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是指(公职人员权力的含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
(一)工作条件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信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另外,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改善的。
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其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履行职责为限。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即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最后,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需要的,即公务员只能够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内使用这些配备的工具、器材等,例如,公务员的交通工具只能在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
(二)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的原因是:(1)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惩处,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这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各种复杂问题的顺利处理,有利于各种复杂、专业工作的完成。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1)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的事由,除此以外,不能因其他原因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2)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全部法定过程。遵守程序才能保证做出这些人事处理决定的正确性,所以强调经过法定程序的必要性。
(三)经济保障权: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获得工资报酬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务员的基本经济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公务员的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有效劳动,没有公务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国家正常的运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将会陷于无序状态。因此,公务员应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同时,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促使其圆满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
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它是社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得以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公务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合理反映。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四)教育培训权:参加培训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和法规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公务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最后,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务员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也要求有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补充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挖掘自己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另外,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需要。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公务员培训的制度与专门的培训机构,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更重要的是将公务员机关发展为学习型组织,让公务员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