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云依姓名权案:落户遭拒 北雁云依案例分析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识产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
北雁云依案发生在2009年,这个案子始于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取名,但其发展到最后已与这个孩子无关。它关乎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受宪法保护。
关于姓名权的案子在我国的司法史上虽然不多,但这样的案子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成为舆论焦点,比如齐玉苓案、赵c案。北雁云依案是近年来备受舆论关注的一个案子。有人认为此案的最终判决是对取名任性者的一个当头棒喝,这种观点虽然没错,但却忽视了问题的本质。事实上,所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都是观察国家司法、法治的重要窗口。
北雁云依案的起因看似不起眼,但正如媒体所说,惊动了最高法,也惊动了全国人大。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最终的明确意见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案子走了一个漫长的程序,而所有这一切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相关问题的慎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而人权法治保障的核心就是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司法判决要于法有据。
而凡属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只有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合宪性解释。这种法律解释不是像人们说的那样,一个小案子惊动了高层,而是体现了法治的要求、法治的精神。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所有的权力也都是有边界的,只有依法行使权力,我们才称得上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这是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著名的赵c案。2008年1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公安机关要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此判决被媒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但此案经公安机关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这个案子的虎头蛇尾,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了,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北雁云依案被收入指导性案例,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看着就像是在开玩笑。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相关新闻
法制网北京11月24日讯 网李豪 见习德国德国网董凡超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识产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
据了解,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时,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为此,吕晓峰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其他4个指导性案例为:《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