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屡遭父殴打 法院发“禁令”
南都讯 传统观念认为“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有不少家长认为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果行为不当,有可能触犯法律,日前,珠海一家长因多次打小孩被香洲法院发出了禁令。南都记者从香洲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了一份特殊的禁令,禁止长期殴打儿子的父亲骚然、接触自己的儿子。
男子多次殴打妻儿
珠海一男子阿明(化名)和阿娇(化名)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登记结婚生下了儿子小华(化名)。阿明一直不爱工作,2015年还因犯罪被法院判刑一年三个月。刑满出狱后他性情大变,脾气变得十分暴躁,依然不出去工作,靠着其妻阿娇经营小本生意支撑家庭,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对儿子小华不闻不问,为此夫妻双方在家中经常吵架。
2016年3月30日、4月30日、5月1日、5月12日阿明先后多次不分缘由对妻子阿娇和10岁的儿子小华实施殴打,致使小华四肢及臀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手臂有瘀血痕迹等。母子感到自己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便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并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伤情照片等相关证据。
香洲区法院法官表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这一罪名,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
法官认定属家庭暴力
本案中,小华在申请书中陈述“被(父亲)关在叔叔家,我一动就打我”、“在路上追打我”等多次被父亲实施暴力的事实,并有伤情图片为佐证,证明阿明不分缘由频繁多次打骂小华,明显不是正常的管教行为。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阿明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才作出了上述禁令。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华母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禁止阿明对小华、阿娇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阿明骚扰、跟踪、接触儿子小华、妻子阿娇。保护令作出后阿明再也没有殴打过小华和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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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么申请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