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商法导论
出国留学 2022-11-22 20:46www.worldometers.cn出国留学咨询
在,家庭暴力包括发生在私人关系中各种形式的身体、性和精神暴力。这种私人关系不限于婚姻关系,还包括未婚同居、单纯的性关系、即将破裂和已经破裂的关系(例如前夫施暴)。暴力发生地点,包括街道和办公场所等居所外。
家庭暴力是各国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其存在于各个年龄段、各个种族,妇女儿童是其中主要的受害者。有的受害者遭受来自近亲的肉体和精神的暴力,甚至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据2004年德国民政部门的一份调查,三分之二的妇女受害者受伤(包括性侵)程度达到严重或非常严重。对女童而言,如果孩童时期目睹过家暴,那么其长大后遭受家暴的概率是其他妇女的两倍;如果在孩童时期是家暴的直接受害者,那么其长大后遭受家暴的概率是其他妇女的三倍。
根据上述调查,在德国所有女性受害者中,81%的妇女受到的暴力伤害来自伴侣,其中约半数受害者与施暴者同住。2018年,共140755人被记录为因伴侣关系受到家暴,其中114393为女性,占比81.3%。遭受家暴的形式包括故意伤害(80600例),威胁、尾随或强迫(28700例),拘禁(1612例)和杀害(324例)。被伴侣强迫发生性行为(包括猥亵等)的受害者中女性占98.4%。
但这些数据仅仅是冰山一角。根据欧盟的一项调查,三分之二的女性受害者并不会报警或寻求帮助。有抽样调查,德国三分之一的女性从16岁起至少遭受过一次身体和/或性暴力。妇女遭受家暴保持沉默的原因,可能是出于羞耻或是对家暴者的恐惧,有的是因为缺乏对政府机构的信任。
家暴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从宏观角度考量,这与社会长期以来男女地位不平等相关,从微观角度看,受害者不和谐的私人社会关系直接导致家暴的发生。如何预防家暴发生?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发布的《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将家暴的预防措施分为三级:第一级是争取在暴力发生前干预;第二级是在暴力发生后社会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并对受害者提供紧急救助;第三级是对遭受暴力的受害人提供长期支持帮助,助其早日摆脱家暴阴影回归正常生活。但如果想有效预防和打击家暴,则需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通力合作,构建完善的防家暴联动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就德国经验而言,受害者可以在警方网站找到各种不同的求助方案。政府首先鼓励受害者及时报警。法律要求警察在以任何方式(如邻居报案)获知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必须出警进行调查。如果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对报警有顾虑,那么可以考虑向信任之人求助。此外,鼓励受害者找社会组织进行咨询。自2013年3月起,德国启用了全国家暴统一救助24小时热线。受害者可随时匿名拨打该热线获得全方位咨询。该热线会结合求助者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救助方案,或帮忙转接警察局以及当地其他救助组织。警方介入后,通常会建议受害者记录下受到家暴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受害过程;建议受害人争取立刻就医,并向医生说明情况,医生应该将受害者的伤情记录在案。同时,受害者可以对伤处拍照留证。
此外,《德国反家暴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将施暴者强制带离居所的规定,树立了“谁施暴谁离开”的原则。即,如果受害者与施暴者同住,即使房子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归于施暴者,受害者也可以要求施暴者离开,独自使用该居所。经过受害人申请,法院可以颁布人身保护令,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施暴人进入受害人居所,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居所特定范围内逗留,禁止在受害者经常逗留的场所出现,禁止与受害者联系(包括电话)以及禁止与受害者进行不必要见面。施暴者违反禁令可以受到行政处罚。施暴者被强制带离受害者居所并禁止其返回的规定能够给受害者一个喘息之机,令其可以在此期间进一步寻求有效的帮助。
在家暴防范体制中,德国非政府组织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家暴受害者干预中心”“家事婚事咨询处”、各个法律咨询中心、受害者帮助组织和受害者保护中心以及由宗教机构管理的心理咨询热线等。现今在德国针对家暴受害者的专业咨询点约有800多个。除提供咨询外,非政府组织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管理妇女避难所。在德国有大约400个妇女避难所。例如在德国科隆市就有由非政府组织“科隆妇女互助组织”自主管理运营的两家妇女避难所。在其网站上可以找到24小时联系电话,但出于保护受害者和安全的考虑,避难所地址是保密的。该避难所不分年龄种族、国籍为家暴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住宿,保护和帮助。通常情况下,妇女避难所接到受害者的求助电话后,志愿者会与其约定见面地点,双方见面后,再由志愿者将受害者带到避难所。到避难所后,若有空余床位,受害者可以随时入住。一般情况下,妇女避难所还预留有紧急床位,给那些从家暴现场出逃的受害者,避免其一时流落街头。之后,避难所再帮助受害者慢慢寻找合适的住所。受害者除可以在避难所临时居留之外,还可以从避难所员工那里获得其他帮助以尽早摆脱家暴困境,重回正常生活。对于有经济困难的妇女,避难所通常提供免费服务。
德国的这些做法,可以为我国预防家暴问题提供诸多借鉴。比如2016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因此,有的地方没有对被家暴妇女提供单独避难场所,一些受害者也不愿前往。有的避难所只接受本社区妇女或只接受妇联转介的妇女等,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紧急救助。建议立法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加大财政投入,改进避难所制度,为受害者提供住宿地点,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和组织建立专门针对家暴妇女的避难所。争取构建警察/妇联/社区—避难所—心理咨询机构/法援机构—再教育机构—劳务市场等多方力量参与的联动网络,帮助受害者早日摆脱家暴阴影,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