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 造谣者获刑
今天(4月30日)上午,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郎某、何某当庭向当事人谷女士道歉。
谷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此前,法院曾召开庭前会议;今天,庭上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量庞大,也很充分。已与当事人谷女士沟通,对庭审过程和结果表示认可。
2020年7月,在杭州定居的谷女士在小区门口驿站等待取快递时,被同在驿站内的小区便利店老板偷拍了。随后,便利店老板和朋友用这则视频,编造出了一段“女业主寂寞出轨”的对话,并配上一张酒店的照片,和偷拍的视频一起发到当地一个车友群中。随后谣言通过不断转发,在互联网发酵。谷女士还为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相关链接《从被造谣出轨到刑事自诉:摘下口罩面对所有人的她究竟作出了什么选择?》
【造谣者获缓刑】
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事人谷女士未出席庭审。4月28日,谷女士通过微博发布:“因为知道开庭将近了,最近一直在看回杭机票,准备接到通知后就回去参加庭审。没有想到会这么突然,虽说现在很便利,但是赶回杭州太过仓促了,所以和家人思虑再三决定由代理律师出席。事件发生十个月了,终于要等到一个结果了,只是对我来说没能参加庭审还是有些遗憾。”
谷女士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此前,法院曾召开庭前会议;今天,庭上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量庞大,也很充分。已与当事人谷女士沟通,对庭审过程和结果表示认可。
【“自诉转公诉”备受关注】
2020年12月10日,谷女士在网上公开发文称已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12月14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
12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此立案侦查。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
2021年1月20日,此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21日,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检察机关对‘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提出检察建议,浙江杭州警方对两名涉案人作为公诉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入选。当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前,类似本案的网络诽谤案件,需要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困难重重,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指出,从法律规定看,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了具体阐释。具体到本案,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使得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被告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以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理论上看,先有自诉,后有公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针对的是性质相同的两个“诉”,而本案,自诉和公诉虽然是同一诉因,但是两者性质并不相同,自诉本质上类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被告人可以反诉,而公诉则是代表国家启动追诉犯罪程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随着公诉程序的启动和推进,自诉会被公诉吸收或者合一。
从实践层面看,诽谤罪的自诉效果并不理想。此类犯罪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通过自诉进行救济面临现实的困境,存在“三难”:一是取证难;二是举证难;三是证明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证明标准同公诉案件一样,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被告人的主观要件,原告根本无法完成举证,法院也往往以此拒不立案或判决被告人无罪。实践中,自诉案件的无罪率远超公诉案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难、证明难。以上这“三难”直接影响了自诉案件的效果。而转为公诉程序后,由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无论是在力度上,还是在手段上,均非个体一己之力所可比,最终的处理效果自然也非自诉案件所能达到。对比自诉和公诉,以公诉程序追究此类严重网络诽谤案件,更贴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