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创设局盐法的目的是什么?为何结果差强人
盐在封建时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不同朝代都会对食盐进行严格管理,则是创设了局盐法。下面双元制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天,而历代统治者的本质都是剥削民力而敛财为用,一旦暴虐无制便是水覆龙舟。那么,元代与其他王朝一样,对于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粮食,其次也就是盐课。食盐作为民众赖以生存的物品,如果被商品垄断所裹挟,往往形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创设局盐法,企图通过掌控盐业生产与流通达到调控盐价,防止奸商提高盐价的目的,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封建统治王朝的本质仍是对劳苦大众的剥削,而推行局盐法只是与盐商展开的利益拉锯,并非真正为民谋利谋福。
一、元代食盐运销
掌权时期,总管元蒙的财政大权,当时耶律楚材建立了十路课税所,而其中除了粮食收入,绝大部分就是来自食盐税收。因此,元朝统治者们认识到盐政的重要性,整个元朝相比历代王朝,针对盐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偏高。
1.商卖和官榷混行
什么是“商卖法”?商卖法就是商人从盐场批发食盐,转而运输发卖。那么什么是“官榷法”?这就有点复杂——元代早期有州县官府出钱雇用民间车辆,前往盐场支拨食盐,然后返回本地销售,显然这些盐由地方官府负责发卖。
2.局盐法
那么什么又是“局盐法”?建立元朝后,着手创建盐政管理组织。元朝确立户部集中掌控的地位,赋予各地盐运司分区执行管理盐务的职能,建立初步完善的盐政运行体系,并进一步规范盐务管理体制,使得盐运司成为整个体系的中心,由此诞生了全国性的食盐运销体制。至元二十一年卢世荣为与盐商争利而奏准设立常平盐局法。
3.计口食盐
计口食盐为朝廷贡献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但是同时也出现“食盐害民”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盐税的征收太过,以至于很多穷人为了盐税开始卖妻卖女。例如陕西、山东、两浙和福建都出现催征过度,甚至引起民众反抗。
因为威胁到了朝廷安危,即位以后,朝廷一方面降低课额,另一方面,连续发布多道诏书,命令各地废除食盐法。但实际上地方行政并未得到执行,而受盐政催害的民众。
总体而言,“食盐法“并非一种专门制度,但实质都是食盐摊派,不过在具体形式上因时、因地而异,例如盐折草、盐折粟。盐折草之法,虽然被《》归入“市汆”目,但其实施方式是强制以食盐换取养马草料,可谓一种变相的摊派。
二、元代盐官制度
1.盐官体系
元代盐官体系是局盐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过程是逐渐统一,由北渐南,先是北方进行了试点推行之后在南方推行。元贞元年,两浙盐场管理机构由管勾司改称司令司,而对于盐场官员就把管勾改称“司令司丞”。
这一机构与官职名称的改革,直到延祐2年才彻底完成。至此,盐场管理机构与盐场官员分工明确,前者负责税务营收等方面管制,而后者负责生产调控,达到元代局盐法实行的目标,即由元代朝廷掌控盐业收入,以集中国家财权。
2.盐引
元代设立官盐局并引入了“盐引”作为食盐管理的手段,而盐引制度的完善是元代食盐管理制度的核心。那么什么是盐引呢?即是盐商向盐运司购买盐引,凭盐引到盐场支盐,在指定的销售地区发卖。
元代前期中央集权加重,推行“局盐法”的本质是为了将食盐产业纳入朝廷控制之下。但是随着朝廷与地方势力的较量,地方性的盐局也相应存在势力消长。元代每个盐运司都有固定的食盐运销区域,称为“行盐地面”,相当于现在的销售区域保护。
因此,元代的局盐法虽然统一了以盐引为核心的全国性食盐销售流程,但是在各区域的实行过程中又是各不相同,所以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性与复杂性。例如福建盐运司的行盐地面大约相当于今天的福建省包括内陆的建宁、邵武、延平、汀州称为“上四路”,沿海的福州、兴化、漳州、泉州称为“下四路”。
