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小心以下7大陷阱!
相信大家在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大致看看并不是很在意,毕竟那么多文字谁会一条一条的去仔细阅读。
有些小伙伴也仅仅会把目光注意到劳动合同中的薪资构成、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其实这些并不是最重要的,有的时候,这些内容都会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才会确定的。
所以小伙伴们,千万不要等到真的与公司有了劳动仲裁争议以后,才幡然醒悟,那时候就为时已晚了。
网接下来,面试网就为小伙伴们总结了以下几点细节上的陷阱:
陷阱一、空白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某些无良公司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空白合同,将薪资、工作时间、休假、五险一金、违约金、倒签时间等内容空置不填,然后找劳动者签合同。
假如劳动者在日后与单位发生纠纷,申请仲裁时,如果不能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虚假,对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就会陷入被动。
因此,劳动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企业盖章),方能有备无患。
陷阱二、工作地点不明
单位常用的手段是在签订合同时工作地点不明确,笼统的说是“XX市”,如果这样你就要小心你可能会被安排至XX市的任何一个地方工作。
如果说是“公司业务所在范围”之类,你要小心你可能会被派至全国任何地方。如果说是“公司营业地”,只要公司变更注册登记地址,那么你也得跟着搬。
最好让公司在合同上写明一个具体的地址,如果不行的话,让公司写你能接受的工作地点,譬如“XX市XX区和XX区”。
陷阱三、试用期“超标”
法律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限度,如果试用期长度超出法律规定,有权要求企业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月数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限度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四、联系方式及地址
不少企业的法务设计劳动合同时,会加入“通讯地址确认”条款。劳动者一定要留心劳动合同中关于联系方式的条款(如劳动者手机、通讯地址、邮箱、微信等),一定要确保自己填写的联系方式真实、可送达,邮箱、微信等为自己常用的账号。
当出现劳资关系紧张时,很多企业通过该条款往劳动者发送对劳动者不利且条件苛刻的《员工手册》、《企业管理制度》等内容代替当面告知和公示,让劳动者不知情之下作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达到合法解除劳动者等不正当目的。
陷阱五、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提及到其他附属文件的?
在签署的过程中,如果小伙伴们发现劳动合同中提及到附属文件以及带有书名号的文件,一定要注意,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请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上注明,未收到该文件的字样。
陷阱六、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
而目前实践中的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上劳务派遣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导致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劳动合同多页装订的,是否需要加盖骑缝章?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是多页装订的,请公司加盖骑缝章,避免公司会断章取义、张冠李戴。