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正是德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素

出国留学 2021-10-17 19:24www.worldometers.cn出国留学咨询

闻名遐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被誉为上世纪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而且也成为本世纪2008年经济危机后德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坚实平台。可以说,闻名遐迩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被誉为上世纪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而且也成为本世纪2008年经济危机后德国经济稳步增长的坚实平台。可以说,作为世界装备制造第一强国的德国,其“双元制”职业教育功不可没。“实体经济+职业教育”,正是德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素。

德国政府认为,“德国经济强势的根本原因,在于有一个统一的和卓越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青年人和企业通过一个系统化的职业教育,能确保质量、灵活性和创新力。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条例》的规范下,全国统一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质量、要求和考试标准,确保了从业者高水平的职业资格,使得德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也就保障了德国经济的成功。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二年,我们就把为中国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作为与德国开展国际职业教育合作的重点。35年来,尽管中德两国通过在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已取得了许多丰硕成果。但是,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思想内涵、主要特征、运行机制、发展趋势及国际评价,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最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此,笔者通过大量德文一手资料的研读,企图将为德国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真实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一、何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范,工学结合的样板

所谓“双元制”(Dual System),指的是一种私人办的企业作为“一元”,与国家办的学校作为另“一元”,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起源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企业承担约2/3,国家承担约1/3。2012年,根据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联邦统计局和德国联邦劳动署的统计,德国第二阶段(即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总的毕业生中,约65%的年轻人选择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REQ-Rechnerische Einmuedungsquote)。②若按照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新生计算,则2011年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比例为56.9%(AAQ-Ausbildungsanfaenger Quote)③。这种由国家法律约束的正规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学习年限依据职业的不同分为2年、3年或3.5年三种。受教育者在与具有从事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每周3-4天在企业学习,1-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在整个学习期间,由企业给予其生活津贴(注意:不是报酬,“报酬”是对工作付出的补偿,是要上税的,而“津贴”是对非正式劳动力的生活补贴,是不上税的)。

企业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学习地点,必须按照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与接收“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青年人签订公法范畴的《职业教育合同》,并根据《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资格标准及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基于工作(工作岗位、工作过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由于技术和劳动组织的最新发展被引入企业工作过程,学习就不仅与企业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而且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适时结合。

学校(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要学习地点,必须遵循各州《教育法》和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各项框架教育协议④,按照与《职业教育条例》配套的《职业教育框架教育计划》,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传授与职业实践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社会、法律、外语、体育等),以使学生获得完整的职业行动能力,实现对企业学习必要的系统性补充。

在德国,所有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只有经行业协会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资质标准审查认定后的企业,才能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这样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因其已由营利导向的企业,转换为承担社会责任、培养职业人才的企业了,从而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意味着,教育机构也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作为一种正式的教育机构,企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发挥着主体作用。目前,德国只有20%~25%的企业具有从事“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⑤

这些“教育”企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招收“学生”。经过对个性心理与倾向进行职业适配度测试后被企业接受的青年人,都要与该企业签订有效期与学习年限一致的《职业教育合同》,其内容包括学习专业、学习年限、起止时间、学习内容、试用期、生活津贴(涵盖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等。此外,这些“教育”企业还必须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确保学生在职业学校里的学习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该合同不是招工合同而是教育合同。学生学习结束通过行业协会的考试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合同即终止,此时学生可自由选择其最终就业的机构而不受该企业的约束。学生即使不选择在与其签订教育合同的企业就业,也无须归还该企业在学习期间为学生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当其他企业雇佣该企业培养的学生时,也无须向该企业支付相关培养费用。

综上所述,从法律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职业学校在各自必须遵循的法律的基础上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从经费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国家各自分担职业教育经费并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而从教学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在企业里基于职业实践的学习,与在职业学校里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知识及普通文化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

二、什么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双元合作,企业主体,教育调节,育人为本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制度。从经济性考虑,企业必须营利;而从教育性考虑,学校必须育人。如何在满足企业功利性的需求与满足学校公益性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出的答案,或者说所确定的准则是:通过教育调节,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现教育的人本性目标。

在国家管理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遵循三个原则⑥:

一是“双元性”原则。所谓“双元”,指的不只是在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在内涵上的“双元”;不仅强调在办学与教学等微观层面上的企业与职业学校的结合、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工作与学习的结合,而且强调在管理与运作等宏观层面上的经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结合、私人积极性与国家积极性的结合、劳动市场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的结合。

二是“协调性”原则。所谓“协调”,指的是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不仅涉及企业的雇主和雇员的利益诉求,而且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利益指向,强调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企业主、工人、地方(州政府)和国家(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问题上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后,相关决议才能执行。例如,由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每年合作编制的《职业教育年度报告》,都要征求设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且由上述四方代表组成的“主管委员会”的意见与表态后,再由德国联邦政府发布。

