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条例(出租房屋管理条例处罚)
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五)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窝藏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人的上述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出租房屋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出租人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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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二)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居住证)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处警告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