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外辅导(如何刹住中小学课外补习之风
校外补习整体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补习,二是非在职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
[第一类补习]
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一般存在着四种属性:
第一,家长和学生一致自愿并主动找老师补课,教师在业余时间提供额外的教学服务,家长与教师协商,交适当的补习费。
第二,家长和学生非自愿或主动找老师补课,因老师要求学生到自己的补习班来上课,这样家长和学生不好意思拒绝便交费参加补习。
第三,社会补习机构聘请在职教师补课,教师兼职,赚工资。
第四,推荐所教学生参与社会培训机构的补习班。
以上四种情况,按照教育部下发的〔2015〕5号文件《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规定》就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与六条“禁令”比对可知,上文提及的教师四种补课属性,都是违规的。 《规定》明确了有偿补课的界定和总的处理意见,那么具体实施和监管要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执行,应该属于教育行风治理。如果监管不利,就加大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并滋养了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对于这些不良行为要重点查办,零容忍。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唯利是图的不良行为对学生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要想彻底制止,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教育局、监察局常抓不懈,教师有偿补课才会得到禁止。
[第二类补习]
对于非在职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的行为规范性,我觉得不好界定。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发起整治社会培训机构行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相对容易治理,这样学生大批量涌入社会补习班。能否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对补课乱象常抓不懈,能否做好家长工作封锁补课机构学生来源是关键,有生源,培训机构就一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个人认为,如果国家出台相关法规,或不允许社会培训对中小学生进行补课,才能真正杜绝这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教育公平的补习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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