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修订举报奖励办法:单次奖励限额提
国家食药监总局8月22日会同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明确了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为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网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
《办法》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根据新修订的《办法》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可以获得最低200元的奖励。同时,《办法》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而对于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新版《办法》也细化了原先规定。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该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奖励条件,完善了奖励程序,并授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奖励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德国德国网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