三是“差异性”原则。所谓“差异”,指的是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在经过职业适配度的测评后,不仅要对“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对那些学习能力较差的弱者、残疾人以及移民和女性等,视其为社会不利群体而应视为“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向其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而且还要对于那些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年轻人(应视其为技能的“天才”、“精英”),通过实施“职业英才计划”⑦以及优秀毕业生嘉奖等项目,出台多种激励措施并培养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在教育教学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则遵循职业性原则。所谓“职业性原则”,指的是:任何职业劳动和职业教育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职业劳动不仅规范了职业劳动的维度(地点、范畴、资格、地位等),而且也规范了职业教育的标准(专业、课程、教学、考试等)。职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教育思想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设置以职业需求为依据,课程开发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教学实施以行动导向为原则,考试考核以职业资格为准绳。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组成德国联邦的16个州享有文化包括教育的主权。所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职业学校,由各州教育或文化部管辖,因此涉及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立法权在各州;而“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则由教育部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权限予以指导,因而涉及企业职业教育的立法权在联邦。基于此,尽管“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体是企业,但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目标是对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开发,即“个体在职业、社会和个人情境中能正确地思考并能在行动中承担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行动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⑧,其本质是一种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双元”特征可归纳为一张对照表。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如何运行的:教育部门主导、经济部门和劳动部门协同⑨,地方和行会实施,科研机构支撑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地位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81⑩年德国又颁布了该法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明文确定了涉及职业教育规划、统计和研究内容的条款以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职业教育领域里的法律地位。2005年4月,为适应21世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职业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德国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修订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2007年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11)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德国政府以“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形式颁布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德国将职业教育的“专业”称为“教育职业”,其意指能覆盖多种社会职业而用于职业教育的职业)。德国国家承认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由德国联邦主管专业部门,在和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以无需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规形式颁布,并制定与该专业相对应、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职业教育实施的基础。2013年7月31日最新颁布的德国“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为331(14)个,覆盖大约2.5万个社会职业。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职能机构如下:

(一)联邦政府层面

涉及德国职业教育的政府机构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15)和联邦劳动与社会部(BMAS)(16)以及一个重要的联邦一级的开展职业教育发展与规划研究并负责实施执行的职能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17)(就其职能的层次和功能来说,实际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署”)。其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为最高主管部门,经济与技术部、劳动与社会部为相应责任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为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其中,各专业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需要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有会签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后才能颁布。

1.行政主管和决策部门

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政府处理职业教育基本问题和跨部门问题的最高主管机构,发挥着职业教育总体协调和政策主导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企业职业教育促进法(BAFoeG)(18)的执行;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编制(19);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监督与经费投入;职业教育研究与改革项目的实施。(20)

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是德国政府颁布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职业教育条例》的主要主管机构。2013年3月德国颁布的国家承认的344(21)专业中(如前所述,到2013年7月又修订整合为331个),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颁布的专业及《职业教育条例》达330个,占总数的95%以上。其他的专业目录则由相应的专业部门颁布,如联邦营养、农业与消费保护部颁布了涉农14个专业及相应《职业教育条例》。

联邦劳动与社会部:是德国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主管机构,所涉及的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为: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包括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教育中介服务等各种措施,以确保德国高质量的职业技能人才在国际竞争中使德国处于有利地位。

2.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

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根据1969年8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于1970年建立的。其最初的德文名称为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sforschung(22),简称BBF,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因其中的“研究”(Forschung)一词强调:这是一个从事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鉴于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其职能大大扩充。1976年9月,德国政府删除了仅具备科学研究职能的德文限定词——“研究”一词,将原“联邦研究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BBF)”更名为新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简称BIBB),使其除仍具有对宏观决策进行科学研究的职能之外,还增加了关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调查的任务,遂开始承担部分管理职能。1981年12月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专门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和机构设置给予了法律的解释和规定,赋予其更多关于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咨询、改革发展协调、教育标准制定的职能。2005年4月,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再次予以认定。作为一个联邦政府直属的具有公法法人资格的机构,研究所接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监督,办公所在地为波恩。

(1)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任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政府教育政策范围内执行其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按照经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批准的年度科研计划开展研究;联邦政府经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23),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承担其他研究任务。其主要任务范畴包括:

第一,参加职业教育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起草工作;开展职业教育的统计工作(协助联邦统计局);实施职业教育典型实验及科学伴随研究(24);参与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承担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其他联邦委托的管理任务。

第二,实施促进跨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的国家措施,支持这些机构的规划、组建和继续发展;

第三,制定并颁布(25)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教育职业)目录:

