数额进行比对,如果发现是登记的错误,则批“差错”;如果发现祭品准备齐全,祭祀也已经完成,但是却没有所用钱钞花销的登记,没有登记是何人领取的钱钞。或者祭祀之后剩下没有用过的祭品,但却没有登记是何人收领了这些剩余祭品,或者记录含糊不明,则批“埋没”。
3.照刷工房文卷
这里以造船为例进行阐述。在照刷文卷时,要对这些事项进行严格审查:造船的起始与完工时间、所造船只的数量、造船所耗费的材料、材料购买的价格是否进行了估价以及其价格是否符合当时的市价、购买材料之人的信息及购买时实际支出的价格是否与估价相一致、材料剩余数量和储存的地点、造船所用工匠的姓名和数量。
在审查过程中,若材料的估价与实际支出价格一致,所耗费的材料和原先预计的相符合,购买的材料都明细登记在册,船已按时完工并用,则批“照过”;若文书行移勘合及时,材料没有短缺,工匠齐备,船只仍在建造,则批“通照”;
若虽然船只已经造好,但是文书行移勘合迟误,故意拖延数日,致使船只启用延后,则批“稽迟”;若派定材料时存在多余和不够的情形,或者存在工匠人员不足或者是人员超额的情形,从而致使船只不能按时完工,但是材料管理信息详细登记在册,没有克扣贪污等现象,则批“差错”;若虽然船只已经完工并启用,但是却没有登记所耗费材料的相关信息。
而且,剩余的材料没有登记是储存在哪个仓库中进行保管。材料的数量存在明显的差异,原计划耗费材料多,实际购买的材料少,中间差额较大,具有明显的规避嫌疑,则批“埋没”。
综上所述,监察御史对地方进行财政监察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涉及到财政的各个方面。照刷文卷是其实现财政监察的主要手段,他们通过照刷文卷来发现财政舞弊行为,从而进行追究和惩处。
二、实地勘察并监督地方仓库钱粮
除了通过照刷文卷的书面账簿的审查来行使财政监察的职能外,对实物的盘查监督也是财政监察的一个主要途径。巡按御史除照刷文卷之外,也要亲自赴现场进行实物的实地勘察。《明会典》卷210对巡按御史的监察内容列出20项,其中涉及财政监察的有:
1.查看科差赋役,纠举不公
给百姓分配差役和摊派赋税,以黄册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而且百姓差役必须做到公平,轮流服役。不能徇私舞弊,故意使富户逃避徭役而仅差使贫困之民,从而将富户的徭役转移到贫苦百姓的身上,加重贫困之民的负担。若发现存在赋役不公的情形,则要注明,并写明负责管理的里长姓名,依准上报。
2.勘察圩岸坝堰陂塘
进行勘察时,与所在府县提调官员,一同前往查看。如果发现圩岸坝堰有塌陷、沟渠有堵塞等现象,要及时组织进行疏通,以防备旱涝之灾。如果出现以上问题,不及时修缮而致百姓受害的,则要详细记载叙明,依准上报。
3.勘查荒芜田土
要求本府正官对于荒芜的土地,要设法招民进行开垦,并督催按时播种。对于开荒后钱粮的征收,在免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征。同时,要将本府正官为政期间所组织开垦的荒地数目具实登记,依准上报。
4.统计站驿财产
要求盘点所属的驿船、马铺等,做到一切器具齐备。检查递送工作是否存在迟误的问题。然后将驿船、马骡头匹、人夫等数目进行统计,上报。
5.检查急递铺
清点铺舍及其他所用物品,确保完备齐全。检查走递公文,确保公文的完整。如果发现急递铺有短缺和被破坏的现象,要及时修理。将该铺所属司兵的姓名、所用田粮等数目具实登记,汇报上级。
6.巡查桥梁道路
要常加盘查,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就要组织人员在农闲时一并进行修理。一定要保证按时完工,不能妨碍通行。巡查后将桥梁道路的情况具实写明登记,依准回报。
7.监督税粮课程
监督所在本府办理一年的税粮、各种科税等工作,数目结算清楚后,具实上报。
8.核查收买军需等项
在购买军需物品时,官府需要每个月按照市面价格进行一次估价,做到公平收买。不能价格失时,致使官亏民损。不能纵使胥吏、里甲等人从中作弊。核实清楚之后,上报。
9.核实额造缎匹等物
对织染局现有的各色人匠、每年完成的缎匹、所花费的燃料等开支的数目,进行统计后,具实上报。
10.核对升斗秤尺
提调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和标准对升斗秤尺进行校勘,不得允许嗜利之徒私造度量器具,欺诈百姓。核对查清后,具实上报。
11.监察官府赃罚
检查有无上年分巡官所寄收的赃罚,并将登记数目和实物进行比对,查清起解情况后,上报。
12.查看仓库房屋
本府主管官员应当经常进行巡视,发现损坏之处,及时进行修理。平时要设法防止仓库人员的舞弊行为。对以上这些情形进行核查,并对仓库中的钱粮等物分别按照“现有数目”、“上年旧有数目”、“今年实收数目”等项具实登记,上报。
