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教育厅督导办)
安徽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实施教育督导要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被督导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
立法规范全省教育督导工作
什么是教育督导?安徽省为何要制定教育督导条例?
“制定《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是落实国家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安徽省教育厅厅长赵振华表示,2019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提出了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改革和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保障机制改革五个方面改革任务,并明确要求,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
2020年12月2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教育督导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使教育督导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些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贯彻落实。
此外,制定该《条例》也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当前,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对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更为关切。加快全省教育督导立法,是回应民生关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
“制定《条例》也是推动我省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需要。”赵振华表示,安徽省教育督导工作起步早,在教育督导体系、督导实施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等需要明确,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教育督导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提升水平。
明确教育督导中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条例》明确,实施教育督导要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被督导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条例》从督学管理、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规范办学行为,存在重大问题将被约谈
教育督导如何开展?根据《条例》,教育督导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相结合的形式。按照规定,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如若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情况通报。另外,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方式处理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条例》还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聚焦热点问题,对政府进行教育督导
除了对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还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如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保障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问题。
同时,《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建立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鼓励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鼓励、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和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规范法律责任,不得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
若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隐瞒实情或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打击报复督学的或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将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教育督导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对于督学以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若出现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现象,将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