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知:职场中不可忽视的保密费
没有保密费,我还需要保密吗?
YES!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或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至少在大陆现行劳动法下主流的观点和司法实务都是这么认为的。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有的HR会问,那么保密协议的签订意义何在呢?至少有这么几个: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将诉讼、调查费用计算进去;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工资里有保密费一项时,员工会更加认真的履行保密义务。
一、保密期限有多长?
有很多HR会认为,劳动合同终止了,保密义务也就终止了。
事实证明,保密义务的产生不仅仅是基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单位的商业机密,所以,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商业保密,即使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样有保密义务。
二、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NO!
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名义、性质、发放时机都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该补偿金必须在离职后按月发放。
而保密费不同。因此这里要注意,千万不能想当然地以在职期间的保密费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到时候单位既掏了钱,还起不到预期的竞业限制作用。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三、保密费是工资吗?
YES!
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保密费相当于一项员工的特殊津贴或岗位津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属于工资的范围。
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只要对员工现金发放的费用,不是凭票据报销的,都是按工资处理,不论是叫保密费,伙食补贴,通信费用,还是别的什么。
从情理上这也很好理解。如果保密费可以不算工资,那么用人单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费发放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基数了。
降低工资基数就降低了缴税基数,降低了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降低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系列的好处,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