第四,承担远程教育保护法确定的任务,并通过发展计划,完成改善与扩展远程职业教育的任务。

总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作为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职能中心,其研究、发展与咨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职业教育未来的任务,促进职业教育的创新,制定新的实践导向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国家解决方案。

(2)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人事。主管委员会:这是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重要的职能部门,由联邦层面的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聘任的雇主代表、联邦层面的工会聘任的雇员代表、联邦参议院聘任的州代表各8名以及联邦政府聘任的联邦代表5名组成。各方具有8张表决票(26)。其任务是:就所长职能以外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事务做出决议;就职业教育的原则性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并可就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就年度研究计划做出决议;在考虑相应的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起草的职业教育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等。它是德国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定咨询机构,有关职业教育的决定必须在雇主、雇员、联邦、州四方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才能实施,其功能相当于一个“职业教育议会”。

所长: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代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理涉及法律及非法律关系的事务,管理研究所并领导其开展工作。所长的常务代表(可称为“副所长”)由总统根据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与所长协商一致后的建议任命。所长及所长常务代表为公务员,其最高主管部门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

人员:研究所工作由公务员和以职员、工人身份聘用的雇员完成,研究所为德国《公务员权利框架法》意义上的雇主。研究所公务员为间接联邦公务员。研究所职员和工人适用现行“联邦雇员劳资合同”和其他相应规定。重要的人事问题处理须事先取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同意。

(3)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经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组建及管理经费由联邦拨款提供;联邦拨款数额按预算法规定办理;承担其他专业部门委托的任务,其经费支出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州政府层面

在各州政府设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州级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及企业主协会共同聘任雇主代表、州级工会和以社会福利及职业政策为宗旨的雇员独立协会聘任的雇员代表以及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以相等人数组成。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中一半须为学校教育问题专家。其任务是:就本州职业教育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并在其任务范围内致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同时,为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各州委员会要致力于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的合作,并努力在学校教育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中顾及职业教育。

根据德国宪法规定,文化或教育主权在各州,所以主管职业学校的是各州文化部。由其部长组成的“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27)的任务是: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各项教育框架协定,按照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条例》,制定与之匹配的职业学校使用的《职业教育框架教学计划》。

(三)行业协会层面

作为经济界自我管理的社会机构——行业协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承担着公法范畴赋予的任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教育咨询、监督企业职业教育运行、确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职业教育资格、保存并登记《职业教育合同》、组建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构成的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实施职业教育考试。

(四)研究机构层面

强大的职业教育科研支撑,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可持续和创新发展的坚实基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宗旨在于确定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创新的核心诉求,提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的具体行动方案。为此,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核心范畴是:观察国内、欧洲和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调研职业教育对培养目标和内容的需求;确定应对经济、社会和技术要求的职业教育发展趋势。

1.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机构

(1)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见前述内容)。

(2)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Arbeitsmarkt-und Berufsforschung-IAB):建立于1967年4月,位于纽伦堡,为德国劳动署(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BA)下设部门;1969年至1998年,《联邦劳动促进法》赋予其开展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的法定任务。经过40多年创造性工作,取得极其丰富的研究成果。现为德国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BA)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劳动市场与职业领域里不同层次的能力需求,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开展劳动就业途径和劳动者就业保障绩效的研究。

(3)大学研究所:德国开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从事职业教育学以及经济教育学、企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

(4)地方研究所:16个州立教育研究所设立的职业教育研究室或研究所。

(5)其他研究机构:专业研究机构有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德国青年研究所、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教育研究所、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等;相关研究机构有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德国经济研究所、德国企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与职业开发协会、德国社会机遇研究所等。

2.德国职业教育研究共同体

德国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机构,在大学内约有350个,大学外约有150个。1991年6月7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与经济教育学委员会和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联合发起成立由各类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组成的“职业教育研究网共同体”(AGBFN),致力于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数据库和职业教育文献库,发布职业教育研究报告,举办职业教育研究论坛。至2003年,参加该共同体的研究机构有100多个。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坚持中职为主,稳步发展高职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第二阶段II级,相当于我国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制度,属于中等职业范畴,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

近年来,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所谓第二阶段后,即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十分关注。2012年和2013年分别对瑞士、德国进行了调查并已完成专题研究报告。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二阶段教育机构即高中,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教育的高中,一类是职业教育的高中。对于前者,学生在高中阶段没有接受过职业教育;而对于后者,学生在高中阶段则已接受职业教育。所以,普通教育高中后进行的职业教育并非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而职业教育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则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后者被理解为“高等职业教育”。

