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宰相司马光为何会跟一个女子过不去?
元丰八年,的司马光总算是熬成了宰相。他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一桩陈年旧案翻了出来,将原本已被宣判流刑的凶杀案嫌疑人重新提审,并以新法量刑将其处死。要知道,此时距离案发已过了十多年,而且嫌疑人是一名名不见经传的乡下女人阿云。那么这位阿云是谁呢?堂堂宰相司马光为何跟一个女人过不去?感兴趣的读者和双元制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这宗旧案里究竟有什么隐情,竟劳动司马光的大驾呢?
西宁元年,少女阿云的母亲过世,十三岁便失去双亲的她为母亲治丧,。阿云的亲戚非但没有给这个女孩半点照料,她的叔父还以几石稻谷(相当于现在的几千块钱)的代价将可怜的侄女卖给鳏夫韦大当老婆。
韦大是个甚至有点丑陋的老光棍,此人,没攒下什么钱财,所以始终没讨到老婆。对于这样的人,阿云的心里自然是一百个不愿意。然而,叔父已经收了人家的稻谷,自己择日便要成为鳏夫的老婆,这该怎么办呢?
在那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年代,阿云一不做二不休,做了一个令她自己都难以置信的决定——杀掉未婚夫韦大。
这天傍晚,阿云打听到韦大家的地址所在,拎着一把柴刀便摸进了屋子。夜深人静,除了韦大的鼾声之外再无其他声音,阿云面无表情地举起柴刀,对着眼前熟睡的男人就砍了下去……
不过,阿云毕竟只是个十三岁的小女孩,她的力量非常有限。几刀下去,砍掉了被害人的一根手指头,造成了一点皮外伤,除此之外韦大并未受到重创。韦大惊醒后,阿云被吓了一跳,连忙丢掉凶器原路逃走了。
因为夜色浓重,再加上屋子里没有点灯,以至于,韦大醒来以后并没有察觉是谁对自己下的手。惊惧之下,韦大来到官府,哭爹喊娘地说有人要将自己杀掉。县官接到报案后,立马带着官差检查了现场。
这个韦大穷得,耗子到他家逛一圈都得泪眼连连,所以凶手不可能是为了图财。至于韦大因长得太过寒碜,以至于十里八乡没人愿意交朋友,都对其敬而远之,他既没有好友也没有仇家,仇杀的可能性也不大。
韦大思来想去,除了阿云这个小丫头之外,其他人根本没有杀人动机。从案件现场的情况和韦大所受的伤来判断,最终县官锁定了阿云这个小女孩。将阿云抓回来,还未经审讯,这个小姑娘就被吓得和盘托出,将自己当晚的行为全都供了出来。
审案的过程比较简单,在的刑律中,阿云虽不是主动投案的,但在被抓后立即供认不讳,算是“按问欲举”,属于自首情节的一种。阿云的故意杀人罪成立,不过只属于“谋杀已伤”,也就是杀人未遂,最严重也就是绞刑。况且,阿云在伤人后主动供认,可以酌情减罪。
于是,当地司法机构判处阿云流放。
原以为事情会就此结束,谁知十八年后这桩旧案又被重新翻出来。宋神宗驾崩后,哲宗上台,司马光得以被用。在司马光升任宰相以后,“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的敕文遭到了废止。
那么,这一敕文的废止,与阿云又有什么关系呢?
显然,这条规定里的情况与阿云的案件如出一辙。于是,有不少网友大开脑洞,对这起旧案进行了猜测。不少人说,司马光派人将阿云抓了回来,重新宣判了对她的惩治,将阿云打入死牢问斩云云。
在这里,笔者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阿云是不会死在司马光手里的。一切关于司马光重审旧案,将阿云提审并处死的猜测,全都是。提出这些假设的人,从最根本上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大宋刑律“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说到这,可能不少朋友会疑惑,难道宋朝的刑律里也有“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条吗?学法治的朋友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源头可追溯到古罗马。虽然并不是中国法治首创,但随着法治的健全我国古代也发展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汉律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也就是说,在处理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要以他犯法时的律令为基准,不能以他犯法之后修改的律令为基准。若无这项原则,可以想见的是,某年新帝登基大赦天下,第二年因司法量刑改革将一众被释放的囚犯全都抓回来“咔嚓”,这种做法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动荡?
到了宋朝,“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非但没有遭到废止,反而还变得更加详细。西宁市年,宋朝的司法机构在的批准下,施行了一套全新的“敕”。
在新法出台的过程中,宋廷同时对外宣布:“未降新敕日前已用旧敕与夺之事,并不得援引新敕追改。”这句话不难理解,其实就是“即日生效”的意思。如果是新法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一律以原来的法令进行量刑;那些在新法施行后的犯罪行为,才以新法进行量刑。
建中靖国元年,两名刑部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依照“元符编敕”里面的具体条目,对曾经使用“旧条”进行判决的案件做出改判。例如,那些被刺面的改为编管。周鼎、许端卿兢兢业业地在几天内处理了许多旧案,然而却,受到谏官的弹劾。
“久来条制,凡用旧条已断过,不得引新条追改。今已用元丰旧条断过编配人,乃用刑部看详新条改正。鼎为刑官,尽以元丰之旧条为重法而改之。命下删改之日,奸人舞弊,显属挟情乱法,伏望早降睿旨,黜责鼎等。”谏官所秉持的准则,正是“法不溯及既往。”
最后,这两名官员吃力不讨好,连降三级。
庆历元年,《庆元条法事类》里的相关条目变得更加完善:“即应事已用旧法理断者,不得用新法追改。”不过,这里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可不在此考虑范围内。新法令在颁布后且已生效,犯罪行为还没有进入到调查阶段(例如一些还没有立案的事件),或是犯罪行为压根就没暴露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是可以直接使用新法而不是旧法的,即便犯罪事实出现的时候新法还没有出现。不过,即便如此,也得依照“就轻不就重”的守则。
也就是说,在量刑的过程中,要酌情宣判,二者取其轻。从这里我能看出这一时期的法律已经相当人性化了,量刑的目的不是为了虐待,而是为了惩处。所以说,站在法理的角度来看,不论司马光升为宰相以后,将当朝例律修改成什么样,都与此前判决的阿云案没什么瓜葛。而且,在史料中我们只能找到司马光废除了“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的条目,这些文字里根本没有提到阿云其人。
不过,倘若司马光生于,那么,他是非常有可能做出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的,而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明朝的法律制度并不符合社会发展,反而出现了倒退。
《大明律》规定: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从这里我们能看出,明朝的司法机构是可以翻旧账的。一旦朝令夕改,那么,明朝的司法机构便会开始重新审理一些旧案。不过,明朝的基本法是相对完善的,所以倒没传出朝令夕改翻旧账,上午判嫌疑人无罪下午便将其斩首示众的情况。不过,不论如何大明王朝的这一原则直接推翻了已经成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与我国的法治文明相悖的。
既然阿云的故事发生在宋朝,所以并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被判处流刑的阿云在服刑完毕后,完全有可能回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走完属于自己的一生。阿云的境遇无疑是可怜的,所以现代人在对她产生同情的同时,难免会抨击被造谣者抹黑的司马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