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天价紫砂壶却非真品 借约期满后还壶被称“掉
8月2日下午,海淀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第25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015年1月,原告张小生在被告周某处借到一把紫砂壶,并以人民币80万元抵押,约定两年后借期满则归还该壶及抵押款。周某现以紫砂壶被掉包为由拒绝履行借约,张小生要求法院判决履行借约返还80万元。
两年前借紫砂壶为赝品 法院判借约仍成立
原告张小生在庭审前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网采访时称,自己是江苏宜兴做仿制紫砂壶生意的商人。2015年初,张小生从熟人处结识被告周某,周某自称有一把家传的紫砂壶,是壶艺泰斗顾景舟先生所制。
2015年1月18日,张小生到北京与周某达成出借抵押交易,周某将这款绿泥双线竹鼓紫砂壶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借予张小生,借期两年,期满后收回壶并返还80万元抵押款。
1月19日,张小生支付完毕80万元钱款后携壶离开。20日晨,张小生在江苏宜兴家中打开紫砂壶时,发现壶底内写有“借予张小生”等字样,而18日自己查验时并没有该字样。张小生怀疑该紫砂壶为赝品,随即送至江苏省收藏家协会鉴定委员会鉴定,判定该壶非顾景舟真品。
张小生称自己1月底在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到周某诈骗。随后,张小生将周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告周某称自己出借的紫砂壶为“顾景洲”所制,而非张小生认为的“顾景舟”。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8022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小生败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均以证据不足和张小生为仿制紫砂壶的从业人员理应有鉴别能力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撤销借约的诉讼请求。
借约期满出借方拒还押金庭上双方质证未宣判
2017年1月,借约期限满,张小生联系周某归还紫砂壶时,周某称该壶与自己当时出借的并非同一把,拒绝返还80万元,张小生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借约。
被告周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在2015年1月18日张小生验货后,为防止对方归还掉包,用狼毫笔蘸国画洋红颜料在壶底留了字迹,并留存了印签以做对照。周某在庭审中持印签与壶对照后称此壶并非自己出借给张小生的那一把壶。
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双方对于法庭上原告出具的壶是否是2015年被告周某出借给原告张小生的壶意见不能统一。法庭合议庭建议双方申请专业机构出具鉴定,判断印签笔迹与壶底笔迹是否统一等信息。
15: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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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师顾景舟原名顾景洲,1915年生于江苏宜兴,被誉为“壶艺泰斗”。2015年秋季,顾景舟于1959年为人民大会堂江苏厅定制的“松鼠葡萄十头套组咖啡具”以9200万的天价成交。(实习德国德国网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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