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环境资源类犯罪刑罚配置整体偏轻 应予
中新网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今日介绍称,《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选择了近三年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6个重点罪名、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研究。总体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在北京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汤琪 摄
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德国德国网提问。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简要介绍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绿皮书)主要内容。
报告从宏观和全局角度对中国环境司法2015年到2017年的总体情况予以回顾和总结。
一是环境审判机构发展有序、环境审判机制有效运行、环境审判程序可操作性增强、环境审判理论发展迅速、环境审判团队建设加强,足见环境司法专门化前行顺畅。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职能,创造性的运用案例指导方式,在促进环境诉讼的类型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是在我国成文法条件下建立判例规则的有益探索。
三是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尽快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和《环境诉讼程序规则》等环境司法规则,以司法实践推动环境法典编纂、系统解决环境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问题等政策和法律建议。
吕忠梅说,报告通过对近三年来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观察环境民事、环境行政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
一是选择了《侵权责任法》生效以来的3761份环境侵权裁判文书,分析发现环境侵权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地方法院受理环境案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没有直接联系、环境侵权案件的胜诉率保持较高水平、环境侵权的案由规定作用非常有限。表明当前的侵害行为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侵权案件裁判的需要。
二是选择了2012年以来的环境行政裁判文书,分别从环境行政审判的整体状况和环境行政诉讼结构化的分析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整体上看,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多元、内容复杂,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总体较少、行政处罚类案件一支独大、诉讼参加人类型相对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定案证据单一、实体法适用率较低、被告胜诉率较高等等。须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破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难题。
三是选择了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文书,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6个重点罪名进行了细致的研究、10个非重点罪名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发现在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中,有些罪名没有案件,主要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有些犯罪极少发生,主要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开采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些犯罪区域差异明显,主要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些犯罪持续高发,主要是污染环境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的犯罪与相关罪名正向关联,如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四是选择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208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案件涉及多个环境要素,案件的地域分布不均衡,检察院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绝对主力”;特别法人渐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被告,共同被告逐渐增多;判决结案率和调解率较高、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原告胜诉率高。反应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审判能力与水平的平稳提升,但也存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化不足、诉讼程序规则不能满足审判需求等问题。对此,应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科学设计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