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第二天新娘“跑路”,男子花7年时间“离婚
时隔近7年,福建省闽侯县的姚某终于在民政局撤销了他与“莫某”的婚姻登记。就在他们登记结婚的第二天,收了6.8万元彩礼的新娘竟然一去不返。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姚某为了摆脱这段“婚姻”给生活带来的影响,可谓费尽周折。最终在检察机关帮助下,问题才得以解决。
“跑路”的新娘
2013年12月,姚某经过媒人牵线认识了莫某。莫某自称1988年生人,到福州找工作,暂住在宾馆里。姚某对她印象不错,时常陪她逛街、买衣服。时间不长,他就有了与对方结婚的打算。
姚某要结婚,莫某便提出要6.8万元的彩礼。对此,姚某并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因为自己年纪大了,也着急结婚。”姚某说,家人对此也是认可的,还向亲戚家借了7万元。二人领了结婚证,女方收下全额彩礼现金,还拿了5000元给媒人。
谁知,领了结婚证后不到24小时,新娘就失踪了。
“那天,她说要把彩礼汇给家人,让我带她到银行汇款。我填单子时,她说大厅空气不好要出去透透气,哪能想到,一转眼的工夫人就不见了。”姚某说,第二天他赶到派出所,被告知二人结婚证上莫某的头像,与系统中身份证上的根本不是同一个人。他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骗婚。
莫某不只骗了姚某。调查显示,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据办案的检察机关透露,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对该案进行侦查。
“离婚”花了7年
面对“人财两空”,姚某只能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没想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可以撤销。但姚某的遭遇,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于是,姚某被这样一段“婚姻”关系“围困”了。即使后来有了新的女友,也无法领证结婚。
2017年底,忍无可忍的姚某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他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然而,由于家中的诸多变故,直到超过5年诉讼期限,姚某也没来得及提起诉讼。他此后提起的多次民事诉讼也均被法院驳回。
2020年,姚某通过律师了解到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介入行使监督权,遂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虽然已经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但姚某的诉求合法合理,决定将其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为办好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专程前往山西调查莫某骗婚的情况,并在另一名与莫某登记结婚的男子处了解到如出一辙的受骗经历。
2020年9月,闽侯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纠正此前的颁证行为。
在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民政局注销了姚某和莫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的情况,闽侯县检察院还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县公安局进一步对莫某的骗婚行为立案侦查。
如何撤销婚姻?
实际上,对于“骗婚”情形下婚姻关系的处理,法律界意见不一。今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被取代。而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曾被写入草案,后又被删除。
此前,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还有法学专家说,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往往是为了掩盖重婚、未到结婚年龄等,而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并增加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因此无须再重复规定。
对于“骗婚”引发的婚姻登记问题,司法机关也有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冒名登记结婚骗取财物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姚某的律师赵秀芝说,“很多人对行政诉讼也缺乏了解,一旦错过起诉期限,就容易陷入维权困境。”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晓焜表示,行政诉讼是遭遇“骗婚”后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渠道。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拍案
婚姻,既是人生大事,也是严肃的法律关系。对于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我国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定。遭遇“骗婚”,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更重要的是,谈婚论嫁之前,每个人都应当保持必要的冷静,加强对彼此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不头脑发热,不轻信“媒人”。刚刚认识不久就轻易支付高额彩礼,或在短期内赠与高额财产,很可能遭受损失。
期待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和惩治力度,让“骗婚”者无处遁形。也期待行政机关不断提升数据共享水平、加大婚姻登记的审查力度,在受害者求助时积极作为,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帮助受害者将损失降到最小。
责任编辑:王靖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