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预付卡“霸王条款”,提高违法成本是“王道
治预付卡“霸王条款”,提高违法成本是“王道”
张淳艺
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卡缴费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从最初的办卡、买券,到如今的付费会员、充值满减,“先交费,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说,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双赢的消费模式,既有助于商家锁定目标客户,快速回笼资金,也能让消费者获得一定实惠和便利。但在现实生活中,预付卡引发的消费投诉逐年增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痛点难点”。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有的商家擅自规定,办卡缴费概不退还,丢失损毁概不补办;有的则是设置消费期限,过期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还有的直接声明,“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商家咋说咋有理。
2015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相比之下,对于概不退费、过期作废等预付卡“霸王条款”,法律缺乏明确的罚则,这在无形中给了一些商家“店大欺客”的底气。
对很多消费者来说,遭遇“办卡容易退卡难”时,只能到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方面投诉,甚至还要诉诸法庭进行维权,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不少消费者都会打退堂鼓,干吃哑巴亏。而经营者完全可以以逸待劳,以不变应万变,即使有个别消费者较真到底,大不了为其办理退卡,又不影响其他客户,商家也没有实质性损失。
治理预付卡“霸王条款”,提高违法成本才是“王道”。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将办卡交费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一揽子纳入合同禁止内容,最高拟罚3万元。这样一来,商家再想玩“霸王条款”那一套,无疑是自己往枪口上撞。此外,《条例》拟将处罚权统一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助于厘清执法主体,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今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呼吁针对预付式消费专门立法,加强消费者预付资金管控。如今,北京“预付卡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带了一个好头。除了明确对霸王条款说不外,设立7日“冷静期”、经营者跑路需一次性返还余额等一系列亮点也值得称道。
期待其他地方也能快速跟进,从法律层面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