目前,德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双元”教育思想和教学原则,被强调实践的德国工程教育所吸纳,因此,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领域里,有两种院校采用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工程人才的“双元制”模式,其一为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应用科学大学”(英文为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ses,德文为Fach hochschule,简称为FH,直译为“专业大学”),部分专业采取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实施教学的“双元”教程(德文Studiengang)模式(28);其二为也是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职业学院”(德文为Berufsakademie,简称为BA),巴登—符腾堡州统称为“双元大学”(Duale hochschule),则完全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学习三个月一轮换的“双元”教学形式。

然而,这两种高等学校并不是职业教育体系内的学校,其培养目标均为“工程师”,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国际教育分类,属于普通高等教育(A类)而不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B类)(29),不是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这是因为:第一,其生源一般只招收普通高中或专科高中的毕业生而非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即不属于中等职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第二,其教学采取学生接受工程教育的同时,还接受按照“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规范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容(即与中等职业教育内容相同的初始职业教育:Erstausbildung)。(30) 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应用科学大学以及职业学院(双元大学),属于普通高等教育(5A)而非高等职业教育(5B)。

伴随欧盟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博洛尼亚进程的要求。欧洲实施“职业教育区域”战略规划,建立了8级《欧洲资格框架》(EQF)。“欧洲资格框架”中的5级资格等同于“欧洲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短期高等教育”(专科),6级等同于“学士”,7级等同于“硕士”,8级等同于“博士”。其中,6级“学士”,为职业本科或技能本科。目前“欧洲资格框架(EQF)”已成为欧盟各国间实施教育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评估、比较及相互认定的重要依据。

基于此,一方面,德国非常关注和学习同为德语文化圈的瑞士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于2012年11月5-6日,组织召开了“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论坛,深入开展了对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研究;另一方面,德国又根据欧盟的要求,以《欧洲资格框架》(EQF)为依据,于2012年颁布了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DQR)。“框架”明确规定,所有2年制的职业教育(职前)证书对应于《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第3级,所有3年和3.5年的职业教育证书对应于第4级,而技师、专业经济师(Fachwirte)和技术员则对应于第6级,即学士(Bachlor)层级。(31)

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的建立,不仅可使“双元制”职业教育融入欧洲教育体系,而且使得“双元制”职业教育由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发展至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有了一个更加透明的参照系。

五、世界对“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评价是什么:就业的最佳准备,经济的坚固基石

德国政府认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基于企业工作过程的学习,有利于职业资格紧跟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而基于国家统一标准的学习,则有利于个性需求实现就业创业的生涯发展。可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素质的德国专业技术工人,是高质量“德国制造”的保障。“双元制”职业教育,不仅是德国经济发展的基石,而且也是德国教育体系的“旗舰”,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减少青年失业率的希望。

对企业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有以下优点:确保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降低职业入门时间和成本、提高未来从业者的工作兴趣与对企业的信任度并具备企业需要的职业资格、对企业的生产也有一定的贡献。对学生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则有下述长处:良好的就业机会、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贴近职业实践的学习、足够的生活津贴。

所以,尽管德国25~64岁人口中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26%(2009年),低于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30%的平均水平。但德国15~24岁青年失业率仅为7.5%(32),而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16.7%,其中美国为16%,希腊和西班牙高达60%。德国25~34岁成年人失业率只有6.6%,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7.5%。而国家总失业率(15~64岁),德国只有7.2%(2010年),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8.5%。

因此,世界各国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视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样板。与德国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国家遍及全球。当前,欧盟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欧洲各国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3年7月5日在德国莱比锡“世界技能大赛”期间发布了关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及其后续教育的报告。这份题为“超越学校的技能”(33)(Skill beyond School)的评估报告指出:与其他工业国家相比,德国青年人的低失业率,要归功于先进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职业生涯最佳准备的教育,它使青年人获得了与劳动市场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及相应的工作,不仅实现了从学校到就业的“无摩擦”的平稳过渡,而且为实施职业继续教育,尤其是高中后职业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在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基础上的德国专业学校,是德国高中后培养技师、专业经济师和技术员的职业教育,其毕业生失业率在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也是最低的。从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来看,鉴于德国专业学校是对中等职业教育(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毕业生,而非普通高中教育毕业生实施的高层次或高级的职业教育,是属于高等教育层次B范畴的教育,即5B教育,也就是高等职业教育。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德国除了应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提供更多地进入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机会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关注专业学校的发展。作为世界装备制造第一强国的德国,其“双元制”职业教育功不可没。“实体经济+职业教育”,正是德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素。

德国政府认为,“德国经济强势的根本原因,在于有一个统一的和卓越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青年人和企业通过一个系统化的职业教育,能确保质量、灵活性和创新力。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条例》的规范下,全国统一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质量、要求和考试标准,确保了从业者高水平的职业资格,使得德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也就保障了德国经济的成功。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二年,我们就把为中国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作为与德国开展国际职业教育合作的重点。35年来,尽管中德两国通过在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已取得了许多丰硕成果。但是,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思想内涵、主要特征、运行机制、发展趋势及国际评价,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

