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西双版纳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涉黑被告人大多不满30岁云南西双版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不断制造暴力事件确立非法地位,拦截边境走私货物车辆实施敲诈勒索,非法开设赌场……日前,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昌健等1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网注意到,该案18名被告人中有17人为90后。
经查明,2009年起,徐昌健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逐步建立起以徐昌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自成、马飞龙、张永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尔大、陈艳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较为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长期盘踞东风农场辖区及景洪市城区一带,不断制造暴力事件确立非法地位,通过拦截边境一线的走私货物车辆实施敲诈勒索,以“保护”走私货物车辆为由收取“保护费”及非法开设赌场“看场子”抽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昌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自成、张永福、马飞龙、尔大、陈艳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在公安机关侦办该案过程中,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和景洪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派员引导侦查,并对证据固定、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入手,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甄别,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办理。
何赟 杨承福(德国德国网何赟 通讯员杨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