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节目当事人诉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谭谈交通》节目版权争议风波再起波澜。7月19日,一名《谭谈交通》节目的当事人将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告上法庭,认为电视台利用节目盈利侵犯其个人的肖像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其制作的节目《谭谈交通》中带有原告肖像的作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暂定人民币1元。
7月23日,案件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杰律师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已于7月19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周杰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谭谈交通》这档节目能够留在互联网上,争议各方也能够达成和解。多名律师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很难认定电视台侵害了节目当事人的肖像权。
当事人希望版权争议各方能够和解
海报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书上显示,2009年冬,原告因交通违法被警官谭乔拦停进行现场查处。谭乔在执法过程中,被告成都广播电视台进行了全程拍摄。此后,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将该视频放到《谭谈交通》节目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原告认为,由于当时认为《谭谈交通》是一档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公益普法节目,未就节目使用其肖像提出异议。
2022年,原告发现成都电视台以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委托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就《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制作、传播《谭谈交通》是基于盈利为目的。在了解被告真实目的的情况下,原告不同意被告制作、传播含原告肖像画面的节目,遂将成都电视台告上法庭。案件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杰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已于7月19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相关材料。
周杰说,当事人认为,其在交通违法时被时任交警的谭乔所拦下,谭乔对当事人展开训诫和批评教育,成都电视台也在当时录下了这一执法过程的画面并制作成《谭谈交通》节目播放,在未发生版权争议之前,当事人认为《谭谈交通》属于公益性质的普法节目,就未主张其本该享有的相应权利。周杰还介绍,今年7月,成都电视台授权第三方维权后,当事人发现《谭谈交通》变成了盈利性质的节目,所以当事人联系到他表示“不同意成都电视台使用其肖像”,并委托其代理肖像权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杰还介绍,当事人针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相应处分权,作为一档公益普法节目,当事人自己愿意当“反面教材”给公众进行普法,但如果有人要以此牟利,当事人则不能接受,“他(当事人)强调,最终目的还是希望能够促成成都电视台和谭乔以及二创作者达成和解,让《谭谈交通》这档节目能够在互联网上留下来。”
此案中,周杰认为,是否盈利是案件核心焦点。周杰提出,成都电视台认为第三人对于《谭谈交通》节目的传播给其造成了损失,使得成都电视台没有取得本可以由其取得的商业利益。因此,成都电视台本质上认为《谭谈交通》节目是一档以营利为目的节目,《谭谈交通》节目的播出,本质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
此外,周杰还表示,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以营利性为目的”不再作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谭谈交通》节目中,所有视频的拍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周杰所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称,被告成都电视台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即将“营利性”作为肖像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
同样曾出现在《谭谈交通》节目现身说法的成都市民杨先生,在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个人,他支持市民提起诉讼,希望那位市民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先生在2018年因驾驶货车闯红灯被谭乔拦下。他说,虽然他上了节目成了反面教材,但确实让其他驾驶员以他为戒。以他家为例,他的父亲也是货车司机,母亲就经常用他上节目的事情提醒父亲要安全驾驶。而父亲也时常旧事重提,让他小心开车。现在他已为人父,也经常告诉孩子,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谭乔为榜样,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杨先生还表示,在他眼中,不管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还是《谭谈交通》又或者谭乔本人,都算得上是成都的一张名片,针对《谭谈交通》被下架一事,他希望纠纷各方能化干戈为玉帛。
律师解读:不能认定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此前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目前来看,很难会认定侵犯了节目当事人的肖像权。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人的同意。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施新闻报道”是合理实施的行为之一,同时,按照新闻行业惯例,实施新闻报道涉及使用肖像人的肖像在其愿意接受采访时可视为已经对方同意。由此可知,成都广播电视台在拥有该节目著作权的大前提下,其维权行为可以不需要出镜人员许可,出镜人员要获得相应收益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于网络上认为普法公益节目不应存在版权争议问题,林小明律师表示,成都广播电视台《谭谈交通》节目的公益性从表现形式而言大家应该能达成共识。但是,即使是公益节目,也会有相应的商业性追求,同时,公益节目同样具有与其表现相匹配的著作权。此外,林小明律师还表示,若成都游术通过授权维权获得了相应收益,只要相关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很难说会影响节目的公益性,因为公益性与商业性并不矛盾,同时公益节目也有其制作成本、商业价值及相应著作权。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淼焱律师也认为,原告在电视台播出的《谭谈交通》节目中,并不具有肖像权,也就没有所谓的“侵犯肖像权”。从起诉状原告认同“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不能衍生出民事法律权益,且成都电视台在单纯事实消息性质的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肖像,属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也可以不经其同意。
万淼焱律师表示,在《谭谈交通》的所有内容里,谭乔是以民警身份,受单位指派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他在节目中的行为都是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成都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谭谈交通》,全部是谭乔警官执法行为的即时、客观、真实记录。因此,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法调整,即便侵害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被侵害的一方,也只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而不能主张民事权益,也就不能主张所为的肖像权,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
万淼焱律师还介绍,本案系成都广播电视台授权游术公司主张侵犯著作权索赔的派生性诉讼,因此与《谭谈交通》是否为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密切相关。在(2020)最高法民申2096号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仅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最为简单的表达会采用的文字或口头表达可以视为单纯事实消息,只有构成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谭谈交通》主要是对交警执法这些新闻事件按事件发展过程的记录。即便谭乔事先写好违法教育台词,也只是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普法所需,而不能视为文学、艺术创作。《谭谈交通》节目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是执法过程的记录视频,即便经过电视台播出,也无论是否经过剪辑,以及执法者和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表演性动作的独创性,都不具备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所必须的编导、采访、演播人员的组织策划,台词脚本的事先编写、播出顺序的安排等,成为电视台具备“最低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节目本身,除去极少量的年终盘点之类的视听作品外,均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万淼焱律师还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她认为成都电视台并不享有《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成都电视台授权游术公司维权,仅能表明成都电视台认为自己对《谭谈交通》具有著作权,并非司法判定。但据核查,成都电视台并没有对《谭谈交通》进行视听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即便进行了登记,经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也自始至终不能享有著作权。之前有法院判决游术公司胜诉并获利赔偿款,会对成华区法院审理本案造成障碍,万淼焱律师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游术公司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款也应追回返还那些案件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