最近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此,笔者通过大量德文一手资料的研读,企图将为德国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真实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一、何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范,工学结合的样板

所谓“双元制”(Dual System),指的是一种私人办的企业作为“一元”,与国家办的学校作为另“一元”,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起源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企业承担约2/3,国家承担约1/3。2012年,根据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联邦统计局和德国联邦劳动署的统计,德国第二阶段(即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总的毕业生中,约65%的年轻人选择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REQ-Rechnerische Einmuedungsquote)。②若按照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新生计算,则2011年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比例为56.9%(AAQ-Ausbildungsanfaenger Quote)③。这种由国家法律约束的正规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学习年限依据职业的不同分为2年、3年或3.5年三种。受教育者在与具有从事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每周3-4天在企业学习,1-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在整个学习期间,由企业给予其生活津贴(注意:不是报酬,“报酬”是对工作付出的补偿,是要上税的,而“津贴”是对非正式劳动力的生活补贴,是不上税的)。

企业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学习地点,必须按照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与接收“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青年人签订公法范畴的《职业教育合同》,并根据《职业教育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资格标准及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基于工作(工作岗位、工作过程)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由于技术和劳动组织的最新发展被引入企业工作过程,学习就不仅与企业职业实践紧密结合,而且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适时结合。

学校(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重要学习地点,必须遵循各州《教育法》和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各项框架教育协议④,按照与《职业教育条例》配套的《职业教育框架教育计划》,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传授与职业实践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社会、法律、外语、体育等),以使学生获得完整的职业行动能力,实现对企业学习必要的系统性补充。

在德国,所有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培训,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只有经行业协会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资质标准审查认定后的企业,才能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这样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因其已由营利导向的企业,转换为承担社会责任、培养职业人才的企业了,从而具有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这意味着,教育机构也由学校扩展至企业。作为一种正式的教育机构,企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发挥着主体作用。目前,德国只有20%~25%的企业具有从事“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资格。⑤

这些“教育”企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招收“学生”。经过对个性心理与倾向进行职业适配度测试后被企业接受的青年人,都要与该企业签订有效期与学习年限一致的《职业教育合同》,其内容包括学习专业、学习年限、起止时间、学习内容、试用期、生活津贴(涵盖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等。此外,这些“教育”企业还必须按照《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确保学生在职业学校里的学习时间。需要指出的是:该合同不是招工合同而是教育合同。学生学习结束通过行业协会的考试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合同即终止,此时学生可自由选择其最终就业的机构而不受该企业的约束。学生即使不选择在与其签订教育合同的企业就业,也无须归还该企业在学习期间为学生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当其他企业雇佣该企业培养的学生时,也无须向该企业支付相关培养费用。

综上所述,从法律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职业学校在各自必须遵循的法律的基础上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从经费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企业与国家各自分担职业教育经费并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而从教学维度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将在企业里基于职业实践的学习,与在职业学校里基于工作过程的专业知识及普通文化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

二、什么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双元合作,企业主体,教育调节,育人为本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制度。从经济性考虑,企业必须营利;而从教育性考虑,学校必须育人。如何在满足企业功利性的需求与满足学校公益性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出的答案,或者说所确定的准则是:通过教育调节,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现教育的人本性目标。

在国家管理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遵循三个原则⑥:

一是“双元性”原则。所谓“双元”,指的不只是在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在内涵上的“双元”;不仅强调在办学与教学等微观层面上的企业与职业学校的结合、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工作与学习的结合,而且强调在管理与运作等宏观层面上的经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结合、私人积极性与国家积极性的结合、劳动市场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的结合。

二是“协调性”原则。所谓“协调”,指的是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不仅涉及企业的雇主和雇员的利益诉求,而且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利益指向,强调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企业主、工人、地方(州政府)和国家(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问题上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后,相关决议才能执行。例如,由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每年合作编制的《职业教育年度报告》,都要征求设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且由上述四方代表组成的“主管委员会”的意见与表态后,再由德国联邦政府发布。