两浙盐运司的行盐地面为,就是除去福建八路以外的江浙行省北部地区,包括“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即浙东、浙西和江东共二十七个路一级行政区。元代无论官盐局还是盐商都遵循以盐引为核心的流通过程,所有涉及到食盐的各个流通环节像食盐的关支,运输以及销售等,都必须要有盐引为凭证。
同时,盐引作为盐务管理票证的重要工具,在市场中具有商品价值。盐引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凭证,也在当时衍生出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例如盐引可以被元代朝廷用来采购宫廷物资,支付后宫妃嫔开销,以及用来购买军队粮草。这都得益于盐引制度的完善与实行。
二元代局盐法的推行
1局盐法的推行
局盐法在世祖时逐步完善并成为食盐运销的主要方式。当初元朝灭,为了稳固江南的民心,特下旨减江南税收。“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河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与此同时,元朝将北方的食盐管理体制推广到南方。南方盐价得益于食盐法的推广,降至“每引中统钞九贯”。
至元二十一年卢世荣建议设立常平盐局时曾经说:“咱每的盐引,二百万引盐根底教客旅兴贩,一百万引盐诸路运将去放者,立常平盐局。贩盐底人每若时贵呵,咱官司贱卖,那般做呵,百姓每都得盐吃。”
针对民众吃不起盐的问题,元朝设立常平盐局以惠民,切实解决民众问题,必然得到民众的拥戴。然而,食盐既然可以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可以是商人求财的目标。商人一旦只求逐利,眼睛里就只盯着钱,纵然是手里揽着从民众中劫得财富,也不能贡献技术的精进与革新,往往只会像饿犬追逐瘦骨一样不放过穷人的口袋。因此,整个元代食盐法的推行反反复复,尤其在地方上难以实施惠民。
2局盐法与盐课
局盐法的实质是元代朝廷垄断盐业的生产和销售。元代朝廷通过盐引的方式,把盐场置于国家的管辖之下,而盐引成为成盐购销的凭证——商人首先要通过买引支盐、批引,最后退引。这使元朝统治者全程掌握了盐业的生产与销售。
食盐发卖也有“课额”——简单说就是民众需要交“盐税”。太宗戊戌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当时,杨奂前往基层视察,亲自询问盐务情况以及难易程度。有人想谄媚杨奂提议可以增加盐务税收。杨奂大声斥责此人,道“剥下欺上,汝欲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
可见当时课额的灵活性较大,作为课税所长官的杨奂就可以减额四分之一。这时候的“课额”与后来下达给盐运司的课额并不相同,这种课额可以由地方长官定夺增减。
朝后期随着财政日益紧张,各地盐课额不断上升。武宗至大年间,大部分盐运司岁办盐额相继达到了有元一代的顶点;官定盐价也一再提高,延祐元年最终定为每引中统钞三锭。此后,随着元朝封建统治政权走向腐朽没落,延祐之后“因盐害民”的状态愈演愈烈。
迫于盐课压力,计口摊派的“食盐法”范围日益扩大。例如陕西每年盐的课额二十余万锭钞摊派,根据所谓“申报文册”,实际上每年收上来的盐税额只有七万多锭。所以,这项改革实际上并没有增加中书省的收入,但是民众的负担也没有减少。
而从元代朝廷的角度来讲,通过这样的盐政运行体系,把食盐从最初招商发卖的垄断商品,完全转变成了“食盐税”,而从实现形式上来说,民众从河东解盐的官方“行盐”商卖、到食盐摊派,室此又转为“宁夏韦红盐”的民间商卖。
结语:
历朝历代以来,盐业收入都是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自窝阔台汗二年就制定了盐法,之后蒙元政权历代统治者对盐政管理从未掉以轻心,而元代对食盐有着严格的政府管制,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盐官体系。元代盐官体系是中国古代统一局面下中央统筹盐务的重要里程碑,也被明清两代奉为经典。
在某种程度上,明清两朝继承和发展了元代局盐法的核心运营精神。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元代大规模分封贵族、官僚、寺僧等,使得不事劳动者所得甚重,而勤恳务实者惶惶于一口食盐而不得,即便敛尽天下财,却被自身的窟窿四散流干,又怎能不暴乱而亡呢?因此,民以食为天,必然求食而爱食,而国以民为天,也应该生民而爱民,如此才得盛世隆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