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乡镇办公用品报销管理制度
公用品采购
第一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采购制度。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审批制度。根据采购计划,实行按级申报,逐级审批。采购应由2人以上人员实施,坚持节约、环保、优质、实用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
第三条 一般常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根据公共机构的使用量及库存情况,适时提出购买申请。符合政府采购招标规定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第四条 实行办公用品定额管理。根据业务量和各年度办公用品耗费情况,科学制定办公用品总耗费、人均耗费定额,超过办公用品耗费定额的要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二、办公用品入库
第五条 入库的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将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日期等事项逐一填写清楚,连同实物与发票或相关凭证交仓库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和发票或相关凭证上签字后,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采购人员及时退换。
第七条 入库的办公用品按一般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和建账。
三、办公用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办公用品统一台账。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办公用品按种类、用途、性质等分别存放,按要求定期核对账目、卡片、数量,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九条 办公用品每月清点一次。由仓库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清点,编制清点表报分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签字。清点完毕,应如实写出清点报告,经参与清点人员签字备案。
第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经常整理库存办公用品,加强防火、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保证办公用品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实行凭单发放制。领用时应报告分管领导同意,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簿》上写明日期、领取办公用品的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第十二条 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办公用品应及时退还入库,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办公用品耗费定额控制领取数量和次数。如发现违规行为,仓库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