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照片贴在新东方招生广告上?法院判了

新闻热点 2022-07-26 08:47www.worldometers.cn热点新闻事件

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翔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①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未经原告刘翔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事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②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2016年8月9日,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在公众号“新东方美国中学留学”发布了题为《从8年前的刘翔到今年的傅园慧,中国这才真正强大起来》的文章。文中使用了数幅刘翔肖像图片,文章末尾附有“美国小常青藤中学全国巡展”的广告宣传信息。

2022年初,刘翔认为该文章使用本人肖像,还附加商业宣传信息,构成肖像权侵权,遂诉至法院。其中,刘翔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连续六十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本案中,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赔礼道歉,涉案文章虽使用原告肖像,但相关图片均系原告赛场照片,并未对原告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本院判令被告书面致歉。

关于赔偿损失,因文末附有相关广告宣传信息,故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由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使用原告肖像的具体情况、文章发布时间及阅读量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6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并未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本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刘翔不服,重新上诉:①赔礼致歉方式不合理;②判赔6000元与侵权情况不相适应;③判决数额过低,既不能弥补上诉人的损失,又无法有效惩戒被上诉人的行为;④判决数额远低于类似案件的判赔标准,明显不合理。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刘翔的知名度、新东方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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