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假结婚”转让小客车指标构成犯罪吗?
小客车指标,通常是指申请人通过摇号中签、轮候入围而最终获得的配置指标。通过“假结婚”转让小客车指标主要由手段行为(“假结婚”)与目的行为(转让小客车指标)组合而成。其中,手段行为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通过伪造结婚证而使他人误以为双方已经结婚,此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二种为双方在不具有结婚意愿的情况下办理结婚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否定此种形式的婚姻效力。而对于目的行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转让小客车指标的行为可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也有观点认为,通过合法婚姻而获得的小客车指标不能构成犯罪。
转让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在“假结婚”转让小客车指标过程中,买卖双方实际上转让的是附有出让方身份信息的车牌指标,受让方想要将此车牌过户,就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指标更新。因此,在整个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涉及的标的物主要包括小客车指标编码、号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及更新指标确认书等。
首先,仅由一串数字信息所组成的小客车指标编码显然不能理解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用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最后,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与更新指标确认书是由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是在办理个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等事项时必须出具的凭证,因此,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与更新指标确认书兼具公文与证件的双重性质。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公信力,由此,通过“假结婚”转让附有出让方身份信息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因为在整个转让过程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的内容是真实的,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与声誉,也不会削弱社会公众对其的信赖感。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以及违规制造等有可能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公文、证件时,才会侵害该罪保护的法益。
对此,有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除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公信力,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对于公文、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买卖真实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也会因擅自处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而被认定为犯罪。这种理解会导致一些不值得处罚的情形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如,有收集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结婚证癖好的行为人,从他人手中购入大量真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结婚证并加以珍藏,此时,即使行为人并没有使用这些证件,也会因侵害了该罪保护的法益而被认定为犯罪。
综上所述,通过“假结婚”转让小客车指标的行为只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受让方在获得出让方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后,可以直接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指标更新(更新指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从而绕开摇号或者轮候等小客车指标获得方式。但应注意的是,小客车指标管理秩序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公信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不能因为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书会损害小客车指标管理秩序,就直接将这类行为评价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马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