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为什么会出现“寡妇好嫁”的社会风气
是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他曾劝自己的儿媳离婚改嫁,这件事反映了怎样的观念呢?当时的社会风气是怎样的?下面双元制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据宋人魏泰笔记《东轩笔录》记载,北宋宰相王安石的儿子王雱天生聪慧,少年聪明,娶妻,相敬如宾,但后来王雱得了精神病,觉得自己和旁氏生的儿子不像自己,整天疑神疑鬼,和庞氏闹矛盾,甚至动手家暴,庞氏痛不欲生,却无能为力。王安石见儿子的病越来越重,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行将不治,不愿看庞氏跟着王雱受罪,就狠下心来,亲自给庞氏找了一个好人家,让庞氏改嫁了。
我国向来讲究“劝和不劝分”,王安石劝儿媳离婚改嫁的行为,即便放在如今也很少见,却在宋朝当时颇受好评,可见宋朝看待女性改嫁问题的观念并不封闭,至于那些丧夫之后孀居的寡妇,改嫁他人者在宋朝更加常见。这种行为和现象背后,反映的是宋朝“寡嫁”的社会风气。
宋朝“寡妇好嫁”的社会风气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很多人看来, 我国古代的贞节观束缚了妇女自由,毁了女性的幸福。但在宋朝,大多数寡妇并没有受到这些贞节观念的约束,她们在丧偶以后,可以选择另嫁他人,追求自己的幸福,更有甚者如王安石,在儿子病重时,直接劝儿媳离婚,改嫁他人。
王安石劝儿媳改嫁不是个例。翻开宋朝史料,关于女性丧偶之后另嫁他人的记载不绝于书,上从皇室权贵,下到平民百姓,甚至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名臣著有《夷坚志》,虽是集,却记载了很多反映宋朝当时社会习俗的故事,有学者统计,《夷坚志》中关于宋朝妇女改嫁的记载多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度改嫁者6人,“寡妇好嫁”的社会风气可见一斑。
相比来看,时期编纂的《太平广记》,与《夷坚志》类似都是志怪小说集,也记载了很多反映社会习俗的故事,部头要比《夷坚志》大得多,记载唐朝女性改嫁的故事却只有43例。可见宋朝社会风气尤其是对妇女改嫁的开明认识并不亚于唐朝,甚至犹有过之。
即便在正载中,关于宋朝女性改嫁的记载也随处可见。翻开《列传》,很多官员的母亲都曾丧夫改嫁,是的生母,其父崔杰早逝,她便随母亲改嫁给朱士安。
时已经取得统治地位,官方倡导妇女守节,宁可守寡也要终生只嫁一人,做节妇烈女,所以史官在编纂《宋史》时,专列《列女传》一卷,苦苦搜寻宋朝史料,却只搜集到47名所谓“烈女”事迹,其中还有一些根本就不符合“贞节”标准的改嫁女性,史官不得不感慨说:“女人生长环堵之中, 能著美行垂于汗青, 岂易得哉!”很明显,元代史官认为在宋朝找出这些贞节烈女实在太不容易。
究竟是什么样的因素造成了这种社会风气?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
1,受唐朝五代遗风影响,宋朝并未强制改变。
众所周知,唐朝皇室拥有鲜卑血统,不受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约束,爱情婚姻观念十分开放。
唐太宗杀掉弟弟李元吉后,将李元吉的妻子纳入后宫;在李世民死后,公开将父亲留下的迎入后宫,后来更册立为皇后;更是公开纳儿媳杨玉环为妃,还被唐朝诗人写入《长恨歌》,歌颂两人“在天愿为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爱情故事。唐朝的公主也都十分开放,著名的、都曾改嫁他人,太平公主甚至嫁过三次。在皇室的强势引领和率先垂范下,唐朝上层社会乃至整个社会对妇女再嫁都有很大的开放度和包容性。
五代受唐朝影响,同样不限制守寡女性的婚姻自由,五代政权中的、、后汉,都是由人建立的,由于武人当权,胡人主政,严重冲击了儒家传统道德理念,婚姻观念甚至比唐朝更加开放。太祖一生先后娶了四任正室夫人,竟然全都是寡妇,有的寡妇还是嫁了三次;后发妻死后,郭威做主为他续弦,娶了好友符彦卿的长女妻,符氏也是寡妇。
宋朝建立后,在很多方面都深受唐朝五代社会风气影响,婚姻观念也不例外,毕竟这种风气是从隋唐开始到五代延续将近四百年,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而且当时人们并不认为寡妇再嫁是什么违背伦理法制礼仪之事,宋朝并未刻意去改变这种风气。十分开明,他曾将自己的长女下嫁给开国功臣的儿子,当时王承衍已有妻子,公主不可能当妾,赵匡胤居然鼓动乐氏改嫁他人,把自己女儿嫁给王承衍,他还曾亲自主持调解民间婚姻纠纷,劝平民女性改嫁他人。
北宋皇室虽然没有像唐朝皇室那样,公开纳父亲遗孀或弟媳、儿媳为妃,但对二婚女性也毫不嫌弃。的皇后,在民间时曾嫁给银匠龚美,龚美为求生计将她变卖,刘娥才得到进入王府结识赵恒的机会。北宋的公主也像唐朝公主一样可以改嫁,宋太祖赵匡胤的亲妹妹秦国大长公主一开始嫁给米福德,后来米福德去世,赵匡胤“”后,将守寡的妹妹嫁给了开国功臣高怀德。
2,集团思想开明,程朱理学尚未占据统治地位。
