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杨氏兄弟“摸狗命案”:哥哥正当
怎么看?一条狗而已,却闹出了人命!值不值?倘若死者当时不带人过来挑事,还会发生这样的冲突?一点小事最终演化成为悲剧,死者本可以息事宁人,但却肆意挑事,不得不说糊涂。
事件始末:
2016年2月28日中午,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一条狼狗从他们身边经过,杨建平摸了狼狗,遭到狗主人彭某的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吵了起来。彭某扬言要找人来报复,杨建伟反呛“那你来打啊”。
彭某离去,杨建伟回家拿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都藏在身上。
十分钟后,彭某带领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返回。彭某一马当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迎面就是一拳,杨建伟用单刃尖刀连刺彭某胸腹部位,黄某、熊某、王某冲过去用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彭某从同伴手中夺过洋镐把击打杨建伟,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彭某等四人将杨建伟打得头破血流,倒在了地上。彭某用力过猛,打断了手中的洋镐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刚刚爬起来,一直在旁边观战的杨建平持刀冲过去,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紧接着又捅刺第二刀,彭某扬臂抵挡,受伤逃跑,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投向彭某,刀未击中,掉落在地。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
这里面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 1.矛盾的起因是因为彭某指责两人摸狗;
- 2.彭某扬言带人来报复;
- 3.杨建伟主动回家拿了凶器准备应战;
- 4.杨建平一开始始终在旁边观战,之后才冲出来发生打斗;
- 5.彭某先行动手殴打杨建伟。
二审法院的观点: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彭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与彭某相约打斗。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
其次,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这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未参与,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刑事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个人观点:
该案当中二审法院的观点,我是认同的,首先彭某主动挑衅说要报复,而杨建伟事后准备刀具并不代表其主观有故意斗殴的故意,相反是一种防卫准备的行为。另外彭某到场之后主动挑衅殴打杨建伟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杨建伟用刀回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打击力度,所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无不当。
另外杨建平在起先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斗殴,只是到了最后看到哥哥被人殴打处于弱势状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一种正当防卫,所以尽管其参与斗殴也有行刺动作,但是整体并未超过防卫力度。认定防卫正当也是合法合理。
只是最后想说一句,因为一条狼狗,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