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冻卵该自由吗
全国首例因“冷冻卵子”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的注意。今年两会,彭静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建议》,可允许符合条件的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5月19日《南方都市报》)
此前据媒体报道,因拒绝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现年31岁的未婚女性徐枣枣,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将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了法庭。12月23日上午,这起全国首例“未婚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时间,拒绝为单身女性冻卵是否有违生育权的争论在网络发酵。特别是,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适当放开辅助生殖限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更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意味着,未婚女性在国内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是法律禁止的。而冻卵服务,属于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可见,单身女性选择冻卵服务,也是法律不允许的。从这一点来看,医院拒绝为未婚女性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建议“放开单身女性冻卵服务”,需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随着人们对生育的要求不断提升,以及冻卵技术日渐普及,有些女性开始倾向于选择冻卵服务。此前,曾有数位女明星公开自己的海外冻卵经历。然而,出国做冻卵虽然规避了国内相关规定,但费用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再者,虽然冷冻卵子是保留女性生育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冻卵在医疗、伦理和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保障女性生育权的同时,如果冷冻卵子女性的隐私权、处置权、使用权受到侵犯,应该怎样追责,也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可见,放开单身冻卵服务,还须相关立法“解冻”。首先,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既要禁止买卖卵子及代孕行为,又要考虑到女性生育权的保护,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对于单身女性冻卵行为,可以适当采取更宽容的态度,由禁改为限,比如给冷冻卵子设定前提条件等。同时,可以参考冷冻精子的相应管理办法,建立卵子库,由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监管,这样既可以禁止卵子买卖,又能便于单身女性查询其冷冻卵子情况。特别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固化在医疗伦理的范畴之内,严格技术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与执法规范。换言之,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要加快立法规范,更要实施严格管理。
原标题:两会话题丨放开单身女性冻卵,还须相关立法“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