三是“差异性”原则。所谓“差异”,指的是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在经过职业适配度的测评后,不仅要对“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对那些学习能力较差的弱者、残疾人以及移民和女性等,视其为社会不利群体而应视为“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向其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而且还要对于那些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年轻人(应视其为技能的“天才”、“精英”),通过实施“职业英才计划”⑦以及优秀毕业生嘉奖等项目,出台多种激励措施并培养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在教育教学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则遵循职业性原则。所谓“职业性原则”,指的是:任何职业劳动和职业教育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职业劳动不仅规范了职业劳动的维度(地点、范畴、资格、地位等),而且也规范了职业教育的标准(专业、课程、教学、考试等)。职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教育思想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设置以职业需求为依据,课程开发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教学实施以行动导向为原则,考试考核以职业资格为准绳。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组成德国联邦的16个州享有文化包括教育的主权。所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职业学校,由各州教育或文化部管辖,因此涉及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立法权在各州;而“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则由教育部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权限予以指导,因而涉及企业职业教育的立法权在联邦。基于此,尽管“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体是企业,但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目标是对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开发,即“个体在职业、社会和个人情境中能正确地思考并能在行动中承担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行动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⑧,其本质是一种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的职业教育制度。其“双元”特征可归纳为一张对照表。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如何运行的:教育部门主导、经济部门和劳动部门协同⑨,地方和行会实施,科研机构支撑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地位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81⑩年德国又颁布了该法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明文确定了涉及职业教育规划、统计和研究内容的条款以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职业教育领域里的法律地位。2005年4月,为适应21世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职业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德国将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并修订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2007年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11)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德国政府以“国家承认的教育职业”形式颁布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德国将职业教育的“专业”称为“教育职业”,其意指能覆盖多种社会职业而用于职业教育的职业)。德国国家承认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由德国联邦主管专业部门,在和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以无需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规形式颁布,并制定与该专业相对应、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条例》,作为职业教育实施的基础。2013年7月31日最新颁布的德国“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为331(14)个,覆盖大约2.5万个社会职业。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职能机构如下:

(一)联邦政府层面

涉及德国职业教育的政府机构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15)和联邦劳动与社会部(BMAS)(16)以及一个重要的联邦一级的开展职业教育发展与规划研究并负责实施执行的职能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17)(就其职能的层次和功能来说,实际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署”)。其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为最高主管部门,经济与技术部、劳动与社会部为相应责任部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为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其中,各专业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需要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有会签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后才能颁布。

1.行政主管和决策部门

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是德国政府处理职业教育基本问题和跨部门问题的最高主管机构,发挥着职业教育总体协调和政策主导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执行;企业职业教育促进法(BAFoeG)(18)的执行;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编制(19);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监督与经费投入;职业教育研究与改革项目的实施。(20)

联邦经济与技术部:是德国政府颁布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及《职业教育条例》的主要主管机构。2013年3月德国颁布的国家承认的344(21)专业中(如前所述,到2013年7月又修订整合为331个),由联邦经济与技术部颁布的专业及《职业教育条例》达330个,占总数的95%以上。其他的专业目录则由相应的专业部门颁布,如联邦营养、农业与消费保护部颁布了涉农14个专业及相应《职业教育条例》。

联邦劳动与社会部:是德国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主管机构,所涉及的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为: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包括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教育中介服务等各种措施,以确保德国高质量的职业技能人才在国际竞争中使德国处于有利地位。

2.政策执行、标准制定和决策研究机构

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根据1969年8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于1970年建立的。其最初的德文名称为Bundesinstitut fuer Berufsbildungsforschung(22),简称BBF,可译为“联邦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因其中的“研究”(Forschung)一词强调:这是一个从事科学“研究”性质的机构。鉴于经济、社会和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其职能大大扩充。1976年9月,德国政府删除了仅具备科学研究职能的德文限定词——“研究”一词,将原“联邦研究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BBF)”更名为新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Bundesinstitut für Berufsbildung,简称BIBB),使其除仍具有对宏观决策进行科学研究的职能之外,还增加了关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调查的任务,遂开始承担部分管理职能。1981年12月颁布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专门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主要任务和机构设置给予了法律的解释和规定,赋予其更多关于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咨询、改革发展协调、教育标准制定的职能。2005年4月,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研究所的法律地位再次予以认定。作为一个联邦政府直属的具有公法法人资格的机构,研究所接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监督,办公所在地为波恩。

(1)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任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联邦政府教育政策范围内执行其任务,通过科学研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按照经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批准的年度科研计划开展研究;联邦政府经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协商后(23),委托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承担其他研究任务。其主要任务范畴包括:

第一,参加职业教育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参与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起草工作;开展职业教育的统计工作(协助联邦统计局);实施职业教育典型实验及科学伴随研究(24);参与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承担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其他联邦委托的管理任务。

第二,实施促进跨企业职业教育机构的国家措施,支持这些机构的规划、组建和继续发展;

第三,制定并颁布(25)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专业(教育职业)目录:

第四,承担远程教育保护法确定的任务,并通过发展计划,完成改善与扩展远程职业教育的任务。

总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作为德国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职能中心,其研究、发展与咨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职业教育未来的任务,促进职业教育的创新,制定新的实践导向的职业教育和职业继续教育的国家解决方案。

