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监管理念转变是金融稳定的基石——解析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
7月14日-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怎样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会议提出了一个新的理念: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什么是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是什么关系?
机构监管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持续的稳健经营、风险管控和风险处置、市场退出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就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比如银行销售基金产品要到证监会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行为监管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对有牌照的机构要监管,对没有牌照从事金融业务的更要监管,无照经营就要严厉打击。相同金融产品不按照同一原则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因而树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理念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