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产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此后,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双方还做了遗赠扶养协议。老人妹妹等家属对此表示质疑,并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中公法考网为大家分析分析关于赠房产老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1.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家属继承的影响(顺位)
协议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老人)与扶养人(小游)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体:一般来说,公民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抚养人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本案中:与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小游是老人小区水果摊摊主,并非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主体上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
权利与义务: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本案中:小游表示自2017年开始就一直照顾老人,之后也会一直照顾老人。
遗产继承关系:《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遗产继承的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本案中:如果老人与小游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则在老人遗产继承顺位上,应以协议约定为先,之后再以法定继承的规定给老人的继承人们分割遗产。
2.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申请主体: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提出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系老人的妹妹,符合申请主体的条件。
管辖法院: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本案中:老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
本案中:2021年5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
监护人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若老人在作出意定监护、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老人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可按顺位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 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大家觉得法院判决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