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常见的细节、误区与实务问题
一、会计做账常见的7个细节
细节01、每月月底结账之前一定要把原始凭证粘在黏贴单上。汇总做帐,这样的好处是做帐简单,可以节省凭证也有利于查账。
细节02、在凭证上如果做错了就重新做一份凭证,切记凭证上不可以出现红色的痕迹。
细节03、在登帐时要用到呈上页、转下业、本月累计、本年累计、如果是第二年接着上一年的账做就写“上年结转”。
细节04、登帐时,如果遇到费用、收入结转的帐户,如果该账户不做凭证直接登帐的话就直接用红笔在账簿上填写和结转,如果该笔业务做凭证的话就不需要用红笔在账簿上做帐。
细节05、每月把凭证汇总好,把汇总的金额计算两边,以保证该计算是正确无误的,把凭证汇总好之后,然后去银行拉对账单,按照对账单在与凭证汇总表核对一遍,已确认是否所有与银行有关的进出款项都不存在短缺现象。
细节06、在做凭证时,要先清楚借贷方的正确使用科目,和正确的金额。做好凭证之后要检查凭证记载的科目和金额是否正确。
细节07、如果当月公司某个凭证做错,且当月的账已结了,再次月时可以用红笔写个一模一样的凭证用于冲销,再做一个正确的凭证。
二、会计做账常见的5个误区
01、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 “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C:职工福利费;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G:违约金支出;H:罚款支出;I:定资产计提折旧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02、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
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
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C:捐赠收据;D:工会经费收据;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F:军队收据;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03、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
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
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B:离职补贴;C:赔偿;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G:丧葬费;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04、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05、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
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F: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G: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H: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I: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J: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三、会计常见的6个实务问题
1、什么情况下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发票。
目前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须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2、专票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尚未交付/专票全部退回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4、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可分两张及两张以上开具红字发票。
5、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错误处理:
(1)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上传成功,且尚未使用的,可到税务局申请撤销。
6、专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