(2)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人事。主管委员会:这是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重要的职能部门,由联邦层面的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聘任的雇主代表、联邦层面的工会聘任的雇员代表、联邦参议院聘任的州代表各8名以及联邦政府聘任的联邦代表5名组成。各方具有8张表决票(26)。其任务是:就所长职能以外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事务做出决议;就职业教育的原则性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并可就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就年度研究计划做出决议;在考虑相应的职业学校“框架教学计划”草案的基础上,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起草的职业教育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等。它是德国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定咨询机构,有关职业教育的决定必须在雇主、雇员、联邦、州四方取得一致性意见后才能实施,其功能相当于一个“职业教育议会”。

所长: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代表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理涉及法律及非法律关系的事务,管理研究所并领导其开展工作。所长的常务代表(可称为“副所长”)由总统根据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与所长协商一致后的建议任命。所长及所长常务代表为公务员,其最高主管部门为联邦教育与研究部。

人员:研究所工作由公务员和以职员、工人身份聘用的雇员完成,研究所为德国《公务员权利框架法》意义上的雇主。研究所公务员为间接联邦公务员。研究所职员和工人适用现行“联邦雇员劳资合同”和其他相应规定。重要的人事问题处理须事先取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同意。

(3)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经费。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的组建及管理经费由联邦拨款提供;联邦拨款数额按预算法规定办理;承担其他专业部门委托的任务,其经费支出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州政府层面

在各州政府设立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由州级行业协会、雇主协会及企业主协会共同聘任雇主代表、州级工会和以社会福利及职业政策为宗旨的雇员独立协会聘任的雇员代表以及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以相等人数组成。州级最高部门的代表中一半须为学校教育问题专家。其任务是:就本州职业教育问题向州政府提供咨询,并在其任务范围内致力于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同时,为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各州委员会要致力于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职业教育的合作,并努力在学校教育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中顾及职业教育。

根据德国宪法规定,文化或教育主权在各州,所以主管职业学校的是各州文化部。由其部长组成的“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27)的任务是:根据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各项教育框架协定,按照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条例》,制定与之匹配的职业学校使用的《职业教育框架教学计划》。

(三)行业协会层面

作为经济界自我管理的社会机构——行业协会,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承担着公法范畴赋予的任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教育咨询、监督企业职业教育运行、确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职业教育资格、保存并登记《职业教育合同》、组建由雇主、雇员和职业学校教师构成的职业教育考试委员会、实施职业教育考试。

(四)研究机构层面

强大的职业教育科研支撑,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可持续和创新发展的坚实基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宗旨在于确定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创新的核心诉求,提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的具体行动方案。为此,德国职业教育研究的核心范畴是:观察国内、欧洲和国际职业教育的发展;调研职业教育对培养目标和内容的需求;确定应对经济、社会和技术要求的职业教育发展趋势。

1.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机构

(1)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见前述内容)。

(2)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Arbeitsmarkt-und Berufsforschung-IAB):建立于1967年4月,位于纽伦堡,为德国劳动署(Bundesanstalt für Arbeit-BA)下设部门;1969年至1998年,《联邦劳动促进法》赋予其开展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的法定任务。经过40多年创造性工作,取得极其丰富的研究成果。现为德国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BA)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劳动市场与职业领域里不同层次的能力需求,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开展劳动就业途径和劳动者就业保障绩效的研究。

(3)大学研究所:德国开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从事职业教育学以及经济教育学、企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

(4)地方研究所:16个州立教育研究所设立的职业教育研究室或研究所。

(5)其他研究机构:专业研究机构有德国国际教育研究所、德国青年研究所、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教育研究所、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等;相关研究机构有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德国经济研究所、德国企业教育研究所、德国职业教育研究与职业开发协会、德国社会机遇研究所等。

2.德国职业教育研究共同体

德国从事职业教育研究的机构,在大学内约有350个,大学外约有150个。1991年6月7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德国教育协会职业教育与经济教育学委员会和德国劳动市场与职业研究所联合发起成立由各类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组成的“职业教育研究网共同体”(AGBFN),致力于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数据库和职业教育文献库,发布职业教育研究报告,举办职业教育研究论坛。至2003年,参加该共同体的研究机构有100多个。

四、“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坚持中职为主,稳步发展高职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第二阶段II级,相当于我国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制度,属于中等职业范畴,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

近年来,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对所谓第二阶段后,即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十分关注。2012年和2013年分别对瑞士、德国进行了调查并已完成专题研究报告。必须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二阶段教育机构即高中,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教育的高中,一类是职业教育的高中。对于前者,学生在高中阶段没有接受过职业教育;而对于后者,学生在高中阶段则已接受职业教育。所以,普通教育高中后进行的职业教育并非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而职业教育高中后的职业教育则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延续、升级。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后者被理解为“高等职业教育”。