从历程来看,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上升为束缚妇女的思想绳索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推崇,将“程朱理学”上升到思想界的绝对统治地位,就连取士都从朱熹的《四书集注》中出题,士大夫们从“程朱理学”中提炼总结出“”的封建伦理道德观,所谓“夫为妻纲”“贞洁烈妇”这类概念,就是在明朝提出并成为社会主流,则更加变本加厉。
朱熹虽然是宋朝人,但他生活在南、理宗年间,大多数时间都在地方州县任职,政治影响力十分有限,当时以他和程颢、程颐兄弟为代表的“程朱理学”只是“宋学”众多思想流派中的一支,远不像明清时期那样占据统治地位。即便到时,“程朱理学”成为官方显学,但更多是被统治者作为政治工具,用以拉拢理学士大夫,在整个社会上的影响力还不够大,没有达到改变社会风气的地步。
在北宋和南宋前期,程朱理学的影响微乎其微,整个士大夫集团的思想是十分开明的。
名臣,少年丧父,随母亲改嫁到长山朱氏,范仲淹对这段经历毫不为忤,还经常拿来教育子弟,他的儿子范纯佑死后,范仲淹更是作主将儿媳妇改嫁给门生王陶,与王安石的做法如出一辙。名臣的儿子包繶早逝,留下一个幼子,包拯担心儿媳改嫁他人,便试探崔氏心意,看她是否愿意留在包家。这说明北宋时期女性守寡后,不必征求公婆同意,改嫁与否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
更重要的是,就连“程朱理学”的祖师爷程颢、程颐和朱熹,他们本人的婚姻观念也很开放,绝不反对守寡妇女改嫁,对身边亲属类似行为甚至是明确支持。程颐的父亲程珦,一向讲究孝道,他的侄媳妇、外甥女先后守寡,程老爷是亲自操持,帮她们改嫁他人,程颐称赞父亲的行为是“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完全是一种肯定的态度。集理学之大成者,被后世奉为“圣人”的朱熹也赞同守寡女性再嫁,他引用了程颐父亲帮外甥女再嫁的故事,还对这件事评价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就连圣人都不能禁,朱熹本人更不可能禁止女子改嫁了。
3、政策法律和家法族规宽松,允许甚至鼓励女性再嫁。
宋朝法律没有《婚姻法》等专门法律,但《宋刑统》继承唐朝,对妇女改嫁有明确规定,列举了禁止女子再嫁改嫁的几种情形,分别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也就是“居丧期间不得改嫁,不得强迫改嫁,不得瞒着丈夫自行改嫁,不得娶有夫之妇”,而对“夫亡改适”、“寡妇再嫁”都持同情、允许态度。比如:宋真宗时规定“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哲宗时规定“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南宋时规定“其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宋朝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失去丈夫的女性没有收入来源,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允许她们再嫁,但实际执行起来十分宽松,并不局限于女性不能自给才允许改嫁。宋真宗时,宋初宰相的儿媳很有心计,在自己丈夫死后悄悄敛走薛家的不少财产,公开宣布改嫁,时任宰相、都看上了柴氏,向柴氏展开感情攻势,两人为一个寡妇发生争执,柴氏选择嫁给张齐贤,但薛居正的发现继母转移薛家财产之事后,到开封府状告柴氏,两人打起财产官司,结果连累到向敏中、张齐贤,事情捅到那里,宋真宗觉得太荒唐,把两个宰相都罢免了。如果不是牵扯到官司,张齐贤迎娶柴氏是没问题的,这件事充分显示出即便是生存无忧的女性守寡后,在宋朝也是可以自由改嫁的。
宋朝对女子不得改嫁的唯一禁令是针对宗室。北宋初年,朝廷规定宗室女子即便丧夫无子,也不得改嫁,但这条禁令太不人性化,不断遭到反对,所以从到宋神宗,再到宋哲宗,多次下诏调整政策,不断放宽宗室女改嫁的限制条件,到后来基本上是完全放开,跟平民百姓没什么差别了。
除了法律和宗室规定外,宋朝民间的家法族规同样允许妇女改嫁。范仲淹曾在老家捐献土地设立义庄,家族中凡有婚丧嫁娶之事,都可以由义庄出资,他还为此制定了《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家族中的女子再嫁可以支钱二十贯,男子再娶却不能再支。这样看来,范仲淹不仅支持女子再嫁,待遇比男子再娶还要高。
结语
无论是唐朝五代遗风,还是宋朝本朝政策法规,对寡妇再嫁问题都是允许甚至鼓励的,加上皇室和士大夫集团的开明,守节理念尚未成为束缚女性的道德枷锁一,使得宋朝社会风气十分开放,女性不必像明清时期那样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钳制,只要不违反《宋刑统》有关禁令,就可以改嫁他人,追求自己的生活和婚姻自由。相比明清时期的女性,宋朝女性显然要幸福许多了。当然,即便是在宋朝,“寡妇再嫁”也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婚姻自由,远未达到现代社会的自由程度,特别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兴起后,士大夫集团对女性改嫁的舆论导向也逐渐趋向严苛,到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