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连续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对利率标准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变化从生效时间和溯及力基准时两个角度观察,我国现行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并不清晰,生效时间虽被普遍认定为施行时,却存在与发布时间无法合理衔接的问题;溯及力基准时更有法律事实发生时、案件受理时、案件审结时、司法解释生效时等多种确定模式。对比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规则上的混乱是因为无法准确定位其属性,如果定位为“准法律”就应当明确区分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构建清晰的溯及力条款;如果定位为“法律解释”则无需专门设定实施日期,公布日即可视为生效日,面对未来的诉讼统一发挥效力。以此评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订的时间效力规则,虽然具有维护交易预期和秩序稳定等作用,但却未必符合打击高利贷化解融资难的设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释的属性中依然保留“准法律”色彩,其时间效力规则的混同和矛盾就将长期存在。
关键词: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溯及力基准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管制
本文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第一修订案》),该文件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8月19日发布,8月20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第二修订案》),该文件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修订案》是为了配合《民法典》实施对司法解释进行的集中修订,大部分内容都只是配合民法典进行的法典名称、条文序号等形式性调整,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却存在实质性修改,引发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而《第二修订案》的实质性修改,并非直接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而是通过修改时间效力规则,影响部分案件中的利率确定。
具体而言,《第一修订案》下调了原有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保护上限,意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而,在利率管制方面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设立的“两线三区规则”变更为“四倍LPR规则”。以《第一次修订案》施行时间为例,此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其四倍为15.4%。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15.4%时,即便该利率低于原规定的24%,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该部分利息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第一修订案》施行以后,迅疾产生了与时间因素有关的利率确定问题:如果当事人在《第一修订案》施行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区间内,或者在15.4%-24%之间,现纠纷提交到法院后,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第一修订案》一刀切地回答:以案件受理时间为分界点,如果受理时间在《第一修订案》的施行时间(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适用旧法两线三区规则,反之,适用新法四倍LPR规则。该规则引发了一些非议,认为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因而《第二修订案》实质性地调整了该规则,在继续肯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旧法两线三区规则的同时,还规定嗣后受理的案件在计算利息时需要精细化操作,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依旧按照旧法两线三区规则,而之后的利率计算则按照4倍LPR规则。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及其溯及力等时间效力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现实中真切发生的问题,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在半年不到的时间中再次修订为其打上补丁。尽管补丁已打,但该补丁是否具有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可以通过调整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来改变利率等实体问题,依然值得探讨。尤其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系统性地启动司法解释的废改立工作,必然会涉及不同规则的时间效力衔接。因而对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有必要认真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