在监察御史盘点实物的监察方式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仓库库存收支的盘查,主要是检查库贮情况、核对收支存留的数额、监督库藏钱粮的起运和留存。
在,地方各司、府、州、县都设有仓,分为官仓和预备仓,用来储存粮草。对于官仓,巡按御史要予以盘查。对于预备仓,巡按御史要同布按二司,查勘预备仓内的储粮,发现存在有借未还、按亏折价格出售等事项,要查找到经手之人,“供报追陪”。
除了仓之外,明代地方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县卫所也都设有库,巡按御史要“三岁一盘查”。弘治九年,令布按二司,并直隶府州,要对库存金银钱钞等的数目进行详细登记,“按季造册,送部及巡按御史,以凭查考”。
宣宗时,巡按湖广御史朱鉴巡视仓库后上奏,洪武时各州府县都置有四个仓库,储存的粮食四五千石到过万石不等,以备遇到灾害时用于赈济贫苦的百姓。而现在“各处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厫废弛,赎谷罚金掩为己有”。
故下令今后对于守令怠于储粮的失职行为,按察使司、监察御史要对其进行弹劾上奏。
三、考核官吏,纠举经济违法官吏
巡按御史代天子出巡地方,最为重要的职责就是严格监督地方官吏的为政行为,对贪污官吏进行惩处,以加强官吏的廉政建设,澄清吏治。即“纠察百僚,纲维庶政”。
而实现这个目的的最好、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对地方官吏进行考核,并对贪污舞弊的官吏进行纠举和处罚。考核是具有阶段性的,主要有三种情形,即当遇到外察时、官吏任满升迁时、中央临时决定考核。在考察官吏时重要的一项就是查看被考察官吏在任期间是否具有贪赃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具实奏报。
而纠举则是随时对所发现的官吏的不法行为进行纠察。即“今后有司真贪酷害民者,不待考满之期,即时参奏”。宣德十年曾谕“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如巡按江西,弹劾罢免了贪污官吏共57人。
天顺时,御史巡按南畿、浙江,弹劾浙江贪污犯赃的官吏多达400多人,因此被称为“铁御史”。
监察御史纠举考核地方官吏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而言,巡按主要是通过照刷文卷和实物检查的方式来实现监督的。如查看官员的府邸布置、生活作风等是否存在挥霍的现象。
其次,为了预防官吏为逃避检查而事先准备和特意安排,御史也常常会微服私访来进行更加真实和有效的监督。
如时,御史周新受命巡按浙江。一日周新到县衙微服私访,因为忤逆了而被关入牢中。周新通过询问监狱中所关押的人员而了解到很多县令贪污的情况。
待周新告知真相而被释放后,“劾罢之”。除此之外,巡按御史还可以通过接受民间告诉的方式来实现对官吏的纠举和监督。如天顺初,御史杨瑄巡按京畿地区,途中有百姓上告说、抢夺了他的田地,杨瑄查看后上奏,弹劾曹吉祥、石亨二人恃宠夺权,欺压百姓。
此外,巡按御史还有荐举清廉有为官吏的权力。这其实是对为官清廉、政绩突出的官吏的一种奖励手段,而且这也是官员升迁相对比较快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地方官吏为官清廉的积极性。这种手段用迂回的方式来达到了财政监察的效果。
四、提出财政建议
提出有关财政方面的建议,是所有具有财政监察权的机构共有的一项职权。同样的,提出财政建议也是监察御史行使财政监察职权的一条途径。洪武二十二年,御史许珪巡按河南,对当时河南的受灾情况上奏说“自开封、永城至彰德旱,请减夏税”。
当时任左都御史的詹徽认为这是他抗旨树立个人声誉的做法,请治罪。皇帝却认为许珪能体恤民情,于是蠲免了这些地方的夏粮。
结论
明代的财政监察在制度设计和人员配置上都达到了封建社会财政监察史的最高点。中央和地方各有多层次的横向监察,中央到地方又形成了纵向监察,监察机构和人员行使职权的途径也是多样化的,且各监察机构之间又可以相互监察,形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复杂的财政监察体系。
然而,也正是如此带来了监察权的滥用和打击报复的弊政。明后期随着监察权力的膨胀,财政监察发生了异化。财政监察成为监察官和地方官员舞弊的工具和手段。
加之明代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使得财政监察紧紧依附于皇权,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有所作为,财政监察的效果完全取决于于皇帝个人的意志。明代中后期,皇帝荒政,监察人员被打压排挤,财政监察也就逐步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