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前预嘱”首次入法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全国首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形容为2.0版,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此次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生前预嘱”有法律效力 患者可事先自主安排
昨天(5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法规解读会,首次对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进行公开解读,并对“生前预嘱”等热点进行了回应。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林正茂: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第一,特别强调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这是个医学判断,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第二,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它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首先患者他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个时候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最终决定权还是要按照诊疗规范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该条新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这种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也有望从此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