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集巨资入狱九年 广东公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首次公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微信集巨资 入狱近九年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网从广东高院获悉,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办结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银行卡、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一审案件共8.60万件,结案标的额908.08亿元;办结涉及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类犯罪一审案件共769件1214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德国德国网方晴 通讯员潘玲娜、黄海磊、陈明蔚、汪育玲
广东7个月办结金融犯罪案769件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德国网络借贷、期货交易、估值调整、德国网络盗刷、融资租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独立保函追偿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德国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等与金融发展息息相关的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整治资本融投资市场、保障健康发展、支持金融创新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功能。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金融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改革发展现实需求。2016年,广东法院审结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纠纷案18.64万件,结案标的额2185.18亿元。同时,加强与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共同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德国德国网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继今年5月份该院发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之后又一批涉经济领域的典型案例。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告诉德国德国网,广东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金融审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同时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全面提升审判水平,为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1:交易者被强制平仓不服 索赔267万元被驳回
2014年8月29日,原告邓某华在被告东银公司开立期货账户,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等文件。至2015年7月7日收市,邓某华持有的多单合约风险率达到101.61%,东银公司依约告知邓某华要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否则可能会强行平仓。后因邓某华未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平仓,东银公司对邓某华账户实施强制平仓。邓某华诉至法院,要求东银公司赔偿因其强制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267万元及利息。
深圳中院认为,邓某华、东银公司签订的案涉文件合法有效。在邓某华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东银公司已按约定通知邓某华追加保证金,但邓某华未依约追加保证金,东银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且东银公司强行平仓的价位和数量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判决驳回邓某华的诉讼请求。邓某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为,期货交易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高的特点,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金融商事领域,交易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防范相应的投资风险。案件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对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行为的效力作出合理认定,维护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案例2:微信群集资后资金链断裂 造成3400万元损失
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机微信群“珠江汇”,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向被害人尚某、张某等多人多次循环借款,并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后以更高额利息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等人,其中出借给何某、程某夫妇的款项高达1亿元。2014年7月开始,何某、程某夫妇由于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导致冯某理资金链断裂继而不能偿还集资的款项约3600万元。后冯某理到公安机关自首。
广州番禺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冯某理在半年时间内非法吸收存款多达3.5亿元,并造成几十名被害人损失3400万元,社会影响较大,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处冯某理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广东高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利用手机微信进行非法集资,涉案人员超过40人,涉案金额逾3.5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损害了受害群众的经济利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有力震慑了潜在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案例3:被德国网络盗刷24次 法院判银行赔储户1.1万元
中山一男子乐某进把自己银行卡绑定了支付宝等多个德国网络支付平台。在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短时间内,支付宝等六家德国网络支付平台却连续发生了24笔不正常交易,乐某进被盗取存款共1.2万元。发现资金被盗后,乐某进立即挂失并报警,其后到银行办理索赔,但银行并没有给其任何材料填写,也未指引其该如何处理,导致被盗资金中有1.1万元无法追回,遂诉至法院。
中山第一法院认为,在储户发现资金被盗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储户进行追索的附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故判决银行向乐某进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中山中院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认为,在科技发达和德国网络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德国网络盗刷违法犯罪活动频发。该案通过判决强化银行在德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银行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以最大限度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4:虚构高额利润 利用P2P集资诈骗被判十二年
2013年8月,被告人郑某采取向他人宣传其经营的业务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事实,以及通过 “易拍金”P2P德国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其理财产品。在获取被害人投资后,郑某隐瞒其业务实际亏损状况,将骗取的资金支付此前投资人的收益,制造“易拍金”业务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用于骗取更多被害人的钱财。至案发时,郑某集资数百万元,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近280万元。
阳江江城法院认为,郑某非法集资达2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郑某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德国网+”的发展,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德国网金融行业亦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相关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上升趋势。本案中,法院通过严厉打击运用互联德国网金融手段进行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互联德国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