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丨德国留学签证办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介绍
下面为大家带来办理相关法律条文,希望对出国的同学有所帮助。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领事馆只有发放入境签证的权利,一旦涉及到在德国留学居留超过3个月的居留许可,则必须经过当地外国人管理局同意,才可发放入境签证,这就是为什么使馆要将大家的材料寄往德国,而签证要等至少三周才发的原因。要知道,德国人办事是根据法律办的。在这还有个问题,因为使馆是属外交部,而外国人管理局是内政部的事,这样一来在法律上就有矛盾,也就是说如果出问题将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在使馆递交申请人签证材料三周后(该3周为外办处理材料时间),如果外办没有给使馆一个明确的答复,是批准还是拒绝,则该发放签证的权利由使馆负责,这就是签证上加注的Scheigfristvrfahren的来由。也就是说,如果你被拒绝签证,则有可能是因为使馆的原因,因为使馆认为你不符合条件,而并不是当地外办的原因,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当地外办的拒绝。明白使馆处理材料的过程,然后就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法律来判断使馆是否处理不当,当然在目前的情况下,使馆是不说明拒绝理由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如果外国人管理局在3周的默认期限和德国外交机构2个工作日内未作拒绝答复,则被认为同意发放,虽然如此,还必须注意入境条件,即拥有护照和足够的经济条件。 如果外国人管理局要求作补充审核时,则默认期限不被考虑。
发放的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外国人管理局应清楚,该签证不是一个在联邦地区的短期居留。它可在外国人管理局被延长6个月,并被注明, 该大学申请者要在此期限内入学,或参加一个为大学学习而准备的语言班,或大学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