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室提出给小三83万“打胎费”
在发现丈夫张某出轨女子黄某,还让黄某意外怀孕后,福建女子辛某主动出面和“小三”黄某谈判:打掉孩子并离开我丈夫,我让丈夫一次性补偿你83万。然而,不到一年后,辛某就和丈夫离婚了,她想要回给黄某的83万,法院会支持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
为让怀孕8个月“小三”打胎,妻子拿出83万!离婚后她想要回钱,法院这么判
“小三”怀了老公孩子
正室提出83万“打胎费”
张某在与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发生婚外情,两人在交往期间,黄某意外怀孕。辛某于2019年11月30日向黄某发送短信:“我是委托丙哥和你谈这件事,大家都是女人我是可怜你,给你的补偿,多一分也别再商量,这是我最后一次找你,你若一条路走到黑,那你就去生,生完按法律说法,该给多少生活费我就给多少,你也别想从张某那多拿一分钱,等过哺乳期,我们会去起诉孩子抚养权,到时你连钱连人都没有,自己考虑考虑吧,考虑好来找我,我是绝对不会再找你了。”
后经多番协商,2019年12月20日,辛某拿着张某已签名的《补偿协议》到中间人丙哥家里,交黄某签字捺印。《补偿协议》约定:一、女方意外受孕,经孕期检查发现身体不适。现女方听从医生建议,自愿立即终止妊娠,男方表示同意。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83万元,作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的补偿。三、支付方式:男方于协议签订之时先行将该款项83万元转至补偿协议见证人、补偿款保管人谢某账户。终止妊娠手术完成后,凭有效证明,谢某将该笔款项转给当事人黄某。四、支付款项后,男女双方解除现有关系,互相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五、男方另加40万元担保承诺金,如果在终止妊娠过程中发生意外,该笔担保承诺金作为发生生命危险的赔偿金。《补偿协议》签署当日,张某向谢某转账支付了83万元。黄某终止妊娠后,谢某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
另查明,张某分别于2019年4月3日、4月10日、4月11日、4月14日通过微信向黄某转账1500元、2000元、1000元、3000元,共计7500元;于2019年6月27日、9月
再查明,辛某与张某于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9月21日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未对上述讼争款项分割做出约定。
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的行为无效,并由黄某向辛某返还财产438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补偿协议》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讼争《补偿协议》系黄某、张某及辛某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尊重。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补偿协议》及后续张某向黄某给付83万元补偿款系辛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至于张某在与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黄某转账47500元,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非张某与辛某日常生活需要,既未经辛某同意,事后辛某亦未予以追认,系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其目的是为了维系双方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黄某因此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据此,一审判决如下:
一、甲男向乙女赠与47500元的行为无效;
二、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女返还23750元;
三、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中,辛某提出,前夫张某和中间人谢某有利益关系,因为谢某只转出了76万,自己账户留了7万。对此,前夫张某辩称,黄某当时怀孕已经八个月,所以做引产手术终止妊娠是很困难的,后来找了私立医院,谢某和黄某的父亲关系好,发生费用也是由谢某垫付,没有理由认为谢某截留了7万元。对此,法院认为,辛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转账的事实,无法证明证人谢某与黄某存在利益关系以及谢某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查明确认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辛某知晓、同意讼争《补偿协议》的内容,并积极推动讼争《补偿协议》的签署,《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张某向黄某给付83万元补偿款是辛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辛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辛某在履行后反悔,要求黄某返回已支付的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