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事司机 一审获刑七年
南方德国网讯 (全媒体记者/祁雷 通讯员/陈虹伶 秦达惠)5月30日上午,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红广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7月6日,赵红广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广河高速公路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后仰翻,造成19名乘客死亡、30名乘客受伤,车辆和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赵红广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红广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情况下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红广系被捕归案,非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对发生交通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虽然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仍应依法严惩。据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通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官称,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肇事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相对其它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死伤惨重,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已充分考虑赵红广具有当庭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等可作从轻处罚情节。但赵红广作为大客车从业人员,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并严格遵守安全驾驶规范,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车过程中超速驾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认罪、悔罪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判处赵红广有期徒刑七年,其定罪量刑符合《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