目前,德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但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双元”教育思想和教学原则,被强调实践的德国工程教育所吸纳,因此,在德国高等工程教育领域里,有两种院校采用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培养工程人才的“双元制”模式,其一为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应用科学大学”(英文为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ses,德文为Fach hochschule,简称为FH,直译为“专业大学”),部分专业采取了企业与学校联合实施教学的“双元”教程(德文Studiengang)模式(28);其二为也是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的“职业学院”(德文为Berufsakademie,简称为BA),巴登—符腾堡州统称为“双元大学”(Duale hochschule),则完全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学习三个月一轮换的“双元”教学形式。

然而,这两种高等学校并不是职业教育体系内的学校,其培养目标均为“工程师”,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国际教育分类,属于普通高等教育(A类)而不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B类)(29),不是中国意义上的高等职业教育。这是因为:第一,其生源一般只招收普通高中或专科高中的毕业生而非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即不属于中等职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第二,其教学采取学生接受工程教育的同时,还接受按照“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规范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内容(即与中等职业教育内容相同的初始职业教育:Erstausbildung)。(30) 因此,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应用科学大学以及职业学院(双元大学),属于普通高等教育(5A)而非高等职业教育(5B)。

伴随欧盟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博洛尼亚进程的要求。欧洲实施“职业教育区域”战略规划,建立了8级《欧洲资格框架》(EQF)。“欧洲资格框架”中的5级资格等同于“欧洲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短期高等教育”(专科),6级等同于“学士”,7级等同于“硕士”,8级等同于“博士”。其中,6级“学士”,为职业本科或技能本科。目前“欧洲资格框架(EQF)”已成为欧盟各国间实施教育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评估、比较及相互认定的重要依据。

基于此,一方面,德国非常关注和学习同为德语文化圈的瑞士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于2012年11月5-6日,组织召开了“高等职业教育”国际论坛,深入开展了对高等职业教育内涵的研究;另一方面,德国又根据欧盟的要求,以《欧洲资格框架》(EQF)为依据,于2012年颁布了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DQR)。“框架”明确规定,所有2年制的职业教育(职前)证书对应于《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第3级,所有3年和3.5年的职业教育证书对应于第4级,而技师、专业经济师(Fachwirte)和技术员则对应于第6级,即学士(Bachlor)层级。(31)

8级《德国国家资格框架》的建立,不仅可使“双元制”职业教育融入欧洲教育体系,而且使得“双元制”职业教育由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发展至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有了一个更加透明的参照系。

五、世界对“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评价是什么:就业的最佳准备,经济的坚固基石

德国政府认为“双元制”职业教育基于企业工作过程的学习,有利于职业资格紧跟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而基于国家统一标准的学习,则有利于个性需求实现就业创业的生涯发展。可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素质的德国专业技术工人,是高质量“德国制造”的保障。“双元制”职业教育,不仅是德国经济发展的基石,而且也是德国教育体系的“旗舰”,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减少青年失业率的希望。

对企业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有以下优点:确保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降低职业入门时间和成本、提高未来从业者的工作兴趣与对企业的信任度并具备企业需要的职业资格、对企业的生产也有一定的贡献。对学生来说,“双元制”职业教育则有下述长处:良好的就业机会、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贴近职业实践的学习、足够的生活津贴。

所以,尽管德国25~64岁人口中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只有26%(2009年),低于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30%的平均水平。但德国15~24岁青年失业率仅为7.5%(32),而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16.7%,其中美国为16%,希腊和西班牙高达60%。德国25~34岁成年人失业率只有6.6%,世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失业率为7.5%。而国家总失业率(15~64岁),德国只有7.2%(2010年),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为8.5%。

因此,世界各国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视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样板。与德国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国家遍及全球。当前,欧盟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欧洲各国引入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3年7月5日在德国莱比锡“世界技能大赛”期间发布了关于德国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及其后续教育的报告。这份题为“超越学校的技能”(33)(Skill beyond School)的评估报告指出:与其他工业国家相比,德国青年人的低失业率,要归功于先进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是职业生涯最佳准备的教育,它使青年人获得了与劳动市场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及相应的工作,不仅实现了从学校到就业的“无摩擦”的平稳过渡,而且为实施职业继续教育,尤其是高中后职业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在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基础上的德国专业学校,是德国高中后培养技师、专业经济师和技术员的职业教育,其毕业生失业率在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也是最低的。从国际教育分类标准来看,鉴于德国专业学校是对中等职业教育(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毕业生,而非普通高中教育毕业生实施的高层次或高级的职业教育,上海双元制汽修学校,双元制中专,双元首制,双元制职业教育计划,是属于高等教育层次B范畴的教育,即5B教育,也就是高等职业教育。世界经合组织认为,德国除了应为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提供更多地进入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机会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关注专业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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