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
出国留学 2022-11-22 20:46www.worldometers.cn出国留学咨询
《基本法》的70年也是民主的70年,因此我特别荣幸,能在《基本法》订立70周年之际向你们发表讲话。
但是,今年我们庆祝的不仅仅是《基本法》。
我们不应忘记,100年前,确切地说,1919年8月14日,《魏玛宪法》生效。
早在《魏玛宪法》里就已列入自由和民主的原则; 《魏玛宪法》在当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开明的宪法之一。
《魏玛宪法》诞生于德国第一次实现民主制度之初 ——如众所周知,这一民主制度失败了;因为1919年的这部宪法无法阻止德国堕入纳粹残酷、蔑视人性的独裁统治。
与之相对,三十年后颁布的这部《基本法》,则完全是一个成功的故事:《基本法》的70年也是德国民主稳定运转、迄今从未受到严重威胁的70年。
相反,魏玛共和国从一开始就被称为是一个没有民主人士的民主国家。即便把它说成一个没有足够多民主人士的民主国家也许更合适,但上面这句话却道出了问题的关键:作为一部宪法,它必须进入人们的头脑并在一定程度上深入到人们的心里。
与在德国的这第一次民主尝试相比,《基本法》则在民众中获得了必要的接受度。这其中的原因无疑是德国现代历史上最令人感兴趣的问题之一。
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基本法》的成功要归功于参与其中的各位人士,4位“《基本法》之母”和61位“《基本法》之父”。
曾有人说,《基本法》的起草者都是些被关押在监狱和集中营的人。
他们说的不全对,但在我们的“宪法之母”、“宪法之父”中,有不少人受到过纳粹的迫害、折磨监禁或驱逐。
我们应该感到自豪,正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法》的内容:有谁能比那些被残暴剥夺权利的人更好衡量自由和人的尊严的重要性?
这些在非人暴政下的亲身的、直接的经历无疑对我们的宪法敢于做出就当时而言可谓惊世骇俗之举发挥了关键作用:正如记者Christian Bommarius美好表述的那样,《基本法》把国家从基座上推到;并且它没有让空出来的基座空着,而是把人代替国家抬上了基座。
在《基本法》的开头之处,我们便可找到那个成功的句子: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这个简短而几乎庄严的表达从根本上规定了国家的纲领、使命和功能,奠定了国家的基础。它是对人的明确承诺、对个体的承诺,对每个单一的人作为万物衡量标准的承诺。
它与纳粹“你什么也不是,你的人民才是一切” 的可怕纲领截然相反!
在纳粹的纲领里,单个的人一钱不值,只有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一部分他才有意义。除非对民族共同体有用,否则他的生命、他的自由、他的财产都毫无意义。个体面对国家的权利根本无从谈起:谁反对国家社会主义政权,就是反对人民,就要被从民族共同体中清除出去,就是人民的害虫从而被剥夺一切权利。
因此,个体根本无法抵御夺取了国家的纳粹的恣意妄为。
没有人能抗拒被羞辱、被绑架、被虐待或被杀害。
而新的德国宪法就是要彻底杜绝这种恐怖政权。
这从《基本法》第一条原计划使用的措词中就能特别清楚地看出。原来的措词是这样的:“国家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不是人为国家而存在。”
Carlo Schmid是制定《基本法》的关键人物之一,他认为这样的措词是“糟糕的” ——仅仅出于这个原因才有了比原来简明扼要很多、强调人的尊严的表述。
由此,《基本法》与《魏玛宪法》和其他民主国家的现行宪法有了本质的不同。
美国的宪法比《基本法》早150多年 ,它将公民的自由权利置于中心位置。
公民的自由权利给予个体抵御国家侵犯的可能性,但原则上并不要求国家积极捍卫公民的权利。
美国宪法是自由宪法的原型。
与之相对,《基本法》被称为尊严的宪法。
为了说明这些不同的评价,我想引用Donald Kommers的话。
Donald Kommers是美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曾是美国好几所大学的教授,被认为是美国研究德国宪法的专家。
下面是他的话:“《基本法》在科学家中不仅享有高度尊重,并且根据权威专家的看法,它已经超越了被作为参照模式的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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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宪法的核心价值、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
但人的尊严究竟意味着什么?
人的尊严,简而言之,就是承认每个人的自身价值。
联邦宪法法院经常使用所谓的“客体公式”来描述人的尊严,根据该公式,不能把人当作一个客体或国家行为的工具或手段,不能把人当作可以任意替代之物。
在联邦宪法法院关于航空安全法的裁决中,对人的尊严的这种理解尤为生动形象。
这是关于“9•11”事件以来一直萦绕在我们头脑中的一个问题:国家可以下令击落一架由恐怖分子却持的满载乘客的飞机,以防止飞机被当作武器,从而使无数人被杀吗?
