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这是下一步工作重
中新网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今日表示,中国环境资源犯罪起刑点整体偏低,法律依据导致了现在环境刑事审判的与期待有距离,同时由于三合一审判模式还没有完全实现,所以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也算是下一步工作的挑战或者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在北京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汤琪 摄
最高人民法院13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的相关内容,并回答德国德国网提问。
有德国德国网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目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情况,还有目前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表示,报告里提到了几个专门化,一个是按照过去提出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五个标准,就是审判机构、机制、规则、理论和团队。对于这五个方面情况,进行观察和评估,得出一个结论,从五个方面来看,它的进展是顺利的。从各个方面比较,2015到2016年、2016年到2017年是往前进展的。
白皮书讲到,最高法做到了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而且还在第三巡回法庭探索审判团队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模式。地方法院普遍做到了二合一,有的地方法院也做到了三审合一。关于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的问题,最高法专门对环境刑事案件做了一个观察,发现有的是罪名下没案件,有的是案件分布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有的是正态的,比方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是应该沿海地区湖泊多的地方,非法盗伐森林罪就是应该在林木比较多的,这个不平衡是正常的。但是有些案件的发案不平衡则体现了与当地的环境执法水平有很高的关联度。
环境刑事案件整体上讲,刑法处罚偏轻、轻刑化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入罪情况不是很好。分析有两个原因:一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原来大多数是危害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大多是违反环境保护的某一个管理制度,这个犯罪直接能不能得到打击,直接与行政机关管理水平和能力相关。也就是说,这个地方环境执法水平高,能发现的犯罪线索就多,刑事案件就多。所以刑事案件审理水平直接与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相关联。
吕忠梅说,环境资源犯罪,放在刑法里面,是破坏经济秩序犯罪里面的一类犯罪,不是大的秩序罪类型下面的一小类犯罪。这一类犯罪,因为是把它作为一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所以它的起刑点整个就比较偏低。
这个偏低出现在哪里?比如盗伐林木罪,传统刑法和环境法来讲,它是两个不同的标准。现在的基本入罪方式是什么?砍了多少棵树,这棵树经济价值是多少,这棵树能卖多少钱,能结多少果实,处罚是按照一般经济价值来算。但是在环境法上,这棵树不仅仅是卖多少钱,它要维护生态,它要带来新鲜空气,要涵养水源,要为大多数人创造环境。所以盗伐罪,可能以危害经济秩序罪来讲,是破坏了一种经济资源,但是以环境犯罪来看,它是破坏了生态环境。如果说树都砍完了,生存环境都没有了,这是无法用普通的金钱能够计算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环境刑事立法和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是符合环境资源这种特征的。目前刑事处罚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也是在做环境法的学者一直呼吁要专门进行环境资源刑事立法。
吕忠梅说,但是,中国实行的是统一刑法典,凡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在环境法里面只有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责任”。所以,叙述的罪名和叙述的条款,没有特别刑法的规定,这也是报告里提出来的专门化要增强的一个理由。要通过专门的环境法典,解决立法当中的一些问题。同时,法律依据导致现在环境刑事审判与我们的期待有距离,同时由于三合一审判模式还没完全实现,需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这也算是下一步工作的挑战或者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