这里讨论的场景真的很可怕:一架被绑架的飞机可能坠毁于一个坐满观众的体育场或者甚至是一座核电站。
联邦宪法法院在2006年初将一项允许击落被劫持客机的法规宣布为违宪。
这一裁决依据的正是刚才所说的人的尊严的思想。
当然也可以同意击落,这样就可以牺牲更少的人的生命来拯救更多的人免于死亡,但对人的生命进行这种互相抵消和结算不符合人的尊严;这样做,飞机上的人就不再被视为人,而只是武器的一部分,是物体,因此可以互换,他们的生命没有自己的价值,而只是一个算术变量。
人们可能会争论这一裁决的正确性 —— 也有些人对它进行了强烈批评。
在民主国家这丝毫不足为奇,而且这还是一个有活力的、多元化的社会的基本要素。
但这一裁决清楚表明了一点,那就是联邦宪法法院捍卫人的尊严的决心和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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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单一的裁决也非常重要,但我们还通过另一种途径来显着加强人的尊严的特殊重要性:
随着人的尊严被置于首位,《基本法》中接下来规定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被理解为是一个完全遵循价值决择的体系,这一体系与《基本法》中的人类形象相一致。
即《基本法》想要保护和促进的是自由、自主的人。
正因为如此,宪法保障私人生活的绝对核心领域。
私人生活的这一领域完全是国家的禁忌;例如国家不可以通过对公民的住宅进行窃听来获悉人们内心的想法。
人的尊严的重要性从社会福利国家原则的角度去看更为明了;因为它赋予国家为每个公民创造物质条件的义务,以保证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这意味着国家不仅不能对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收入进行征税,而且还必须为那些缺少足够收入和财产的人提供保障,使其可以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例如,以社会救济的形式或通过“哈茨4救济金”系统提供支持;并始终保证所提供的救济额度能使受助人获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参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可能。
联邦宪法法院从保护人的尊严和社会福利国家原则中引申出国家保障最低生存这一义务后,曾受到一些政客猛烈抨击 ,有一个政府成员甚至指责法院的决定会导致“罗马后期的颓废。”
而宪法法院则必须承受这样的批评,并且在一个民主社会里还要面对激烈的讨论 —— 舆论多元化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必须无条件尊重。
在激烈的讨论中保持沉着冷静也是有好处的,这一点在这里也不例外。
因为不到三年,政治硝烟散去,还是那位政治家展示了他的高尚品德,公开承认,他使用“罗马后期的颓废”这个词是非常错误的。
* * *
现在我们再回到《基本法》——我们已经看到,《基本法》的根本依据就是一个明确界定的人的形象,即享有尊严和自由的人。
因此,在基本权利里私人、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自由理念相互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自由的、合法构建的和社会福利型的国家模式。
对人和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这种认识直接导致了民主的国家形式,《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所有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在民主制度里,人民是最高权力者。
三权分立和法治国家的民主原则、良好运转的组织形式和清晰的国家政治结构是任何一种民主制度都不可缺少的基石——但光有这些还不能保证成功。
德国人现在与自己国家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有一个非常恰当的词语,即“宪政爱国主义”。
人们认同国家机构及其程序,特别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在理想情况下,他们把自己看作是具有主动性的公民,参与并决定政治事务。
* * *
但是,为了实现这种稳定的民主,国家必须认真对待自己对人民的承诺;
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纸上谈兵,根本无法落实;是否遵循价值决择由政治强权者随意决定,那么公民对空洞的承诺很快就会失去信心。
这方面,我们也从历史经验中得出了正确结论;因为虽然《魏玛宪法》也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但它们只被当作国家目标,即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表述。
所以,《魏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虽然当时形式上仍然存在,但并未能阻止纳粹建立恐怖政权。
《基本法》则截然不同:它在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之法律,约束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一切权力。
这还不够:基本权利现在还有了一个权力人,成了每个公民都可以向国家主张的主观权利。
然而,再好的权利,倘若不能实现,又有什么用呢?
因此,在第三步完成了这一法律发展:任何人都可以强制性要求其基本权利,因为他可以通过宪法申诉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对这第三步,“《基本法》之母”和“《基本法》之父”当时还心存犹豫;宪法申诉最初没有被列入宪法,而是——在经过反反复复的讨论之后——仅受法律规范。
而现在,宪法申诉也已被列入宪法相关之处。
这一变化发生的时间点很特别,即1968年《紧急状态法》的立法过程中。当时不少公民担心民主会被削弱、人权会受到侵犯。
在这个时候,将宪法申诉纳入《基本法》是为了增加民众对民主国家的信心而采取的一个措施;因为只要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人们就不用害怕会失去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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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申诉的重要性实在不可估量。
它不仅决定性地加固了公民面对国家的权利,而且还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只有少数国家赋予宪法申诉这般重要性和这般权能。
正是联邦宪法法院凭借其做出的各种决定创造出了一部活在许多人德国人心中、有活力且与时俱进的宪法。
公民们体验到的宪法不是“死的东西”,而是一部每日用到、每日受到审视、每日都在执行的、有效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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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部宪法颁布70年之后来评价它是否适宜并且是否适合未来,是公平的。
至于《基本法》,它在颁布之时就是对一个在经济、道德等各个方面被严重摧毁的国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做出的了不起的回答,从那时起它还证明了,它拥有应对未来各种挑战的一切潜力。
成功的宪法拥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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